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波士頓環球報》報道,一名男子近日將摩根大通告上法庭,理由極具戲劇性——他聲稱自己在“無法控制的躁狂精神病發作”期間買下了一棟價值550萬美元的懸崖豪宅,而銀行本就不該批準這筆貸款。
原告約翰·G·博諾米(John G. Bonomi Jr.)在訴狀中詳細還原了2021年11月的購房經過。他當時購入的物業位于馬薩諸塞州韋爾弗利特(Wellfleet),是一棟直面科德角灣的海濱豪宅。這棟房子最大的“硬傷”早在交易前就已暴露:宅基坐落的懸崖正以每年3.8至5.6英尺(約1.16至1.71米)的速度被海水侵蝕。訴訟直指,“任何理性之人都不會在這種條件下購入該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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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博諾米不僅買下,還支付了全額的550萬美元要價。如今,他要求法院宣告剩余的385萬美元抵押貸款無效,并連帶撤銷貸款協議、利息、律師費及其他相關賠償。摩根大通則已正式否認這些指控,并在法庭上進行抗辯。
“躁狂發作”成核心論據
博諾米的核心主張并非單純的投資失誤,而是他簽署抵押貸款合同時的精神狀態。訴訟文件明確提到,他當時“處于無法控制的躁狂精神病發作狀態”,并將此歸因于其所患的雙相情感障礙。醫學上,雙相障礙的躁狂期確實常伴隨沖動決策、過度消費和冒險行為,這些癥狀被訴狀一一援引,用以論證他當時缺乏簽署貸款協議的法定能力。
指控更進一步指向銀行方面。訴狀稱,摩根大通“明知,或故意回避確認”博諾米不具備簽署抵押貸款協議的行為能力,但仍批準了貸款。這種表述背后有一項具體細節:一名大通的貸款官員據稱無視了一份表明博諾米計劃于2022年5月退休的信函。根據該銀行的常規放貸標準,通常不會為未來三年內退休的申請人批準抵押貸款。博諾米因此主張,如果銀行遵守自身規定,這筆交易從一開始就不可能發生。
不過,將這些論點轉化為法律上的勝利并非易事。福特漢姆大學一位法學教授對《波士頓環球報》分析指出,博諾米在證明自己簽訂合同時缺乏法定行為能力方面,將面臨“艱難的舉證責任”。法庭通常對“事后聲稱精神不健全以逃避合同義務”持謹慎態度,尤其是在交易已完成數年后才提出異議的情形。
從懸崖邊消失的豪宅
時間拉回到交易完成之后。隨著海岸侵蝕毫無放緩跡象,博諾米面對一個兩難選擇:要么任由房子墜入大海造成環境與安全風險,要么主動拆除。2025年3月,他沒有選擇等待自然坍塌,而是自費約25萬美元將整棟建筑夷為平地。報道稱,在此之前,該物業的評估價值一度超過480萬美元;而房屋拆除后,剩余土地的最新估價僅剩大約38.5萬美元。
這組數字構成了事件中最觸目驚心的價值坍縮:買入價550萬美元,拆房費25萬美元,最終土地殘值不到39萬美元。即便不考慮利息和持有成本,賬面損失也已超過530萬美元。如果法院最終支持博諾米的訴求,剩余的385萬美元貸款被一筆勾銷,他仍將承受不菲的凈損失;若敗訴,他則需要繼續償還這筆抵押貸款,同時面對一塊不再產生任何居住價值的空地。
從環境角度看,懸崖侵蝕并非意外,而是一種早已被監測到的持續過程。訴訟引用的年侵蝕率數據意味著,在購房后的數年里,海岸線又向后倒退了一大截,建筑地基已經處于隨時可能垮塌的臨界狀態。博諾米的拆除決定與其說是一種選擇,不如說是避免公共安全事故的強制性止損。
誰該為“非理性”交易買單?
這起訴訟拋出了一個在消費金融領域相對罕見的問題:當借款人因精神疾病發作導致判斷力嚴重受損時,銀行是否應當承擔審核不嚴的責任?
在美國,房貸審批通常要求銀行核實借款人的收入、資產、信用狀況以及償還能力,但對借款人精神狀態的審查并非標準流程。博諾米案的特殊之處在于,原告試圖將銀行的注意義務擴展到識別借款人明顯異常的行為信號上,比如在知曉退休計劃的情況下仍批準巨額貸款,或在物業存在公開的毀滅性風險時仍提供抵押融資。
摩根大通的抗辯很可能會集中在兩個層面:一是借款人簽署文件時的表面能力并無異常,二是不應對銀行施加超出行業慣例的精神狀態審查義務。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無論最終判決如何,它都可能為類似的“借款人能力爭議”提供一個值得關注的判例參照。
對于博諾米而言,故事的起點是一棟令人向往的海景大宅,終點卻是一片估價僅相當于原房價千分之七的裸地。而夾在中間的,是一場仍在持續的法律角力,以及一個關于躁狂沖動、懸崖崩塌與金融責任交織的當代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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