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謝某婚內與比自己小18歲的女子陳某發生不正當關系,謝某向陳某累計轉賬35萬元,還出資為其購置房產,二人生育一子。今年3月,謝某原配余某起訴,要求陳某返還35萬元及房產,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江西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確認謝某對陳某的贈與行為無效,判令陳某返還余某35萬元及購房款73萬余元,共計108萬余元。
經審理查明,余某和謝某系夫妻關系,二人于1997年10月登記結婚。謝某在與余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陳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2020年6月,陳某育有一子,經鑒定謝某為其生物學父親。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2日期間,謝某向陳某轉款35萬元。2021年10月1日,陳某名下登記一套房屋為單獨所有。陳某在答辯狀中認可案涉房屋為謝某所購。
陳某辯稱,謝某開始與她交往的時候,隱瞞已婚身份,她直到2023年10月才知道謝某與余某仍然存在有效婚姻關系,但為時已晚。她也是深受其害的受害者,借此機會向余某表達誠懇的道歉,請求余某原諒。但她不同意返還轉賬款及購房款。
法院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陳某所述其收受謝某35萬元,及謝某為其購買案涉房屋系謝某履行作為孩子父親的法定撫養義務的意見,法院認為,即使謝某對孩子負有撫養義務,也應以謝某個人財產來負擔,而謝某向陳某支付的款項來自謝某和余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謝某對該部分財產不享有獨立的、完整的處分權,且關于撫養費數額的認定屬另一法律關系處理,目前尚無法確定,故無法在本案預先扣除。
其次,在余某與謝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謝某向陳某贈與錢款及房屋,損害了余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和處分權,也違背了婚姻家庭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是法律禁止之行為,謝某向陳某贈與錢款及贈與案涉房屋行為應屬無效。
余某要求陳某承擔利息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確認謝某對陳某贈與35萬元及房屋的行為無效;陳某應返還余某35萬元及房屋購買款731489.94元,共計1081489.94元。
來源:紅星新聞
編輯丨胡元媛 實習生 陳璨
一審丨胡元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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