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了7年吸毒黑鍋,警方一句系統標記就不再質疑?”江蘇南京,李女士從未碰過毒品,卻因云南昆明一名女吸毒者冒用其身份,在全國禁毒平臺掛了7年吸毒史,2019年南京警方當場證實被冒用、昆明方答應更正,結果2025年社區民警又找上門說她有吸毒記錄,親赴昆明采血驗指紋仍刪不掉,民警回應“系統一旦標記就不再質疑系統”,這荒唐的循環到底卡在哪?
(案例來源:紅星新聞,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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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的一天,在江蘇南京,李女士正和愛人劉先生在街上逛街,突然接到幕府山派出所民警的電話,說云南昆明方面通知李女士即將在昆明完成強制隔離戒毒,讓家屬去接人。
夫妻倆當場懵了,李女士常年操持家務、極少出遠門,根本沒去過云南,更別提吸毒戒毒。
兩人立刻帶著身份證趕到派出所,在南京警方面前當面核實:李女士人就在南京,身上無任何涉毒痕跡,純粹是身份被冒用了。
南京民警當場致電昆明相關方面,明確告知李女士本人在場、信息錯誤,對方在電話里滿口答應立即更正刪除,夫妻倆以為這事就這么翻篇了,畢竟兩地警方都已對質清楚,錯誤也認了要改。
可時間一晃到了2025年,李女士的戶籍遷到了小市街道,社區工作人員和轄區派出所民警卻接連找上門,神色嚴肅地告訴她:系統里顯示她有吸毒史,還得按涉毒人員管控。
社區民警調出記錄一看,2015年至2018年間,她名下被昆明五華、官渡兩區派出所先后錄入了多次吸毒行政處罰和兩年強制隔離戒毒信息,全是那個冒名女子干的好事。
李女士又氣又怕,多次打昆明方面電話溝通,要么沒人接,要么石沉大海,對方仿佛忘了2019年答應過的事,走投無路之下,李女士通過12389警務督察熱線舉報,昆明方面這才通知她帶身份證去當地核實。
2026年3月,李女士在丈夫陪同下專程飛到昆明,先后去五華黑林鋪派出所、官渡矣六派出所做筆錄,配合錄入指紋、血樣,5月底又寄去筆跡鑒定材料,折騰一圈滿以為能清零。
結果6月再查全國禁毒平臺,名下大部分吸毒記錄紋絲不動,還在那兒掛著,她找到辦案民警,得到的回應令人瞠目:系統一旦標記為吸毒人員,后續辦案民警便不再質疑系統信息,錯誤就這樣層層疊加,大家只看系統不看人。
7月2日,媒體跟進后昆明黑林鋪派出所表態,他們上傳的行政拘留記錄已刪除;但矣六派出所負責的強制隔離戒毒記錄,民警稱刪除程序復雜,需準備十多項材料、層層報批至省級甚至部級禁毒部門,爭取7月底前刪完。
從2019年答應更正到2026年,7年過去,李女士因這條吸毒黑鍋,出行住店被預警盤查、求職背調受阻、鄰里指指點點,身心俱疲。
目前家屬已保留所有核實材料,準備若到期未刪將申請檢察監督,討一個徹底清白的結論。
首先,涉毒信息錄入與糾錯受嚴格規范約束,但系統依賴不能凌駕于客觀事實與法定糾錯義務之上。
根據公安部禁毒局關于規范吸毒人員信息刪改工作的相關規定,經核查認定身份虛假或錯誤的,應當由錄入單位收集指紋、血樣、戶籍證明、戶籍地警方說明等材料,逐級上報至省級公安禁毒部門甚至公安部禁毒局核實后刪除,強制隔離戒毒因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審批層級更高、材料更嚴是事實。
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明確要求執法辦案應準確認定違法嫌疑人,盡到身份核實義務。
本案中2019年南京警方已書面或電話確認冒用事實,昆明警方也口頭承諾更正,后續卻因系統一旦標記就不再質疑導致錯誤固化7年,本質上是部分辦案人員將技術系統異化為免思考工具,怠于履行人工復核與主動糾錯職責。
法律講的是以事實為依據,不是以系統初始標記為終點,當客觀證據(指紋、DNA、異地警方證明、不在場軌跡)已形成完整反證鏈時,系統錯誤必須依法矯正,而非拿程序復雜當拖延借口。
其次,身份冒用涉毒記錄若不糾,將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系統性侵害,公安機關負有主動清理的法定責任。
居民身份證法第17條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應受處罰,而錯誤登記吸毒記錄不僅侵害姓名權,更直接沖擊公民的勞動權、出行權與社會評價,李女士被社區按涉毒人員管控、住店觸發預警、子女可能受連帶影響,這些都是實質損害。
最高檢與多地檢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均明確:公安機關發現身份信息被冒用導致錯誤涉毒登記的,應當主動啟動糾錯程序,刪除錯誤信息,必要時開具無涉毒證明消除影響。
本案中昆明部分派出所僅在媒體曝光后才動行政拘留記錄刪除,強制隔離戒毒記錄仍以材料多推到7月底,反映出基層對錯誤錄入的問責機制與主動糾錯動力不足。
法律賦予禁毒信息管控權,同時也配套了核查刪改義務,只管錄、不管糾,是把行政便利建立在公民基本權利犧牲之上,與法治精神相悖。
最后,跨地域警務協作與層級審批不能成為群眾維權的迷宮,已有制度設計足夠支撐快速清白。
全國禁毒信息綜合應用系統是聯網運作,理論上一旦上級審批刪除,各地同步更新。
公安部文件中明確:跨省或涉及強制隔離戒毒的業務信息刪除,由省級禁毒部門核實后報公安部禁毒局協調刪除,需附當事人申請、詢問筆錄、生物檢材比對結果、戶籍地證明等,但這套材料李女士2026年3月至5月已基本配合做完,昆明警方2019年也已掌握南京方反饋,不存在無法核實的技術障礙。
現實中類似積案多在檢察建議發出后數周內清理完畢,關鍵在于是否真正重視而非畏繁,若基層單位長期以程序復雜搪塞,當事人可依據行政復議法要求確認登記行為違法,或申請檢察機關行政違法行為監督介入。
本案若7月底仍未刪凈,李女士完全可要求南京、昆明兩地警方聯動,由南京警方出具正式身份未涉毒及被冒用核實函,通過省級禁毒部門綠色通道加速銷號——法律留給老百姓的救濟路徑是通的,堵路的往往是敷衍與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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