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5日,天津市寶坻區張復生因被天津雙佳科技公司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致重傷重殘,依照《侵權責任法》第34條,關于“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致人損害,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向天津雙佳科技公司提起索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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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卻在(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書中謊稱沒有事實和法律規定,為了躲避對已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的執行,竟還將判決時間偽造成于起訴時間半年前的2010年1月17日,后又下裁定將判決時間更正為2011年1月17日。而此時《侵權責任法》已經生效半年,憑啥說沒有法律依據?這豈不是在公然抗法。不僅如此,還有更令人瞠目的是,對寶坻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刑附民判決,原、被告都不服判提起上訴。而對該院(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判決,原、被告也還是都不服判,不過卻被該判剝奪了上訴權力,所以只有對另訴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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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本判,不僅沒有允許上訴的法定內容,而且為了逃避對《侵權責任法》的執行,還故意偽造判決日期,雖后又將2010年1月17日的判決時間下裁定更正為2011年1月17日,可《侵權責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生效,此時已實施半年,但該判卻謊稱“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致人損害,起訴單位賠償沒有法律規定”。到底是該判正確,還是法律正確,如果是法律正確,那么為何該判至今也未被撤銷?特別是在寶坻區檢察院對抗法的該判已作出過《檢察建議》后,寶坻法院為何還仍有錯不改,不予再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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