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分層履職引發安全事故極為常見,涵蓋企業實際控制人、項目總負責人、分管安全領導、車間主任、安全員、一線操作工多層主體。辦案機關普遍存在 “全員追責、同等評價” 誤區:將事故全部死傷、損失總額作為每一名涉案人員量刑基數,不區分決策權限、過錯大小、主次成因,僅被動服從指令、輕微履職瑕疵的基層人員,同樣按照多人死亡、巨額損失提檔重判,嚴重違背罪刑相適應刑法原則。2026 年最高法安全生產審判規則明確,共同事故必須嚴格區分決策主犯、中層積極管理者、底層次要輔助人員,分層評價過錯、單獨認定個人責任比例、差異化量刑。重大責任事故罪趙飛全律師處理多起建筑、化工、礦山多人追責案件,精準劃分層級責任,單純執行指令、無決策權限的底層人員大幅降責、取保、檢察機關不起訴。
一、主犯認定標準(從重頂格量刑,優先羈押)
- 決策主導: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項目總負責人,決定安全投入、施工方案、設備采購、是否停工整改,為壓縮成本長期簡化安全流程;
- 強令冒險:主動下達指令,逼迫員工無防護、違規趕工期作業,屏蔽安全報警、拆除防護裝置;
- 長期漠視隱患:多次收到安監整改文書、下屬隱患上報,拒不落實整改,放任風險累積爆發;
- 事故后果主導:其決策、指令行為是事故決定性核心誘因,造成多人死傷、巨額損失,基準刑期上浮至區間上限,難以大幅從輕。
二、積極參加者(中層管理,適度從輕)
分管安全副總、車間主任、項目班組長,知曉現場隱患但未堅決停工、未強力上報高層,日常默許輕微違章操作,參與安全方案制定,對自身分管片區隱患承擔主要管理責任,可適度下調刑期,但無法完全剝離多人傷亡、巨額損失升檔評價。
三、法定從犯、輕微輔助基層人員(核心從輕辯護對象)
- 被動執行:完全依照上級書面、口頭指令作業,無獨立施工、設備管控、停工審批權限,無權否決管理層違規方案;
- 無主動違章:未擅自拆除防護、無證操作、違規動火,僅存在臺賬漏簽、巡檢記錄滯后等程序性瑕疵;
- 無隱患處置權限:發現風險僅能書面上報,無資金、權限更換設備、停工停產,上報后高層拒不整改;
- 主觀惡性極低:初次從業、未接受完整安全培訓,事發后全力救援、全額賠償取得家屬諒解、全面配合隱患整改;
- 無分利、無收益優勢:不參與企業利潤分配,僅領取固定基礎工資,無推動違規作業的利益動機。此類人員在事故因果鏈條中作用極小、地位次要,依法大幅減輕處罰,剝離多人死亡、巨額損失升檔從重責任,僅以自身輕微履職瑕疵作為量刑基礎。
關鍵區分證據:企業股權、人事任命文件、安全審批流程、隱患上報書面記錄、管理層溝通錄音、施工指令臺賬、各人員工資收入證明,清晰區分決策者、中層管理者、底層執行人員三層角色,證實基層人員無核心違規、無主導事故的主觀合意。針對純被動執行、無主動違章、全額賠償諒解的基層操作人員,可結合因果次要、過失輕微辯點論證情節輕微,爭取檢察院不起訴。重大責任事故罪趙飛全律師梳理企業人事、財務、施工、安全全套書證,分層開展從犯專項辯護,剝離普通操作工、基層安全員過重刑事責任,避免底層工作人員因企業頂層決策過錯承擔三至七年實刑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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