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張奇
據浙江電視臺《1818黃金眼》欄目近日報道,在杭州務工的高女士反映,她14歲身高182厘米的兒子偷偷到文身店文身,兩條腿文滿了圖案。她質疑門店沒有核實孩子的年齡,索賠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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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女士質疑門店沒有核實孩子的年齡
據報道,高女士稱,她兒子作為體育特長生被江西老家的高中錄取,下半年將入學,滿腿的文身會影響到未來求學及后續計劃,學校方面建議在三年內洗掉。她了解到,這些文身預計要洗10至14次,每次費用在1萬元左右,加上對精神的影響,她希望門店給予賠償。
門店負責人吳先生稱,高女士的兒子很高,文身師當時沒有看出來是未成年人,但曾要求她兒子簽署一份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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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店出具的文身承諾書
該承諾書寫明:“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刺青,簽訂協議前,承諾人應向文身師出示身份證件,承諾確已年滿十八周歲,文身師已盡合理審查。若承諾人未滿十八周歲卻刻意隱瞞,造成后果由承諾人及其監護人自行承擔,文身師不承擔任何責任。”
吳先生稱,對于高女士提出的20萬元賠償,他不能同意。高女士稱,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表示會調查。
7月21日,吳先生告訴極目新聞記者,給高女士兒子文身的員工表示,當時查看過他的身份證,之后簽了承諾書。當地市場監管部門31日已介入,安排門店和高女士協商。店方退還了1300余元的文身費用,但覺得20萬元賠償金額太高,不能接受。吳先生表示,自己確實疏于管理,但賠償需要由法院界定。
21日下午,極目新聞記者聯系到拱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祥符市場監管所,咨詢此事進展。工作人員表示,此事需向該所相關負責人咨詢,由其統一答復。記者多次撥打該負責人電話,無人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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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身店內未成年人禁止文身的標識
記者注意到,此前重慶、江蘇、河南等地法院,均辦理過未成年人在監護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文身引發的賠償糾紛案件。其中,法院多判決文身店和當事人各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昆山市人民法院曾指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案涉文身店作為專業經營者,理應知曉文身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人格發展的潛在風險,并負有審慎核實顧客年齡的法定義務。文身店未經核實、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行為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疏于日常監管和教育引導,亦需承擔次要責任。
(圖片均截圖自《1818黃金眼》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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