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民政局
關于建立《養老機構領導陪餐制度(試行)》的通知
呂民發〔2026〕20號
各縣(市、區)民政局:
為進一步強化我市養老機構食品安全監管,保障機構住養老年人生活質量,切實提升機構服務水平,現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了《養老機構領導陪餐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呂梁市民政局關于建立<養老機構領導陪餐制度(試行)>的通知》(呂民發〔2026〕8號)同時廢止。
呂梁市民政局
2026年7月22日
養老機構領導陪餐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養老機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進一步壓實養老機構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入住老年人飲食安全與膳食質量,結合我市養老服務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范圍內所有設置食堂且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用餐服務的養老機構,包括公辦、公建民營、民辦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等。
第三條 養老機構領導陪餐工作堅持“全程監管、屬地負責、機構主責”的原則,實行制度化、常態化、精細化管理,切實守護老年人“舌尖上的安全”。
第二章 陪餐體系與頻次要求
第四條 建立市、縣(市、區)、鄉鎮(街道)、養老機構四級陪餐體系:
(一)市級層面。市民政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或相關科室負責人,每年陪餐總次數不少于3次,每次選擇不同養老機構,以午餐為主。
(二)縣級層面。縣(市、區)民政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或股室負責人,每年陪餐總次數不少于12次,以午餐為主。
(三)鄉鎮(街道)層面。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干部,每年陪餐總次數不少于12次,以午餐為主。
(四)機構層面。養老機構法定代表人、院長或食品安全負責人,每日至少陪餐1次,鼓勵每餐均參與陪餐。
第五條 養老機構應按周制定陪餐排班表,明確每日陪餐人員、陪餐時段,張貼于機構公示欄。陪餐人員臨時調整的,應在排班表上注明替代人員。
第六條 鼓勵養老機構邀請老年人家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工作人員等參與陪餐,拓寬監督渠道。
第三章 陪餐要求
第七條 陪餐人員應在養老機構食堂公共就餐區域,與入住老年人同標準、同時段、一同就餐,嚴禁“開小灶”“單包間”用餐,杜絕形式主義。
第八條 民政部門陪餐人員實行不打招呼、直奔現場,真實掌握機構膳食實際情況。
第九條 陪餐人員應按照養老機構伙食標準全額交納餐費,養老機構應出具餐費收據。嚴禁免費就餐、超標接待,嚴禁以任何形式變相違規吃喝。
第四章 陪餐人員職責
第十條 陪餐人員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餐前檢查。提前了解當日食譜,檢查食材新鮮度、食品留樣、餐具消毒、從業人員健康、后廚衛生等情況。
(二)餐中體驗。對食用餐食的外觀、品味、質量、營養、價格等進行評價,主動與老年人交流,至少收集1條關于膳食、服務、設施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三)餐后反饋。如實填寫《呂梁市養老機構領導陪餐記錄表》,記錄餐食評價、發現問題、意見建議等,當場向機構負責人反饋。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陪餐人員發現餐食質量、食品安全等問題,應立即協調整改,確保問題當場化解、及時處置。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陪餐人員應明確整改時限,養老機構完成整改后應及時反饋整改結果,實現“發現問題、反饋交辦、整改落實、對賬銷號”的閉環管理。
第十三條 陪餐人員不得干預養老機構正常運營管理,不得擅自以個人名義發布未經單位同意的陪餐有關信息。
第五章 養老機構職責
第十四條 養老機構法定代表人或院長是陪餐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機構餐食安全和膳食質量負總責。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在公示欄顯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一)陪餐成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二)每周陪餐人員安排表;
(三)每周食譜;
(四)陪餐記錄(可摘要公示);
(五)餐費標準。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建立食品安全問題整改臺賬,對陪餐中發現的問題實行銷號管理,每月匯總整改情況報屬地民政局備案。
第十七條 發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輿情時,養老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第一時間報告屬地民政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做好應急處置。
第十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推進“互聯網+明廚亮灶”建設,實現后廚操作、就餐場景實時監控;鼓勵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兜牢食品安全風險底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縣(市、區)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陪餐制度的監督檢查,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覆蓋檢查。
第二十條 市、縣民政部門應將陪餐制度落實情況納入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日常監管、年度考核和等級評定內容。對執行不力、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附件:呂梁市養老機構陪餐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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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呂梁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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