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聽說過24日夜間10點入院,23號上午就出檢驗報告的嗎?你聽說過一個病人在長達40多天里竟是同時住在兩個不同的病房,而醫護人員每天都是同時進入兩個病房給同一病人診治的嗎?你聽說過高級法院竟違法出具無簽名鑒定的嗎?你聽說過先上訴后判決的嗎?你聽說過一審法官代表二審的嗎?你聽說過法院和公安同時偽造一個時間怪字嗎?你聽說過法院給天津第二看守所發送的《執行通知書》,可回執卻是寶坻區看守所的嗎?等等、等等,如都沒聽說過,就請看看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和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中刑終字第161刑事案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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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4日21時許,天津市寶坻區發生一起雙佳科技公司在大街上聚眾毆打討薪者案,旁觀者張復生因勸架被雙佳科技公司多人擊中頭面部,經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診斷,下頜骨多處粉碎性骨折,9顆牙齒折斷脫落、張口度小于1.5厘米、面部變形、腦外傷綜合癥,符合《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十五條中的一、二、三項規定。后經出版過90余部法醫鑒定類書籍,并曾任最高檢和最高法主任法醫師莊洪勝及另外六名國內著名法醫專家張繼森、翟建安、胡志強、潘建章、李永志、寇慧珠等共同鑒定,構成重傷,六級殘、八級殘和兩個十級殘。但由于有保護傘,天津市公、檢、法、醫共同造假,導致了一起長達22年的刑事假案。
一、醫院病歷造假:本案發生后,天津市寶坻區中醫醫院不僅隱瞞了張復生的多處重傷傷情,而且在其的病歷中還竟出現了多起靈異事件。首先說,張復生是于受傷后的6月24日夜間10點入院,但在病歷中卻出現了多份入院前一天6月23號上午的檢驗報告單。23號還未入院,這些報告單是從何而來?23號還未受傷,這些報告單驗的又都是些什么呢?還不僅如此,據《臨時醫囑單》記載,張復生從入院至出院的40多天里,始終是住在135室第11床;而據《醫囑單》記載,卻是始終住在125室第1床,而醫護人員,也都是在同時分別進入這兩個不同病室給張復生同一人診治,這可能嗎?就算是醫護人員會分身術,張復生也不會分身術,這不是靈異事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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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造假:寶坻公安明知僅是憑初步認定的文證傷情結果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但是卻據此移送檢察院起訴。且為了保護涉惡犯,還偽造了已對李愛民等人“另案處理”的情況說明,實際是保護了22年也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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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察院造假:檢察院明知初步認定的未經實體檢驗的文證檢驗結果不能當作定案的依據,卻將其向法院移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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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津高法造假:天津高法并非法醫的李宏捷和陳光明,在未接觸到被鑒定人張復生的情況下,僅是依據寶坻區中醫醫院的靈異病歷,給張復生作出了輕傷鑒定,且不僅記載了僅是根據目前情況,并在鑒定書中還沒有資質介紹和親筆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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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寶坻法院造假:明知寶坻公安注明還有待檢驗復查的文證檢驗書依法無效,明知天津高法的無簽名鑒定也依法無效,不能當作定案的證據,卻未經質證的予以采信,而且不僅是未判決就先上訴,一審法官還代表二審提審被告,并由其改變了被告在一審庭審中的認罪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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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天津一中院造假:天津一中院不僅未開庭審理就維持了一審采信無效鑒定的判決,而且還剝奪了張復生重新鑒定的申請。還有更讓人目瞪口呆的是,不僅在二審的資料中竟不止一次的出現了一個關于時間的怪字,而且在看守所的資料中也出現了同一筆體的這個怪字,這個書寫和研究出怪字的人到底是法官,還是警察?同一筆體同時出現在公安和法院的文件中,豈不又是一起靈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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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告訴我這個字念什么,怎么在公安和法院的案卷中都有這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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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這是一份鐵證如山的偽造案卷,而為何都長達22年了還無人糾正,難道24日夜間10點入院,真的就可在23日上午出現對24日的傷情檢驗?難道還未判決,真的就可先行上訴?如果沒有簽名的鑒定可以生效,那么難道是國家的法律已經修改?如果一審法官可參與二審,那還要二審干什么?如果二審事實不清就可不開庭裁判,那么還談何對一審的監督?如果能容許在法律文書上偽造時間,那么法律的可信度又在哪里?而這一切為什么在22年后都無人糾正,這是在給天津的執法機關現眼,還是在給中國的法律現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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