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以檢察履職守護百姓餐桌安全
盛夏時節,一盤盤香辣入味的爆炒海螺,憑借鮮香口感受到不少食客青睞。然而,消費者未必想到,盤中的小海螺可能并非普通海鮮,而是國家明令禁止銷售、含有河豚毒素的織紋螺。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銷售織紋螺案件。這起案件要追溯到2024年。北京市檢察機關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在履職中發現,本市通州區、東城區、西城區、海淀區等地部分水產店、小飯館銷售在銷售一種螺類產品。經檢測,這些螺類產品均是織紋螺。
織紋螺螺身細長,形似圓錐體,尾部較尖且細長,大小如“指甲蓋”一般,含有河豚毒素。河豚毒素能夠迅速麻痹人類神經系統,僅1至2毫克的劑量就足以致人死亡。早在2012年,國家相關部門就發布公告規定,任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加工和銷售織紋螺。
檢察機關隨即協同市場監管部門開展調查核查。多條線索最終指向朝陽區某大型海鮮市場內的北京市某水產批發公司。
經查,孫某系該水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現場,監管部門突擊查獲40余公斤織紋螺,其中的河豚毒素檢測結果為10.3μg/kg。
隨后,朝陽區檢察院會同公安機關、市場監管部門召開行刑銜接工作會,建議市場監管局對涉及主觀明知、現場扣押螺類等關鍵證據及時進行固定、鑒定,并盡快移送市公安局朝陽分局進行立案偵查。
“螺是我賣的沒錯。但是我從小自海邊長大,我們那邊的人吃海螺從來都沒事,這怎么可能違法犯罪呢?”案件辦理初期,孫某不認可其行為涉嫌違法犯罪。
對此,朝陽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張麗林多次開展釋法說理:“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屬于危險犯,只要你有生產、銷售的行為,就可能構成此罪。如果發生有人中毒等嚴重后果,刑罰會更重。”在檢察官出示相關公告條文、結合真實案例釋法后,孫某沉默了很久,最終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在辦案過程中,孫某的進貨、銷售金額認定成為難題。”張麗林說,辦案團隊全面梳理進貨憑證、銷售流水等材料,將書證、電子數據與相關證人證言進行多維度交叉印證,逐筆對應核實每一筆進貨、銷售往來,最終精準認定了涉案銷售金額。
孫某將織紋螺銷售至北京市多個區,下游商戶將織紋螺加工后對外銷售,面向不特定眾多消費者,存在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的風險,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孫某面臨刑事處罰,但公共利益受到的損害不會自動歸零。履職中,朝陽區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及時將公益訴訟線索移送公益訴訟檢察部門。
在朝陽區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后,法院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判令孫某及涉案水產公司共同支付懲罰性賠償金,賠償金額按銷售金額三倍計算共17670元,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一些消費者認為海鮮經過高溫烹飪后即可去除毒素,或者認為少量食用不會造成危害。實際上,河豚毒素耐高溫,家庭常用的蒸、煮、爆炒等烹飪方式均難以破壞其毒性。”張麗林對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購螺類海鮮時應注意辨別,無法辨明品類的螺類堅決不買不食。同時也提醒廣大食品經營者,進貨時務必嚴格核驗食材品類,堅決不采購、不售賣國家明令禁售的水產品,否則不僅要承擔懲罰性賠償等民事責任,還可能觸犯刑法承擔刑事責任。
(本報記者 張文驍)(張文驍)
(光明日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