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宿遷市體校,退役軍人王宜生做了15年面點師,退休后才發現:工資表與社保記錄俱全,績效獎金、目標考核、應休未休年假、工資長期均未到賬。
原始憑證顯示,會計周某(后改名周某謙)利用財政撥款打入個人賬戶“代收代付”之便,將聘用人員的工資福利當成自己的“周轉資金”——疑似拿去放貸,收回來才發工資,收不回來就拖兩月甚至不發。
2009年8月,一張工資表復印成兩份、簽兩個日期重復入賬,導致王宜生入職四月只領兩月工資;
2010年10月工資表延后兩月入賬,周某直接代領王宜生工資;
同年12月,校長譚某清又冒名代簽領走王宜生和同事的工資,體校水電工兩次微信語音指證“是校長字體”。
此后,體校用勞務派遣切斷勞動關系,15年工齡被一紙合同歸零,法院駁回維權訴求。
更蹊蹺的是,月薪從800漲到3500的會計周某,卻在職期間購置數百萬別墅、近30萬跑車,辭職后注冊千萬資本公司。
賬目漏洞與資產膨脹高度重合。財政撥款為何成了個人提款機?
我們追問:宿遷相關部門,何時給這名老兵一個公道?
一、重復列支:一張工資表復印入賬兩次,入職四月只發兩月工資
2009年7月,退役軍人王宜生入職宿遷市體校食堂,做面點師。
2009年8月6日,體校編制了一張工資表。但這張表被復印成兩份,時任法人代表王某簽了兩個不同日期——8月10日和8月12日——入了兩次賬。原件手寫有筆痕,復印件表面光滑無筆痕。
2009年8月6日,體校編制了一張工資表。但這張表被原樣復印成兩份,時任法人代表王某在兩張復印件上分別簽了不同日期——一份簽“8月10日”,一份簽“8月12日”——從而兩次入賬。原件手寫有筆痕,復印件表面光滑無筆痕。
更為關鍵的是,兩份相同的工資表背后附著的入賬憑證截然不同:
· 簽“8月12日”的工資表,附的是2009年8月1日至31日的記賬封面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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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8月10日”的工資表,附的卻是2009年9月份的財務支出監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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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張工資表,同一筆財政撥款,竟被拆成兩個月分別入賬,財政撥款被重復申報、重復領取。這意味著時任會計周某對財政撥款的入賬已到了隨心所欲的地步。
會計周某利用這一操作,導致聘用人員簽一個月工資表,賬面上等于“領了兩個月工資”,實際卻只發了一個月。會計周某把自己當成聘用人員的包工頭,利用財政撥款到個人賬戶"代收代付"的便利條件,把聘用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拿出去放高利貸。
王宜生2009年7月入職,7、8、9、10四個月內,只領到兩個月工資。
依據《會計法》第9條,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二、公款截留與挪用:工資表延后兩月入賬,財政撥款被會計截留
2010年10月的工資表,直到12月才入賬。財政撥款發工資,怎么可能隔兩個月才撥款?況且宿遷市體校每年還有用不完的款項被財政局收回,不存在賬上沒錢發工資的情況。唯一的解釋是:錢早已到賬,被挪作他用。
更直接的是,2010年10月工資表顯示,會計周某以本人名義直接代領了王宜生的工資筆跡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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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表延后入賬,是否暴露出資金被截留的時間差?會計周某直接代領他人工資,這筆操作是否有制度依據?
依據《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財政撥款已到賬、工資表上有編制,但錢沒到勞動者手上——這筆錢在周某手中停留了兩個月,流向了哪里?
三、代簽冒領:水電工兩次微信語音指證“校長譚某清字體”
2010年12月的工資表上,王宜生和同事郝某俠的工資,被同一個人冒名領走。后經體校水電工王某芝辨認,王某芝先后兩次在微信中用語音指證:“這是校長譚某清的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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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工資表上王宜生的工資再次被他人代簽領走,字體與2010年12月工資表上冒簽的字體相似,同樣指向時任校長譚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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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公辦學校的財務制度,從校長到會計都可以在工資表上簽字代領,而本人毫不知情——制度形同虛設。
依據《刑法》第271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
四、勞動關系被切斷:重復造表、有社保無到賬、勞務派遣登場
2015年1月,體校再次造了兩張工資表——異常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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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工資表有編制、社保已繳納,但王宜生銀行賬戶沒有到賬記錄。
更關鍵的是,2015年10月15日起,體校安排王宜生與第三方“創某元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用勞務派遣的方式,切斷了王宜生與體校15年的直接勞動關系。
2015年是王宜生權益的分水嶺。此前是“欠薪”,此后是“被派遣”。工資表上的名字還在,社保還在繳,但到賬記錄消失了——錢去了哪里?
