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了解到,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第二中院)公布的一份判決書顯示,一名當時20歲的高校男生田某甲在暑假從事快遞裝卸工作時,因出現中暑癥狀被送醫救治,診斷為熱射病、肺部感染等,先后到多家醫院住院治療,至今無自主活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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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圖據圖蟲創意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判決某甲物流公司需賠償田某甲111余萬元,而作為外包服務供應商的某乙勞務派遣公司則無需擔責。
一審判決后,某甲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院提出上訴,但最終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顯示,一審認定的事實為,2022年7月6日凌晨3點38分左右,田某甲在位于上海市青浦區的經營場地從事快遞裝卸工作時,因出現中暑癥狀被送至某醫院青浦院救治,醫院診斷為熱射病、肺部感染、肺不張、多臟器功能衰竭等。田某甲之后又至某戊醫院、某己醫院、某丙醫院住院治療,至今無自主活動能力。
田某甲系2002年4月14日出生,事發時,其只有20歲,是一名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院校在校學生。事發后,田某甲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承擔田某甲截至2024年2月7日的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共計129萬余元。
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某甲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田某甲損失1,113,822.98元。某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何田某甲向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提出索賠,而法院只判決某甲公司賠償111萬余元呢?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也判決某乙公司與田某甲于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該判決已生效。
一審法院認為,田某甲為某甲公司提供勞務,某甲公司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現田某甲在集裝箱內工作時中暑,某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事發當時已提供足夠的防暑降溫措施,故某甲公司應對田某甲損失1,113,822.98元承擔賠償責任。田某甲在工作中并無重大過錯,亦無證據證明中暑系因其自身疾病所致,故田某甲無需自擔責任。某乙公司并非接受田某甲勞務的單位,無需承擔責任。即使確實是某乙公司派遣田某甲至某甲公司處提供勞務,田某甲也是因工作環境導致中暑,對此某乙公司并無過錯。
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對責任主體做出解釋稱,某甲公司與某乙公司的外包關系及責任約定僅約束雙方當事人,并不直接對田某甲產生法律效力。
二審法院認為,田某甲在事發時沒有任何基礎性疾病,而熱射病的發病原因與高溫環境及強體力勞動有關。鑒于田某甲所處的勞動環境是相對密閉的集裝箱,且田某甲從事的快遞搬運工作屬于強體力勞動。某甲公司作為案涉場所的管理人,應提供安全、適宜的勞動條件,但某甲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作業的安全,導致本案事故發生。故而維持一審認定的“田某甲、某乙公司均無過錯,判決某甲公司對田某甲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
編輯 楊珒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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