來源:閩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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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3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統計法修改決定,新規自當日起施行。本次修法新增3條、修改21條,重點壓實防懲統計造假責任、健全統計監督體系。下面我們一同深入學習、解讀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核心條款,明晰法定職責、嚴守統計工作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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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統計監督有關規定,推動統計監督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更加有效發揮職能作用
統計監督是政府統計的一項基本職能。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對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作出重大制度安排,明確提出以黨內監督為主導,推動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
2021年中央印發《關于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提出統計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加快構建系統完整、協同高效、約束有力的統計監督體系。此次修法體現了黨中央關于統計監督重大決策部署要求。
其中,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增加“加強統計監督”內容;并圍繞統計監督新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規定“國家構建系統完整、協同高效、約束有力、權威可靠的統計監督體系”“統計機構根據統計調查制度和經批準的計劃安排,對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情況、履行統計法定職責情況等進行統計監督”等內容,進一步明確了統計監督內涵和職能定位,為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提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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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現新發展理念要求,著力提升統計服務能力
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需要統計部門加快構建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的現代化統計調查體系,為科學的宏觀調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提供扎實可靠信息支撐。
為使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更加客觀全面及時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更好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健全科學合理的統計標準統計指標體系,將新經濟新領域納入統計調查范圍”。
為充分發揮信息計現代化的驅動作用,加快建設智慧統計,規定國家“推動現代信息技術與統計作深度融合”進一步推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轉化與運用。
為獲取更加真實準確的源頭數據,規定搜集整理統計資料要"充分利用行政記錄、社會大數據等資料”,推動統計臺賬電子化、數字化、標準化”,以有效提升政府統計生產能力、數據質量和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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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優質服務宏觀決策,鞏固地區生產總值統一核算等改革成果
國民經濟核算對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基礎作用,開展國民經濟核算是政府統計的一項重要職能,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民經濟核算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加快建立國家統一的經濟核算制度”等改革部署。2017年中央印發《地區生產總值統一核算改革方案》,明確了地區生產總值統一核算改革的總體要求、主要內容和組織實施步驟。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國家統計局組織開展了地區生產總值統一核算改革工作,已實現地區生產總值之和與國內生產總值之間的基本銜接,改革取得重要成果。此次統計法修改,就國民經濟核算專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實施統一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國家統計局統一組織和實施地區生產總值核算工作”。
上述修改,將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民經濟核算改革部署要求和實踐經驗固定為法律制度,進一步鞏固地區生產總值統一核算改革成果,確保國民經濟核算的規范性嚴肅性,不斷提升國民經濟核算質量和水平,更好發揮其服務宏觀調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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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住“責任制”這個牛鼻子,增加進一步防治統計造假的規定
為進一步防治統計造假,新修改的統計法就建立健全防治統計造假責任制新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責任范圍,建立健全相關責任制,加強對領導干部統計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追究法律責任。
上述規定主要源自中央《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的相關要求。其中,加強對領導干部統計工作的考核管理,在任職考察和干部考核中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實行一票否決制”,是落實責任制的關鍵內容。將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實踐中有效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將防治統計造假責任作為領導干部法定職責,將有效強化領導干部防治統計造假的責任意識和行動自覺。
同時,新修改統計法第七條第二款明確“不得明示、暗示下級單位及其人員、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并在第四十條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規定,對增強統計法防治統計造假的制度剛性和可操作性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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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部門間統計信息共享,提高統計資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統計整體效能
我國政府統計由國家統計、部門統計、地方統計三大部分組成。在中央政府層面,除國家統計局組織實施國家統計調查以外,目前有六十多個國務院部門和行業協會具有統計調查職能,開展大量部門統計調查工作。所有政府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都屬于政府公共資源。
中央《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要求建立統計數據共享平臺,大力推動政府部門信息共享。《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關于加強和完善部門統計工作意見的通知》提出建立統計信息共享機制、加快構建統計信息共享數據庫重點任務。
在此背景下,新修改統計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明確統計信息的共享范圍、標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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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信息共享
這是本次修法新增加的一款,聚焦當前統計信息共享存在的重點難點以制度機制建設為抓手,賦予了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的職責,并規定了需要開展的主要工作,即明確統計信息的共享范圍、標準和程序,有利于提高統計資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統計整體效能,減少重復交叉調查,減輕調查對象負擔。
來源:南平市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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