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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2024年1月,長沙市某糧油行從某生產商處購入20袋國泰香米及培優288大米,累計銷售金額1900元,獲利324元。
同年4月3日,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糧油行開展現場檢查,抽樣檢驗后發現,上述兩款大米均為不合格產品,并向糧油行送達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該糧油行在簽收檢驗結果通知書后,第一時間在門店門口張貼問題產品召回公告,并于4月10日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關于不合格大米召回的情況報告》,次日又提交情況說明書,請求予以從寬處罰。
同年6月28日,轄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糧油行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銷售所得1900元,并處罰款5萬元。
因對該處罰決定不服,該糧油行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免予處罰,同時要求市場監管部門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糧油行系首次違法,涉案不合格大米的問題源頭在生產商,且生產商已接受行政處罰;糧油行在進貨時已履行查驗義務、翔實記錄相關信息,無證據證明其存在主觀過錯,且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召回問題產品,及時采取措施阻止損害擴大。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指出,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未充分考量上述情節,不符合“首違不罰”“過罰相當”原則,遂判決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責令市場監管部門重新作出處理。一審判決后,轄區市場監管局不服,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長沙中院二審期間,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轄區市場監管局將罰沒款調整為6900元,該起行政爭議順利化解。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辦案法官表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方向既關系到問題實質化解指向,又關系到市場經濟的活躍程度及營商環境的治理程度,故市場監督部門在行政管理及行政處罰過程中應當貫徹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相關政策的連續性、一致性和公平性。
“在涉企食品安全具體執法實踐中,應以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為依據,綜合考慮違法企業的類型及經營情況,該違法企業是否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是否存在及時改正情節、是否具有主觀悔過表現等情況,做到處罰法定、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該辦案法官說。
法院對“小過重罰”問題
審查力度加大
長沙糧油行一案并非個例。近兩年來,隨著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持續推進,司法機關對行政執法中“小過重罰”問題的審查力度持續加大,一批獲利微薄、情節輕微的小微經營主體,因遭遇高額行政處罰訴至法院后,相關處罰決定被撤銷、變更或不予強制執行,司法糾偏正在成為規范行政裁量權的重要抓手。
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類似案例頻頻出現。
2024年,福建福州一名個體農戶售賣的芹菜被檢出農藥殘留超標,其實際獲利僅14元,卻被監管部門合計罰款10萬元。該案進入司法審查程序后,二審法院最終裁定對該高額罰款不準予強制執行,實質免除了農戶的大額處罰,明確了對無主觀過錯、危害后果極輕微的個體從業者不宜施以重罰。
除食品安全領域外,市場監管中的廣告宣傳類執法,同樣出現多起司法糾正“小過重罰”的典型案件。
2024年12月,湖南衡陽一家普通水果店,因在店內張貼帶有“止咳化痰”等功效性的宣傳海報,被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為虛假宣傳,處以5萬元罰款。水果店經營者認為自身屬于小微門店,宣傳方式簡單樸素,無惡意欺詐消費者的主觀故意,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小,高額處罰難以承受,遂尋求司法救濟。
雁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綜合考量經營規模、違法情節、主觀狀態等因素,最終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準予強制執行,守住了過罰相當的法治底線。
記者梳理近兩年各地生效裁判發現,司法機關糾正“小過重罰”已形成統一裁判傾向。
對于小門店、個體農戶、小微個體戶等主體,只要屬于初次違法、貨值金額低、獲利微薄、無主觀惡意,且案發后主動整改、未造成實質危害后果,即便監管部門依據法條作出高額罰款,法院大多會以裁量權行使不當、違背過罰相當原則為由,予以撤銷或大幅調減罰款數額。此類案件的集中出現,既倒逼行政執法機關審慎行使處罰權,也為廣大小微企業、個體經營者撐起了法治“保護傘”。
點評人:佟國民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本度律師事務所主任
上述這個案例報道,讓我想到兩個問題:一是糧油行銷售不合格糧食應該處罰,另一個是應該罰得恰當。
糧食安全保障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建立糧食安全責任制,實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第六十條規定:“糧食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確保糧食質量安全。”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以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糧食事關人身健康和人身安全,責任大于天。對銷售不合格糧食抽查處罰是市場監管部門的法定職責,應該對違法的案涉糧油行進行處罰,這是不爭的事實。
但行政處罰應該依法進行,應該罰當其責。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六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行為危害后果的。”這個案例顯示,糧油行從生產商處購進20袋大米,抽樣檢測為不合格產品后,主動張貼召回公告,積極減輕或消除行為后果且不合格大米銷售1900元,獲利324元,并未造成危及人身健康的嚴重后果,應當屬于輕微違法。市場監管部門卻作出5萬元罰款決定,明顯屬于“小過重罰”。
案件上訴后,二審法院組織雙方調解將罰款降至6900元。糾正了市場監管部門處罰不當的問題。此案例對于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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