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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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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主體跨區域遷移登記有什么變化?
新版《文書規范》修改完善了經營主體遷移申請書,明確經營主體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遷入登記檔案,無需在遷出地重復提出申請。在遷移環節增加變更登記內容,方便經營主體辦理業務。
登記申請材料可以提交復印件嗎?
(1)現場窗口提交材料的,除明確注明要求提交復印件的,其他均提交原件。
①明確注明要求提交復印件的:應由申請人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蓋章確認,或根據授權委托情況,由登記聯絡員或登記注冊代理人簽名確認。
②應當提交原件,但確無法提交原件的:可用復印件代替,由所有在原件上簽署確認的人員或單位在復印件上重新簽署確認,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2)全程電子化方式申請登記的,可通過全程電子化登記系統提交相關文件的原件影像(印)件,或通過登記業務系統規范生成相關材料并使用。
如:主體資格證明、房產使用證明等文件需要提交原件拍照的電子圖片,不能上傳復印件。
經營主體相關自然人因特殊原因失去民事行為能力,如何申請登記?
可以由其法定監護人憑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辦理相關登記。
來源 | 綜合采編
編輯 | 楊慧賢
校稿 | 趙文濤
審核 | 劉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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