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內外》欄目披露,該院審結一起因手機充電熱失控起火引發的人身侵權責任糾紛案。女子臥床邊充電邊使用手機引發火災致嚴重傷殘,法院終審劃分各方責任,明確手機銷售商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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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事故發生于2024年2月4日清晨,廣東東莞市長安鎮霄邊社區一出租屋突發火災。本次火災過火面積僅約1平方米,但火勢迅猛、瞬間引燃周邊物品,導致屋內女租客被嚴重燒傷。
經司法鑒定,女子雙手、軀干及四肢燒傷構成兩處六級傷殘,面部燒傷構成九級傷殘,傷情嚴重、后續康復壓力巨大。
經調查,本次火災的起火源頭為當事人日常使用的智能手機。
據女子自述,案涉手機于2021年8月在某電商平臺購入,事發當晚,她臥床一邊為手機充電、一邊刷短視頻,隨后不慎入睡。
其間手機突發電池熱失控起火,劇烈的火勢將其痛醒,她強忍傷痛逃離火場,卻已造成不可逆的身體損傷。
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委托專業機構開展事故成因與傷情鑒定,確認案涉手機鋰電池存在典型熱失控痕跡,系本次火災的直接誘因。
司法鑒定所傷情鑒定結果顯示,女子全身多處嚴重燒傷,構成多重傷殘。
據了解,僅首期治療費用就超30萬元,后續仍需長期手術修復與專業康復訓練,經濟與身心負擔沉重。
因賠償事宜協商無果,女子將手機銷售商家、房屋房東及二手房東一并訴至法院,主張本次事故系手機電池熱失控直接導致。
同時涉案出租屋消防安全設施缺失、出租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各方均需承擔相應責任,請求三被告賠付醫療費、后續治療費、康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類損失共計118萬余元。
法院最終判決,依法核定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057518.91元,結合事故成因與各方過錯程度,法院作出責任劃分:原告違規臥床邊充電邊使用手機,自身存在安全疏忽,自行承擔40%事故責任。
手機銷售商銷售存在缺陷的產品,承擔60%賠償責任,需賠付各項損失共計634511.35元。
針對銷售商無法清償的債務部分,由二手房東在10%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權選擇向產品生產者或產品銷售者主張賠償。
本案中,原告明確選擇向銷售方追責,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未追加生產商不屬于程序違法。銷售商在承擔賠償責任后,若認定事故責任源于產品生產環節,可另行向生產商追償。
同時,涉案手機銷售商無法提供完整的進貨、銷售臺賬記錄,無法舉證證明售出產品的原始狀態,亦無法證實消費者存在私自更換電池等行為,再次鑒定不具備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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