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執行擔保,是指擔保人為擔保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執行擔保是我國特色的執行制度,被執行人能夠以在執行程序中提供執行擔保的方式來暫緩執行。本期,我們歸納總結了與執行擔保有關的規定和法律問題,便于讀者進一步了解執行擔保制度。
長尾關鍵詞:公司執行擔保需要股東會決議嗎、2018 執行擔保規定分界適用、私下保證≠執行擔保、執行擔保不能追加被執行人、公司法第十六條執行適用、執行和解擔保效力、公司對外執行擔保風控、無決議擔保免責、執行擔保書必備條款、執行復議判例
第三人公司做執行擔保, 無股東會決議直接無效?
閱讀提示:很多債權人在執行階段和第三方公司私下簽訂保證合同,以為蓋上公章就能直接追加企業擔保人償債,最終執行、復議、再審全被駁回。核心關鍵兩點:第一,私下簽署擔保不屬于法定執行擔保;第二,2018 年 3 月 1 日《執行擔保規定》實施后,第三方企業提供執行擔保必須配套股東會 / 董事會決議,缺少決議直接不產生執行效力,法院不能直接執行公司財產。本文結合最高法執復標桿案件,區分新舊司法解釋適用邊界,拆解執行擔保四大法定成立要件、公司擔保決議審查標準、債權人和企業雙向避坑方案。
案情背景
甲乙雙方建設工程糾紛作出生效調解書,債務人無力清償。執行程序啟動前,第三方投資公司與債權人私下簽訂《保證擔保合同》,承諾全額承擔調解書債務。后續債務人仍未還款,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并請求追加擔保公司為被執行人。
執行法院駁回追加申請,債權人提執行異議、復議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最終認定:雙方僅私下簽擔保合同,未向法院提交合規擔保書,不滿足執行擔保法定形式要件;且案涉擔保發生在 2018 年后,無配套股東會決議,擔保不成立,無權執行擔保公司資產。
實務高頻踩坑痛點
痛點 1:混淆私下民事保證與法院執行擔保
只和企業私下簽擔保協議、不提交法院備案,不屬于《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執行擔保,不能直接走執行程序,只能另行起訴。
痛點 2:2018 新規后不知道公司執行擔保要配套內部決議
大量當事人不清楚 2018 年司法解釋硬性要求第三方公司擔保必須出具股東會 / 董事會決議,僅憑公章就認定有效,最終擔保作廢。
痛點 3:分不清新舊規則適用時間分界
2018 年 3 月 1 日前、之后成立的執行擔保審查標準完全不同,跨時段案件極易適用法律錯誤。
痛點 4:誤以為有擔保就能直接追加擔保人
執行擔保達標后,也不能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只能直接裁定執行其名下財產。
痛點 5:擔保書缺少 “自愿接受強制執行” 核心承諾
擔保文書未寫明逾期可直接執行,法院不認可執行擔保效力。
最高法核心裁判區分規則
(一)法定執行擔保四大必備要件(2018.3.1 起適用)
1. 發生在執行程序中,擔保材料正式提交人民法院,而非雙方私下簽署;
2. 書面擔保書完整載明債權金額、擔保范圍、暫緩期限;
3. 明確寫明:被執行人到期不履行,擔保人自愿接受法院直接強制執行;
4. 擔保人為第三方公司的,同步提交公司章程 + 有效股東會 / 董事會決議(關聯擔保需股東回避表決)。
(二)新舊司法解釋時間分界核心規則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自 2018 年 3 月 1 日施行,不溯及既往:
2. 2018.3.1 前設立的執行擔保:不強制要求公司提供內部決議;
3. 2018.3.1 之后設立的執行擔保:無有效股東會 / 董事會決議,擔保不成立,法院不予執行。
(三)執行擔保與普通民事擔保兩大核心區別
1. 提交對象不同:執行擔保向法院出具;普通擔保僅債權債務人雙方簽署;
2. 程序后果不同:合規執行擔保無需另案訴訟,可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普通保證必須重新起訴確權;
3. 公司審查標準:2018 年后執行擔保強制審查內部決議,普通民事擔保僅債權人盡形式審查義務。
