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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觀評論
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五五”規劃》提出,要“推動完善靈活就業、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政策”。政策目標包括鼓勵支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全面取消其在就業地參保的戶籍限制,持續擴大職工養老保險覆蓋面,等等。
從外賣到網約車,我們熟悉的便利生活背后是一個超大規模的靈活就業群體。據測算,中國靈活就業人員規模已超過2億人,接近全國就業人員的30%。近年來,在靈活就業群體權益保障方面,從政府、平臺公司到社會,各方都進行了很多探索。比如“新職傷”制度填補了外賣員、網約車司機等在職業傷害保障方面的空白。在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也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不過,和迅速擴大的靈活就業群體規模相比,完善其勞動權益保障的步子還是慢了一些。養老保險之外,靈活就業群體在失業保險、加班費、工時管理、休假權益等方面的權益保護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我們能不能走得更快一些?
需要認識到,中國數億傳統勞動者的權益保障是依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一系列規章制度構建的,而靈活就業的諸多特征決定了其難以完全適配這一體系。這種頂層設計上的錯位,可能是靈活就業群體權益保障的難點所在。
以工時為例,《勞動法》中“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條款,難以適配靈活就業群體的現實情況。相當一部分靈活就業者本身有較強的長時間工作意愿,不能簡單通過法條“一刀切”地推行“同權”,否則在平均收入未同步提升的情況下,壓縮工時就等同于降薪;但另一方面,“長期加班”究竟完全是出于個人意愿,還是摻雜了算法誘導成分,也需厘清。即便確屬個人主觀意愿,考慮到長期超時工作帶來的疲勞駕駛等負外部性,這類行為仍應受到約束。這些都折射出靈活就業群體權益保障面臨的多重困境。
一些觀察者認為,我們應該制定一部覆蓋靈活就業群體的新 《勞動法》。這個觀點值得重視。但是法律的修訂需要時間。靈活就業群體恐怕經不起太長的等待。我們以為,更可行的做法是從靈活就業群體的核心關切入手,逐點突破。
對于靈活就業群體來說,醫保和養老保險目前尚有替代方案,補上職業傷害、失業和生育保險缺口的呼聲更為急迫。理由很簡單:其一,靈活就業者往往是一個家庭的經濟支柱,如果個人因為意外不能繼續工作,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的重要性凸顯;其二,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過程中,生育津貼切實發揮著緩解靈活就業人員生育期間經濟壓力的作用。
目前,近十個省份已經探索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生育保險。這值得肯定。可以進一步討論的是,對靈活就業群體生育保險做出統一制度安排的時機是否成熟?當前不同省份在計算生育津貼時,計算方法存在較大差異,比如有的基于最低工資標準,有的地區則基于全口徑城鎮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確定比例。這也導致了保障水平的差異。
各地財力不同,標準當然可以有高有低,但計算方法至少應該有統一的標準。不過這也提醒我們,試點是為了總結經驗,凝聚共識,時間不宜過長——這不僅適用于生育保險。當然,即使有了全國方案也可以賦予地方一定的靈活性。不管怎么說,早日出臺頂層設計,也能推動各地方落實靈活就業群體權益保障的各項政策讓這一規模龐大的人群盡早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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