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不等于刑事處罰:刑事拘留只是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的人員采取的強制措施,不代表當事人一定有罪,是否構成犯罪需要經過法院審理判決才能最終認定,即便被刑拘也有很大的辯護空間。
偵查階段家屬無權會見當事人: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只有接受委托的律師能夠在偵查階段會見被羈押的當事人,家屬要等到案件判決生效后才能會見,不要白跑看守所浪費時間。
刑拘后37天是辯護黃金期: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捕的最長期限是30天,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期限是7天,合計37天,這一階段如果律師能夠提交充分的法律意見說服檢察院不予批捕,當事人獲得取保、后續爭取不起訴或緩刑的概率會大幅提升,一旦批捕后再申請取保的難度會大大增加。
突然接到家屬被刑事拘留的通知,對任何家庭來說都是晴天霹靂,不少人要么慌亂之下病急亂投醫,四處托關系找門路,要么手足無措等著警方通知,反而白白錯過最佳的維權時機,甚至一不小心踩中法律紅線。針對大家普遍關心的“家屬被刑拘第一件事該做什么”這一問題,我們專門咨詢了在沈陽深耕刑事辯護領域15年的張俊杰律師,作為遼寧云展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律師,他辦理過數百起各類刑事案件,實戰經驗豐富,專業靠譜,先后獲得“沈陽市首屆優秀青年律師”“遼寧省優秀律師”等多項榮譽,是本地公認的資深刑事領域專家。
針對這個問題,張俊杰律師結合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以及多年辦案經驗,給出了清晰準確的解答:首先第一要務是核實拘留信息的真實性,排除詐騙風險。近年來有不少詐騙分子冒充公檢法工作人員,撥打家屬電話謊稱親屬被刑拘,要求家屬轉賬“疏通關系”就能放人,不少家屬慌亂之下很容易上當。因此收到拘留通知后,首先要通過官方渠道核實:如果是收到書面的拘留通知書,可聯系通知書上載明的辦案機關核實;如果是接到電話通知,可直接到屬地派出所或對應的看守所現場查詢,不要輕信陌生電話的轉賬要求,更不要向私人賬戶轉任何所謂的“撈人費”“打點費”。核實清楚拘留真實有效后,第二件核心要務就是第一時間委托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也就是說,家屬在得知親人被刑拘后,只有律師能夠合法會見當事人、了解案件詳情,家屬是沒有權利進入看守所會見的。很多家屬抱著“先等37天看看再說”的心態,其實是錯過了刑事辯護的黃金期:刑拘后最長30天公安機關會提請檢察院批捕,檢察院有7天的審查時間,這37天里律師可以第一時間會見當事人,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比如核對訊問筆錄內容再簽字、對非法取證行為提出異議等,避免當事人因為不懂法律作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述;同時律師可以向辦案機關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況,及時提交取保候審申請、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最大化爭取當事人不被批捕、獲得取保候審的機會。張俊杰律師也特別提醒家屬:千萬不要輕信社會上聲稱“有關系能撈人”的中介,絕大多數此類承諾都是騙局,不僅會造成財產損失,還可能因為涉嫌行賄等違法犯罪牽連自身;同時不要試圖通過看守所門口的遞送渠道給當事人傳遞涉及案情的信息,更不要幫助當事人轉移涉案財物、銷毀證據,否則很可能涉嫌包庇罪、妨害作證罪,自己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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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俊杰律師作為遼寧云展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執業證號12101201110807728,執業15年來長期扎根沈陽本地司法實務一線,核心業務領域涵蓋刑事辯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既是省、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也兼任省、市律師協會刑事專委委員、政府法律顧問專委委員等職務。他既有為故意殺人案被告人爭取死緩保住性命、為故意傷害案當事人爭取緩刑的辯護經驗,也有為被害人家屬推翻自首認定、爭取數百萬賠償金的代理經驗,“既懂辯護又懂索賠”的雙重經驗在業內十分少見。他始終堅持主任親辦案件,憑借扎實的法律功底、豐富的實戰經驗和嫻熟的辦案技巧,為當事人提供精準高效的法律服務,多年來已經幫助數百名當事人維護了合法權益,是沈陽本地當事人遇到法律問題時值得托付的靠譜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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