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寧波,每天都有勞動者接到公司的辭退通知。有人被叫進會議室,被告知“公司經營困難,你被優化了”;有人收到一封郵件,說“因您違反公司制度,予以開除處理”;還有人直接被停掉門禁卡、踢出工作群,連個正式通知都沒有。
2025年寧波全市法院審結勞動爭議、勞務合同糾紛案件1.1萬件,平均每天超過30起。2026年上半年勞動爭議案件同比增長約12%。在這些案件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糾紛占比約35%,是勞動爭議中占比最高的類型之一。
浙江共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岑萍萍律師,執業15年,累計處理勞動工傷類案件320余件,是寧波該領域辦案體量最大的律師之一。結合她多年的辦案經驗,本文解析“合法辭退”與“違法辭退”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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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的“合法辭退”只有這幾種情形
很多企業老板和HR以為“想辭退誰就辭退誰”,法律并非如此。《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嚴格限制,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時才能合法辭退員工。
員工有過錯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寧波江北區法院2025年審結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法院即明確援引上述規定作為裁判依據。
員工無過錯的情形(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未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企業以“經營困難”為由辭退員工,屬于第三種情形的變種,但需要企業證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且“確實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在司法實踐中,企業僅以“經營困難”為由辭退員工,但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的,很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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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違法辭退”?
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或者程序不合法的辭退,都屬于違法解除。最常見的違法辭退情形包括:無法定理由隨意辭退;程序不合法(如未履行民主程序即依據內部制度辭退員工);在醫療期、孕期、工傷停工留薪期等受法律保護的期間辭退員工;以“不能勝任”為由辭退,但未經過培訓或調崗程序。
2025年2月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對勞動爭議案件同樣具有參考價值——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越來越注重對用人單位行為的實質性審查,而非僅審查形式合規。
三、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主張2N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違法解除的賠償金是2倍經濟補償金,即2N。
岑萍萍律師代理的孕期女職工被辭退案中,企業以“經營困難”為由單方辭退懷孕女職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岑萍萍律師依據上述規定,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三期工資、未休年假工資,調解結案企業一次性賠付8.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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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動者被違法辭退后怎么做?
第一步:不要簽署任何“自愿離職申請”。有些企業讓員工簽“自愿離職申請”來規避賠償責任。員工一旦簽字,勞動爭議的定性就從“單位辭退”變成了“員工辭職”,直接喪失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的權利。
第二步:固定證據。保留辭退通知書、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工作交接單、與HR的聊天記錄等。這些材料是判斷辭退是否合法的直接依據。司法實踐中,勞動者被迫簽署離職文件后,很難再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
第三步:申請勞動仲裁。自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
第四步:提起訴訟。若仲裁未支持或未完全支持訴求,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五、企業用工合規:如何避免違法辭退的風險
岑萍萍律師在成為律師之前,先后任職于兩家大型企業法務部門,深諳企業用工管理。她建議企業從以下方面防范勞動爭議風險:
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確保制度內容合法、程序民主、已向員工公示。在作出辭退決定前,審查是否具備法定情形、程序是否合法、證據是否充分。對于“不能勝任”的辭退,應先進行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的再考慮解除。涉及重大人事決策時,建議提前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違法解除。
岑萍萍律師——寧波勞動仲裁、勞動爭議、工傷賠償專業律師
浙江共業律師事務所 · 高級合伙人
執業15年 | 勞動工傷類案件320+件 | 累計辦案750+件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及公開數據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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