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興南湖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2024年初,從事自媒體行業的小王與女孩小美在網絡上相識。小王對小美頗生好感,為了追求對方并“維系戀愛關系”,雙方于酒店共同居住數日后,小王不惜斥資七萬余元,購買了價值六萬余元的鉆戒和價值近五千元的香奈兒耳環贈予小美。然而,小美收下這份厚禮后,雖將社交賬號狀態改為“已戀愛”,但戀愛對象卻并非小王。隨后,她更是直接切斷了與小王的聯系。
小王認為,自己贈送鉆戒是以發展戀愛關系為目的的“附義務贈與”,如今小美違背承諾與他人戀愛,其行為違背公序良俗與誠實信用原則,所獲財物應予返還,遂訴至法院要求返還鉆戒。
小美辯稱,小王贈送鉆戒屬于為博取好感、增進感情的自愿行為。且結合小王的經濟狀況和消費能力,案涉物品的價值應視為一般性贈與。此外,小美還指出,早在2024年9月初,小王曾在微信中明確表示不要之前買給她的東西,因此拒絕返還。
庭審中,小美同意退還鉆戒,但小王認為對方退還的并非同一枚,雙方陷入僵局。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小王能否撤銷贈與并要求返還財物。
首先,贈與財產已交付,任意撤銷權消滅。小王為追求小美并發展戀愛關系而贈與鉆戒及耳環,小美已經接受,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發生轉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而本案中贈與已完成,小王不再享有任意撤銷權。
其次,戀愛關系不能作為贈與所附的“義務”。小王主張該贈與是“附義務贈與”,因小美未履行戀愛義務故可撤銷。但法院指出,戀愛屬于純粹的人身情感關系,依其性質不得作為贈與所附的義務,否則將導致感情交易化,有違公序良俗。因此,小王以小美不履行戀愛義務為由請求撤銷贈與,不能成立。
此外,案涉財物不屬于彩禮范疇。小王并非以締結婚姻為目的進行贈與,所贈鉆戒不符合彩禮返還的法定情形。同時,小王也不存在因經濟狀態顯著惡化而可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的法定情形。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小王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服判息訴,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
針對此類贈與合同糾紛,法官指出,戀愛或追求期間的財物贈與能否追回,不能一概而論,關鍵在于厘清贈與的性質與目的。
首先,對于一般性贈與,法院通常不予干涉。為了追求對方或維系感情而贈送的禮物,一旦送出,贈與人便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同樣,戀愛期間產生的日常消費,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寓意的小額轉賬,以及購買衣物、電子產品或日常請客吃飯等開銷,均屬于一般性贈與,戀愛關系終止時,受贈方一般無需返還。
其次,盡管原則上贈與完成后難以追回,但在遭遇欺詐、脅迫,或贈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涉嫌刑事詐騙等特殊情形下,法律仍會提供救濟途徑。
最后,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附條件的贈與,如果一方是以締結婚姻為目贈與大額財物(如彩禮、購房款等),在法律性質上便屬于附條件的贈與。當雙方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或締結婚姻的目的無法實現時,贈與所附的條件未能達成,贈與人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要求返還。
法官在此提醒,成年人在追求愛情時,應當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和理性的消費觀,表達愛意應當量力而行。對于大額財物贈與,建議提前明確目的并妥善留存溝通記錄、轉賬憑證等證據,以免日后發生糾紛時因舉證不能而陷入維權困境。同時,接受贈與的一方也應守住道德底線,切勿將感情視為謀取物質利益、不勞而獲的捷徑。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來源 “南湖法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 陳伊
審核 張倩 王晨郁
校對 彭申蕾
BREAK A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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