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患有一種“重度憲政主義”,幾乎每隔10年就要修訂一次憲法。如果這次修憲達不到預期,今后當然還會再找到機會修改。什么是憲法?按照一種略顯冗長的說法,憲法是“整個希臘立法體系賴以形成的基本法律,涉及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國家及其制度的組織方式和基本運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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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的美國憲法說得更簡潔,被界定為“美國的最高法律”,規定“政府的基本機構及其權限,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1958年的法蘭西憲法則更為精煉:“組織公共權力,界定其角色及相互關系。”不過,它至少還援引了1789年《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以及1946年憲法序言。
這些是西方人的說法。相比之下,希臘一位頗具先鋒色彩的憲法學者、齊普拉斯執政時期的激進左翼聯盟人士——如果這個政治組合如今還存在的話——則將憲法定義為“公民手中用來監督國家權力的法律”。照此說來,普通公民仿佛成了某種狂熱的“魯維孔”,只是多讀了點書,能看懂自己手里拿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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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這種頗為特殊的憲法觀,總理就是“當選的強勢領導者”——“如果他完全控制自己的政黨,也就控制了議會;如果他擁有多數,也就控制了那些由議會選出的制度機構”。這位憲法學者倒也并非全無道理。因為一個人如果既控制不了自己的政黨,又在議會里沒有多數席位,那他根本就不是總理,而是在做別的工作。
由此,這種先鋒式的憲法思想被概括為“多數人的憲法”這一命題。可在此之前,我們一直知道的是,“憲法屬于所有人”,也就是說,不論公民的社會階層、膚色、宗教、教育程度、各種信念和觀念如何,憲法都應一體適用。這些問題之所以浮出水面,是因為政府主動開啟了一輪修憲程序,而這場修憲看起來并不特別令人振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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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況,我們已經看到了泛希社運黨一個頗為新奇的案例。該黨提出了一些有關修憲的有趣想法,卻又事先明確表示:如果別人也同意這些主張,它并不打算投票支持自己的提案。這也不算什么大事。希臘患有“重度憲政主義”,每隔10年就修一次憲法。如果這次修憲無法達到預期,將來當然還會再修。
再說了,身邊這么多憲法學者,總得有點事做吧。難道還能去當賊嗎?不妨講一個有意思的故事。故事的主角,恰恰是一位我們并不特別喜歡的政治人物。瑪麗娜·勒龐曾在2025年一審中被判挪用其政黨在歐洲議會的議員助理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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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他處罰外,她還被判5年內不得參選,這意味著她將無法參加2027年的總統選舉。幾天前,這起上訴案在巴黎上訴法院審理。法院確認了“相關行為在客觀上的嚴重性”,并在很大程度上維持了原判。但法院縮短了她不得參選的期限。這樣一來,勒龐將能夠參加2027年的選舉。幾乎整個法國媒體都將此稱為“一項為候選人量身定做的裁決”。
也許如此。但在判決書中,法院明確表示,它希望“保留選民的選擇自由”。換句話說,法官可以審判,也可以定罪,但不能阻止選民去投票,或者不投票。這一判決理由引人思考,因為它在邏輯上并非沒有依據。顯然,感到困惑的不只一人。巴黎先賢祠大學公法教授奧利維耶·博直言,勒龐案“展現了對政治人物進行刑事審判時那種無法擺脫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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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連《經濟學人》也指出,這一裁決“把政治決定權從法官手中拿走,明確交還給了選民”。之所以記下這一點,是因為可以看到,在希臘,也有人在一種極端民粹主義的旗號下,推動進一步將政治生活刑事化,討論政治人物——至少是執政者——應如何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尤其涉及第86條。說到底,他們似乎應當按照對手的意愿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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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或者,它要在“不喜歡權力”的時候“監督權力”。如果我們打算在本國建立某種形式的“人民民主”,那么也許會有人贊同這樣的設想。但看不出有多少人真有這種意愿。何況,在“人民民主”的條件下,憲法反而真的只會屬于極少數人,甚至也許根本不再需要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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