(四)追加被執行人關鍵禁令
即便完全符合執行擔保全部條件,法院也不得裁定把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只能直接執行擔保人名下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并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
本案最高法裁判核心邏輯
1. 案涉擔保僅為執行前私下簽訂的保證合同,未向執行法院提交標準化擔保書,缺少自愿接受強制執行承諾,基礎形式不滿足;
2. 擔保發生在 2018 年新規實施后,擔保公司未提交股東會決議,不符合公司執行擔保法定要件;
3. 債權人申請追加擔保人無法律依據,駁回復議請求。
同類執行判例統一裁判尺度
判例1(2019 川 08 執異)2018 年后無股東會決議,執行擔保無效
企業在執行和解上蓋章擔保,但未出具股東會決議,法院認定擔保不成立,撤銷全部針對該企業的執行措施。
判例2(2018 蘇 05 執復)2018 年前擔保,無需內部決議
2014 年出具執行保證函,發生在司法解釋實施前,不要求股東會決議,擔保合法有效。
判例3(2019 浙 01 民終)關聯擔保股東未回避,決議無效
擔保人為債務人股東,表決時該股東未回避,參會表決權未過半數,擔保決議無效,公司無需承擔執行擔保責任。
債權人和擔保人雙向實操風控方案
(一)合規辦理執行擔保步驟(2018 年后案件)
1. 進入執行程序后,三方共同到執行局;
2. 第三方公司出具制式《執行擔保書》,寫明自愿接受強制執行;
3. 同步提供:營業執照、公司章程、有效股東會 / 董事會決議(關聯擔保股東回避);
4. 執行法官記入筆錄,擔保書入卷,法院出具暫緩執行文書。
(二)僅私下簽擔保的補救方案
無法走直接執行程序,只能另行提起保證合同糾紛訴訟,拿到生效判決后再申請執行擔保企業。
(三)文書必備條款模板
擔保書必須包含:擔保債權總額、暫緩執行期限、逾期擔保人自愿接受法院查封、凍結、劃扣全部財產;公司擔保附完整股東簽字蓋章決議。
(四)訴訟 / 執行維權要點
1. 區分擔保形成時間,對應適用新舊司法解釋;
2. 對方以無決議抗辯,重點核對決議表決比例、關聯股東是否回避;
3. 法院違規追加擔保人,立即提起執行異議、復議、執行監督。
企業風控:對外提供執行擔保避坑
1. 涉及關聯股東債務擔保,召開股東會時債務人股東必須回避;
2. 無完整股東會決議,不要在法院執行擔保文件蓋章;
3. 區分執行擔保與私下和解擔保,前者會被法院直接劃扣資產,風險更高。
實務總結
第三方公司想要構成合法有效的執行擔保,2018 年 3 月 1 日是重要分界節點。新規實施后,除了要向法院提交包含 “自愿接受強制執行” 的標準擔保書,還必須配套股東會或董事會有效決議,缺少任一要件,擔保不產生執行效力。
私下簽訂的保證協議不屬于執行擔保,不能直接追加企業為被執行人,只能另案起訴;即便擔保全部合規,法院也只能執行擔保財產,不能將擔保人列為被執行人。債權人和企業辦理執行擔保時,務必完整備齊全套書面材料,避免擔保落空、回款受阻。
本文作者: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 | 資深商事律師
專業領域:商事訴訟 | 公司合規與股東間爭議 | 金融與執行 | 刑事辯護
李舒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深耕執行異議、復議、執行監督、執行擔保、公司擔保效力糾紛,熟悉新舊執行擔保司法解釋適用規則,可為債權方、擔保企業提供文書起草、決議合規審查、執行異議申訴全流程法律服務。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本期執行主編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本期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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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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