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中,證據成關鍵。李帆律師對偵查實驗證據異議未被全采納,卻促使法院認定被害人責任,為被告從輕量刑。在非法集資案里,他精準適用法律,明確退賠范圍,成功減輕被告刑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通過自首等情節推動不起訴決定。三場戰役,盡顯證據與法理交織下的辯護智慧。
2024年3月3日中午,無錫市錫山區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貨物堆場,一場意外讓52歲的被害人生命戛然而止。被告人操作挖掘機卸貨清理時,疏于觀察,抓斗撞上爬上車廂的被害人,致其死亡。公訴機關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辯護律師李帆卻提出指控證據不足,偵查實驗不應作證據,被害人自身也有責任。
李帆有著7年刑事辯護經驗,承辦數百起刑事案件。他曾任律所刑事業務部負責人,這使他在案件中更具主導力與判斷力。面對此案,他深知證據是關鍵。他仔細研究偵查實驗報告,發現其證明力存疑,主張證據存疑雖未被法院采納,但展現專業審查能力。同時,他指出被害人擅自進入作業區域未保持安全距離,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法院予以采納并在量刑時考慮。最終,被告人獲有期徒刑一年,處于法定刑較低區間。雖被告人未認罪,但案發留現場,李帆認為其有自首情節,法院雖未明確認定,但刑期相對較輕。這一結果體現李帆對被告人權益的有效維護。
時間回溯到2014年11月至2018年9月,無錫濱湖區一場非法集資風暴席卷而來。被告人A伙同他人,依托某文化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以高回報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約1.1億元。被告人B于2015年左右加入,發展投資人投資3100余萬元。2023年2月,B被刑拘,3月被逮捕,歸案后如實供述。公訴機關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建議判其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李帆作為B的辯護人,提出B系從犯,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還是初犯、偶犯,請求減輕處罰。
李帆憑借南京師范大學法律碩士的專業知識,精準把握法律適用。本案犯罪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他精準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確保適用舊法,避免新法重罰。他成功推動從犯認定,法院減輕處罰,刑期降至二年十個月。同時,他推動法院明確B僅在參與犯罪金額3110萬元范圍內承擔退賠責任,避免其對全案1.1億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016年1月至8月,無錫某有限公司實際經營者,在無實際貨物交易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2份,價稅合計1.118.108.41元,稅額162.460.17元,已申報抵扣稅款。案發后,其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補繳全部稅款。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李帆作為辯護人,引導當事人自首、認罪認罰。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其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有自首、認罪認罰、已補繳全部稅款情節,屬于犯罪情節輕微,決定不起訴。
李帆在這場辯護中,通過自首、認罪認罰、全額補繳稅款等多重情節,成功說服檢察院。同時,案件經公開聽證,他充分發表辯護意見,增強不起訴決定公信力,還實現單位與個人均不被起訴。
這些案件中,李帆從證據細節出發,憑借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在法律規則與證據迷霧中尋找路徑,為當事人爭取有利結果。多年來,他承辦案件多有良好效果,這份堅守與專業,讓他在刑辯領域不斷書寫著維護當事人權益的篇章。即便已積累諸多經驗成果,他仍保持審慎態度,每一次庭審前都認真梳理案件,不放過任何細節,力求為當事人提供最有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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