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與金融借款活動中,一些出借人或金融機構為了追求高額利潤,在借貸過程中設置重重陷阱,導致借款人實際融資成本遠超預期。針對這一亂象,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司法裁判的邊界,對“砍頭息”及各類變相高息行為進行了嚴厲規(gu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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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砍頭息”
所謂“砍頭息”,是民間對出借人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行為的通俗稱呼。這種行為不僅違背了公平原則,還變相加重了借款人的融資負擔。《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明確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在司法實踐中,“砍頭息”不僅限于直接在轉(zhuǎn)賬時扣除部分金額。法院在審理中確立了實質(zhì)重于形式的審查原則。例如,在吉林琿春法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人張某以“預先扣除半年利息”為由,在交付20萬元借款時直接扣留2萬元,僅向借款人李某轉(zhuǎn)賬18萬元。法院依法認定,本案實際借款本金應為18萬元,出借人要求按20萬元計息的訴求被依法駁回。
此外,司法裁判還精準打擊了“非典型砍頭息”。在山東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出借人李某雖足額交付了10萬元現(xiàn)金,但在借款當日即要求借款人叢某支付1500元利息。法院認為,這種借款當日即收取利息的行為,使得借款人并未實現(xiàn)對全部借款的占有使用,與預扣利息并無實質(zhì)區(qū)別,最終判令將1500元從本金中扣除。無論是直接扣款還是當日返息,只要導致借款人實際可用資金減少,均會被依法認定為“砍頭息”并從本金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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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變相高息的司法規(guī)制
除了民間借貸,金融機構同樣在信貸業(yè)務中存在有巧立名目收取各類費用的行為。部分銀行在發(fā)放貸款時,違規(guī)向中小微企業(yè)收取貸款承諾費、財務顧問費、資金管理費等,這些費用往往缺乏對應的實質(zhì)性服務,本質(zhì)上屬于變相增加企業(yè)隱性融資成本的高息行為。
在最高法發(fā)布的涉民營企業(yè)保護典型案例中,某銀行與某集團公司簽訂貸款合同,約定銀行提供信貸支持及金融服務承諾,并據(jù)此收取高達3600萬元的“承諾費”。法院在審理中查明,該收費不僅不屬于中國人民銀行準許的收費項目,而且在減少實際用資數(shù)額的后果上與預先扣除利息完全相同。最終,法院依法認定該行為構成變相“砍頭息”,判令將已收取的2400萬元承諾費從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此案例說明:任何違背“質(zhì)價相符”原則、超出監(jiān)管準許范圍的不合理收費,都將被司法機關依法否定。
提醒廣大借款人和中小微企業(yè),在遭遇“砍頭息”和變相高息此類套路時,應妥善保存借款合同、轉(zhuǎn)賬記錄、聊天記錄等核心證據(jù),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主張按實際到賬金額核算本息,超出法定利率(如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堅決無需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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