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本無法定贍養義務,但現實中,不少人選擇留下,長期照料甚至承擔生養死葬。一旦老人離世,其他繼承人常以“沒有血緣”為由拒絕分遺產。喪偶兒媳、女婿的付出,法律認不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能否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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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規則
1. 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多年未盡扶養義務應少分遺產;喪偶兒媳長期贍養公婆并承擔生養死葬,依法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孫女代位繼承其父份額——小峰訴蔣某、小麗法定繼承糾紛案
【裁判規則】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多年未盡扶養義務應少分遺產;喪偶兒媳長期贍養公婆并承擔生養死葬,依法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孫女代位繼承其父份額。法院綜合考量贍養貢獻與義務履行情況,對遺產進行公平分配。
案例來源:江蘇高院、江蘇省婦聯聯合發布2025年度家事糾紛典型案例
發布日期:2026-3-8
2.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尹某訴金某丙等繼承糾紛案
【裁判規則】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案例來源:吉林高院發布2025年度民商事審判典型案例
發布日期:2026-1-26
3. 在配偶死后,兒媳、女婿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的分配繼承,且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的再婚與否不影響其對公婆、岳父母遺產的繼承權——胡某連訴楊某純、胡某繼承糾紛案
【裁判規則】在配偶死后,兒媳、女婿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的分配繼承,且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的再婚與否不影響其對公婆、岳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案例來源: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發布日期:2025-8-1
4.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陳某等與馬某3等法定繼承糾紛案
【裁判規則】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兒媳在其丈夫去世后繼續與公婆共同生活、照料長達十幾年,應當認定其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案號:(2021)京02民終2025號
案例來源:《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繼承卷》,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
5.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有權參與分配公婆的死亡撫恤金、喪葬費和養老保險死亡待遇——紀某1、紀某2分家析產糾紛案
【裁判規則】喪涉案兒媳在其丈夫去世后一直與公婆共同居住生活,并提供了社區居委會的證明、證人證言、照片、公婆的病歷等證據證明其作為喪偶兒媳多年來對公婆盡了贍養義務,直至公婆去世后才搬離住所,因此,其有權作為喪偶兒媳參與分配公婆的死亡撫恤金、喪葬費和養老保險死亡待遇。
案號:(2019)粵民申1578、1579號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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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
根據本條規定,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對公婆和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就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遺產繼承權。需要注意以下五點。
第一,必須存在喪偶的情形。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之間是姻親關系,他們之間沒有相互扶養、贍養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丈夫或妻子在世,若公婆或岳父母死亡,基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的遺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兒媳或女婿可以通過在世的丈夫或妻子參加繼承獲得遺產。因此,只有發生喪偶時,兒媳或女婿才有可能以自己的名義作為繼承人繼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遺產。
第二,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應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才能獲得法定繼承權,且獲得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法律地位繼承公婆、岳父母的遺產。
第三,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對其公婆、岳父母遺產享有的繼承權,具有獨立的性質,不受子女代位繼承權的影響和限制。即喪偶兒媳的丈夫或喪偶女婿的妻子先于公婆或岳父母死亡時,其子女可以代位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其子女的代位繼承權與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公婆或者岳父母遺產的權利并不沖突。
第四,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的再婚與否不影響其對公婆、岳父母遺產的繼承權。只要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對其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依法就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繼承權,不因家庭關系發生變化而否認其獲得的對公婆、岳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第五,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依法繼承其公婆或者岳父母遺產后,仍有權繼承其父母的遺產。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發生的姻親關系,并沒有終止他們與其父母間原有的親子關系。因此,兒媳、女婿是否繼承公婆、岳父母的遺產,都不影響其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內容來源:《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繼承卷》,單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引用頁碼: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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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十八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第十九條 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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