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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網絡
案情簡介
公安機關指控:
2024年至2026年期間,嫌疑人張某為其朋友陳某的孩子介紹了相關工作并從中獲取相關介紹費,后由于事情沒有辦成且所收錢款未及時退回給陳某,導致陳某報案,公安機關受理后以張某涉嫌請托型詐騙罪羈押至看守所,但張某并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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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過程
家屬在收到張某刑事拘留通知后,為盡快厘清案件事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積極咨詢了多位律師,最終決定委托擅長詐騙類刑事案件的刑事律師介入,擔任張某一審辯護人。
趙鈺律師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前往看守所會見了張某,并經過多次會見后認為張某不構成詐騙罪,理由如下:
1.張某與陳某之間沒有簽任何書面東西,張某也沒有答應一定辦成;在張某收取款項后也確實圍繞著給報案人子女安排工作事項與辦事人或者中間人進行了多次對接和聯絡,因此他并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2.張某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詐騙罪的主觀構成要件:雙方彼此熟悉,報案人清楚行為人的真實身份、家庭住址、父母住處及家庭成員情況,不存在虛構身份、隱瞞住址、冒用姓名、制造無法追索欠款等行為;張某在報案人明確表示不再繼續辦理工作事宜后,已經向報案人退還部分金額。該退款行為發生在公安機關立案之前;張某在得知報案人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后,主動到派出所說明案件情況,而非逃避偵查、隱匿行蹤。
后辯護人分別向公安機關、檢察院遞交了無罪的《法律意見書》以及《取保候審申請書》,同時與承辦人保持積極溝通,時刻關注案件進展,盡全力爭取對被告人張某取保候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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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經過不懈努力,本案在張某始終不認罪的情況下,成功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理由辦理了取保候審,當事人張某如愿回家團聚。
辦案心得
本案屬于典型的請托型詐騙罪,即當事人接受他人委托,辦理入學、落戶、就業、項目審批、政策優待等事項,在收取費用后因客觀原因未能辦成,極易被直接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經常承辦詐騙罪的本案律師坦言,總結出以下審查重點:一是客觀上看當事人是否有過實際對接、溝通、推進所請托事項的行為,二是主觀上看當事人是否有在收到財物后拉黑請托人微信、無正當理由拒接請托人電話、用虛假理由進行推脫等行為,從而判斷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請托型事本身具有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報案人作為成年人,對于托人安排工作是否能夠最終成功,應當具有基本判斷能力。行為人承諾幫忙對接、協調并不等于承諾結果必然實現。辦事未果、渠道變化、或者雙方矛盾導致委托叫停,這些均屬于請托辦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履行障礙,不能直接上升為刑事詐騙,該事項完全通過民事訴訟或者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不宜動用刑事手段處理。
本案正是抓住了以上關鍵點開展工作,才得以收獲最終取保候審的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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