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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農戶”合作,
產業化養殖本是雙贏,
但市場風險與養殖風險如何分配?
如果發生意外造成虧損,
責任又當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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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嘎嘎肉鴨公司與養殖戶老夏簽訂《肉鴨委托飼養合同》,約定以“公司+農戶”模式合作養鴨。嘎嘎肉鴨公司承擔市場價格變動風險,提供鴨苗、飼料、藥品及技術指導;老夏承擔養殖風險,負責場地、設施及日常管理。
2023年2月,老夏接收肉鴨公司按合同約定提供的最后一批鴨苗,按以往經驗正常養殖。然而,飼養期間,鴨子出現大面積病情。老夏趕忙聯系公司技術指導,公司也多次指派獸醫到場查看,并提供藥品積極治療,但是,這批鴨子較以往死亡率明顯增高,并由此產生了較高藥品費用。
2023年7月,雙方經對賬確認,老夏在飼養期間累計結欠嘎嘎肉鴨公司各項款項共計16萬余元。肉鴨公司認為,其提供的鴨苗與前幾次合作一致,且及時指派專業獸醫查看鴨子病情、提供藥品積極治療,不存在過錯,按合同約定鴨子死亡屬于養殖風險,應由老夏自擔損失。雙方協商不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老夏支付欠款及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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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夏辯稱,結欠部分的虧損主要是因為養殖過程中鴨子大量生病死亡導致的,嘎嘎肉鴨公司提供的藥品和技術指導未能有效解決問題,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肉鴨委托飼養合同》確立了委托飼養的法律關系,在履約過程中,嘎嘎肉鴨公司提供了鴨苗、飼料、藥品及技術指導,老夏亦進行了規模化養殖。對于對賬單確認的16萬余元虧損總額,雙方均無異議,案件爭議核心在于虧損的責任承擔。
老夏作為專業養殖戶,負有飼養管理的主要責任,養殖過程中的疾病死亡風險應主要由其承擔。嘎嘎肉鴨公司作為技術指導方,其提供的防疫和治療方案未能有效控制病情,對損失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關聯。鑒于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均無明顯主觀過錯,且養殖過程存在諸多不可控因素,法院根據公平原則,酌情確定老夏承擔60%的責任,嘎嘎肉鴨公司自擔40%的責任。因此,老夏應向嘎嘎肉鴨公司支付的款項為9萬余元。
至于嘎嘎肉鴨公司主張的違約金,老夏未能交付足量肉鴨系是因養殖過程中的疾病死亡所致,并非其主觀惡意違約,且無證據證明其對死亡結果存在過錯,故對違約金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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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農業產業化經營中因委托養殖引發的合同糾紛,對“公司+農戶”模式下的風險分擔與責任厘清具有參考意義:
民法典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到本案中,便是契約嚴守與風險共擔需平衡。
“公司+農戶”模式旨在整合資源、共擔風險,合同明確約定了公司承擔市場風險、農戶承擔養殖風險,但并不意味著公司可以在養殖中置身事外。當公司提供的核心支持(如技術、藥品)存在瑕疵或未能有效履行指導義務時,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法院未支持嘎嘎肉鴨公司的全部訴請,也未完全采納老夏的抗辯,而是依據公平原則劃分責任,正是對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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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農戶”模式中,雙方均應誠信履約。公司應確保提供的物資和技術服務符合標準,切實履行指導義務;農戶應加強管理,勤勉盡責,對養殖過程中的異常情況及時溝通。雙方通過清晰、完備的合同條款明確風險分配,避免事后產生爭議。任何一方違約均需承擔相應責任,但違約責任的認定應結合履約過程與過錯程度綜合判斷。
在合同對具體風險事件的責任分配約定不明時,法院可以運用公平原則,結合合同履行情況、雙方獲益情況、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對損失進行合理分擔。這既是對契約精神的補充,也是實現個案實質正義的重要方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二條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來源:江陰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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