而勞務派遣的登場,為日后法院認定“不存在勞動關系”埋下了伏筆。
同一時間,會計周某已購置數百萬別墅、近30萬跑車。
五、績效被扣不發:賬上有扣款、口袋無收入
2016至2017年,工資表明確記錄“扣績效目標考核獎”,證明撥款已到賬,但王宜生從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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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績效”的前提是“有績效可扣”,財政撥款已到賬,錢被扣了,扣到哪里去了?績效款既未發放給本人,也未說明上繳財政——這筆錢的最終去向,是財務審計必須查清的問題。會計周某作為財務經辦人,校長譚某清作為單位負責人,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六、資產異常膨脹:月薪三千的會計,辭職前已顯巨額資產
周某(后改名周某謙),原生家庭普通,入職前為本校摔跤隊運動員。2009年起擔任體校會計,月薪從800元起步,辭職時約3500元。2018年4月,因市體校不讓其編制工資表發工資,周某主動辭職。并且任職期間校內全員知曉周某認譚某清作“干爸”。
據當事人反映,周某在2015年左右即購買了價值數百萬的獨棟別墅和近30萬元的大眾跑車,并擁有多家公司及5家實體品牌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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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工商信息,2014年7月注冊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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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遠赴泰國旅游,回國后向部分科室干部送禮,其中給物管科科長朱某華送泰國香米,王宜生當時在物管科上班,親眼目睹。
2018年12月獨資注冊江蘇足某門貿易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持股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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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投資300余萬元開設足某門城市花園酒店(27間客房),并且周某經營的酒店,就在體校附近的大學城瀚林街,酒店以接待外地體校的運動員來宿遷交流比賽為主要經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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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體校會計,憑月薪800至3500元的工資收入,如何在數年內積累千萬級資產?周某資產膨脹的時間線,與體校財務異常的時間線高度重合——2015年購置豪宅跑車,恰逢工資重復列支、工資無到賬、績效被扣的高發期;2018年辭職后立即注冊千萬資本公司。
會計與校長結為“干親”利益共同體,前臺冒領、后臺掩護,財政資金淪為二人共享的“提款機”。
依據《刑法》第382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周某利用管理財政資金的職務便利將公款占為己有,是否以涉嫌職務犯罪?
七、賬實不符再發:雙份績效只發一份,另一份去向不明
2020年,工資表顯示有績效工資7000元、目標考核獎7000元,王宜生銀行卡只收到一份7000元,另一份去向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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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雙份績效只發一份,另一份在工資表上有記錄、在銀行流水中無痕跡——賬實不符,資金缺口再次出現。
八、退休后被虛報:人已退休,名字仍在賬上申報工資
王某玲:離職后被虛報,工資被截留、公積金被扣。2021年編制的2020年聘用人員目標考核獎花名冊上,王某玲(2020年7月因病被體校辭退,非正常退休)被扣除了8月、9月多繳的住房公積金——王某玲離職后,體校仍連續兩個月以她名義向財政局申報工資,工資從未發放給王某玲,反倒從目標考核獎中扣減公積金。王某玲這兩個月的工資和那筆被扣的公積金,最終流向了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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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宜生:退休后被虛報,人已退休、名字仍在申報。2024年3月,王宜生辦理退休。但退休后,體校仍以王宜生名義向財政局申報4月份工資,并繳納公積金950元——工資從未發放給王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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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事件如出一轍:人已不在崗,名字仍在申報工資。虛報已離職退休人員工資、截留財政撥款、轉嫁公積金成本——已成體校的慣用手法。
九、15年工齡因一紙勞務派遣合同被歸零
2025年,王宜生將體校訴至法院,要求合理賠償欠付工資、伙食補貼、雙倍工資、退役軍人慰問金、年假工資、目標考核獎等訴求。一審、二審均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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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自2015年10月15日起,王宜生與第三方“創某元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與體校不存在直接勞動關系。
王宜生表明,那份合同是體某校以“不簽就不給交社保”脅迫他簽的。2021年12月,體某校甚至安排人冒充他補簽了2009年和2011年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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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退役軍人,在公辦學校工作了近15年,卻被法律認定“不存在勞動關系”。15年的工齡,因一紙勞務派遣合同被歸零。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但法院在審理中是否審查了2015年勞務派遣合同簽訂的真實性?是否審查了2021年代簽合同的效力?
如果體校用勞務派遣規避了15年的勞動關系,那“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在公辦學校面前還管用嗎?
十、六個追問,等待六個回答
王宜生,退役軍人。在公辦學校食堂做了15年面點師。
15年間:同一張工資表入賬兩次、工資表延后兩月入賬、工資被會計周某代領、工資被校長譚某清代簽冒領、重復造表、有社保無到賬、勞務派遣切斷勞動關系、績效被扣不發、雙份績效只發一份、合同被代簽、退休后被虛報、訴訟被駁回——賬目已經擺在明面上,需要的是有人去看。
我們追問宿遷市紀委監委:校長譚某清、會計周某(周某謙)長期利用職務便利,涉嫌代領冒領工資、截留財政撥款、重復申報資金,且周某資產異常膨脹,是否應就二人涉嫌職務犯罪問題啟動調查?
我們追問宿遷市審計局:2009年8月同一張工資表入賬兩次,重復申報的財政資金流向哪里?2010年10月工資表12月才入賬——財政撥款發工資,為何延遲兩個月?是否與周某挪用資金有關?
我們追問宿遷市財政局:體校將財政撥款撥入個人賬戶“代收代付”,是否符合財政資金管理規定?財政撥款的到賬時間和資金流向,是否有監管?
我們追問宿遷市教育局:公辦學校以“勞務派遣”規避近15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聘用人員拿不到績效、考核獎、年假工資——學校的法定義務履行在哪里?安排人冒充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是管理不規范,還是偽造文件?
我們追問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再審中是否應查明2009年8月同一張工資表兩次入賬的財務憑證真偽,查明體校以“勞務派遣”規避勞動關系的實質性質?
請上述相關機關在六十日內就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問題作出書面回復,或啟動相應調查程序。
因為,這不只是王宜生一個人的工資,這是每一個相信賬目能說清真相的人,對法治的最后一點信任。
賬目已經擺在明面上,需要的是有人去看。請監督到位,請給他一個公道。
(注:本文內容系依據當事人王宜生先生的個人陳述、其提供的部分工資表復印件及相關溝通記錄整理。所述爭議事實、疑問及主張,尚未經宿遷市體校、財政、社保、紀檢、審計等有權機關最終認定。本文旨在客觀呈現當事人反映的問題與訴求,不代表本平臺已獨立證實任何具體指控。一切以有權機關的正式調查結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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