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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律師考試中被抓使用手機而反駁“拿搜查令來”的法學院生,其參加律師考試的資格最終被阻斷。
韓國司法界21日消息,首爾行政法院行政12部(部長法官姜宰沅)于16日就A某針對法務部長官提起的請求撤銷律師考試應試資格停止處分一案,作出了原告敗訴的判決。
A某因在律師考試中攜帶并使用手機,被法務部處以停止應試資格5年的處分。
根據《律師考試法》,自取得法學院碩士學位之日起5年內,僅有5次應考機會,因此A某經此處分后,將無法再參加考試。
A某對此不服,于去年7月提起了訴訟。A某主張,其僅攜帶了手機并未使用,且手機中未儲存任何不當資料,因此不具備處分事由。他還主張,即使處分事由成立,該處分相對于其違紀程度也過于嚴厲,屬于法務部裁量權的脫離和濫用。
但法庭并未接受A某的任何主張。
據當時現場的監考官描述,A某將手機藏在試卷下方,并持續有查看的動作。
當監考官要求其交出設備時,A某回應“拿搜查令來”,并抗拒了約3至4分鐘。
法庭指出,A某的回應無法得到合理解釋。法庭認為,若僅是單純失誤或攜帶,鑒于需要在有限時間內作答的考試特性,立即向監考官展示手機才符合常理和經驗法則。
法庭還認為,A某用白紙包裹手機,并將屏幕設置為無圖標的純白色背景,這一情況也非同尋常。
A某解釋稱“因算命結果是白色吉利,所以貼了白紙”,但法庭認為此解釋難以令人信服,未予采納。
法庭指出,A某在有限的考試時間內未選擇證明自身清白,而是拒絕交出手機,并在事后拒絕法務部提出的手機取證要求,這些都是對其不利的情節。
法庭判決指出:“考慮到律師是要求高度倫理性的職業、律師考試法的立法宗旨,以及隨著技術發展,考試作弊行為越來越難以被發現的現實等情況,難以認定法務部存在裁量權脫離或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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