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關系職工購房、租房剛需,是群眾實打實的“安居保障錢”。近日,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住房公積金行政非訴執行審查案件,某物業公司長期拖欠職工在職期間單位部分公積金,經公積金中心責令、催告后仍拒不履行,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準予強制執行,以司法力量守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阿明曾于2021年6月至2024年3月在欽州某物業服務分公司就職。在職期間,該物業公司未足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累計欠繳單位應承擔部分共計4231元。離職后,阿明多次與公司溝通補繳事宜,但企業始終推諉拖延。無奈之下,阿明攜帶勞動合同、在職證明等材料,向欽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實名投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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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中心受理投訴后開展核查,確認該物業公司欠繳事實屬實,其行為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繳存相關規定。2025年3月21日,公積金中心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物業公司限期為阿明補繳欠繳公積金4231元,并通過EMS郵寄送達文書,同時明確告知企業可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
收到文書后,該物業公司既未在法定期限內維權,也未主動補繳欠款。2025年9月8日,公積金中心向企業送達《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要求其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補繳。催告期滿,物業公司依舊無動于衷。因公積金中心無直接強制執行權限,遂于2025年11月3日向欽北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審理
欽北區法院受理后認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法定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該公司無故欠繳,事實清楚。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主體適格、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該決定生效后,公司經催告仍不履行,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責令該物業公司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履行補繳義務;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法官說法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中,物業公司欠繳住房公積金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經責令限期繳存、催告后仍逾期不辦理補繳業務,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對該公司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官提醒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按時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僅是單位法定的、強制的義務和責任,也是單位維護職工權益的具體體現。不僅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乃至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都應按時、足額為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依法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強制義務,不可推諉規避。企業欠繳公積金不僅需要足額補繳欠款,被強制執行后還需承擔執行費用,名下財產可能被依法查控,同時損害企業征信,影響正常經營。若對公積金處理決定有異議,企業需依法通過復議、訴訟維權,切勿消極拒不履行。
廣大勞動者需提高維權意識,入職、離職后及時核查公積金繳存情況,妥善留存用工、薪資憑證。自愿放棄公積金的協議無效,發現欠繳可向公積金中心免費投訴維權,依法守住自身安居權益。
轉自 | 廣西高院
【2026年第1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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