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人死就得賠!甘肅白銀,男子在朋友岳母喪事上幫忙,飲酒后又到KTV繼續喝,上廁所摔倒昏睡近1天,朋友發現后立即送醫,救治1天后不治身亡,家屬向同飲者和KTV索賠被拒后,起訴至法院索賠105.7萬元,法院審理后這么判!
(案例來源:甘肅白銀中院,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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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回到2025年12月12日,當天是劉某甲與曹某一位共同朋友岳母的喪事,兩人在喪事上幫忙時便已飲酒,當日22時許,二人來到曹某工作的某歌城,在包廂內繼續共同飲酒。
23時許,劉某甲起身去歌城公用衛生間上廁所,途中不慎摔倒,歌城服務員發現后,立即叫來曹某,兩人一起將劉某甲抬回包廂沙發上,劉某甲在沙發上睡著后,曹某便一直在旁陪同陪護。
12月13日早上8時許,曹某試圖叫醒劉某甲未果,劉某甲仍一直在包廂內昏睡,當日13時許,服務員萬某某的女兒的男朋友到包廂叫劉某甲時,劉某甲迷迷糊糊表示要睡覺,不要打擾他。
直到下午15時許,曹某才發現劉某甲臉部、嘴部、鼻部均有嘔吐物,情況異常,遂讓服務員萬某某撥打120急救電話。
劉某甲后被送往醫院救治,入院診斷為創傷性急性硬膜下出血、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腦疝、吸入性肺炎等嚴重癥狀。2025年12月14日13時35分,劉某甲因循環衰竭醫治無效死亡。
事發后,某歌城先行墊付了劉某甲門診醫療費及救護車費共計2642.93元,曹某先行墊付了醫療費及喪葬費等共計19365元。
但家屬認為同飲者曹某未及時送醫、歌城未盡安保義務,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5.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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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定,劉某甲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飲酒后可能產生的危害應有充分認知,卻疏于履行注意義務過量飲酒,導致神志不清摔倒后死亡,對結果存在重大過錯,應自行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對于曹某,雖無證據證明存在勸酒灌酒,但在劉某甲已醉酒摔倒后,未能及時發現傷情并送醫救治,未盡到較大的提醒和注意義務,酌情確定承擔5%賠償責任。
對于某歌城,員工在劉某甲摔倒后未及時送醫,而是留在包廂休息,未盡到必要合理的關照提醒義務,酌情確定承擔5%賠償責任。經核定,劉某甲死亡各項損失共計1057212元,抵扣墊付費用后,歌城需支付50218元,曹某需支付33496元。
家屬不服上訴,二審會如何判決?
首先,關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我注意義務的邊界與自甘風險屬性。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擔責,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責任。
劉某甲作為心智成熟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酒精耐受度、過量飲酒致神志失控及摔倒受傷的風險具備基本辨識能力,其在喪事已飲酒的情況下仍主動到KTV續飲,最終導致重度醉酒摔倒引發死亡,屬于對自身生命健康安全重大注意義務的疏于履行。
司法實踐中,醉酒致死類案件原則上由死者自擔主要責任(通常在80%至90%以上),這是侵權責任中“自己責任”原則的體現,法律不能也無義務為成年人的每一次放縱兜底,法院判定其自擔90%而非將責任泛化轉移給同飲者或場所,是對個人主體責任的法律重申。
其次,關于共同飲酒人的附隨安全注意義務與經營場所的法定安保義務。
共同飲酒系情誼行為,但當共飲者陷入醉酒失控狀態時,基于“先行行為”理論產生了法定的照顧、護送、救助義務。
曹某作為同飲者且在場陪同,在劉某甲摔倒后僅抬回沙發看護,在其長時間昏睡、面部出現嘔吐物等危急信號時仍未及時送醫,存在救助不力的輕微過錯,故按比例承擔5%責任。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明確娛樂場所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歌城員工發現客人摔倒后未評估傷情、未建議或協助送醫,而是簡單安置在包廂過夜,未盡到合理限度的關照與風險防范,存在管理瑕疵,亦承擔5%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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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份次要責任的核心不在于“勸沒勸酒”,而在于“傷后救沒救對”,意在警示共飲者與經營者:酒局散場不是義務終點,對失控同伴的合理救助是法律底線。
綜上,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起案件最刺痛人的細節,是劉某甲從摔倒到死亡跨越了整整15個小時,期間有人陪護、有人路過詢問,卻都因“他要睡覺”的表象錯過了救命的黃金窗口。
法院的判決沒有和稀泥讓同飲者和KTV大比例買單,也沒有忽視他們在救助節點上的怠慢。對于成年人而言,舉杯前得掂量自己扛不扛得住摔,對于陪喝的人和開門做生意的場所,別人醉倒在你面前時,別光想著讓他睡一覺,該搖醒送醫的絕不能含糊。20多萬的總損失里,他們各掏幾萬是過錯對價,而那90%的苦果,只能由死者自己咽下——法律護得了被忽視的求助,但護不了拿命賭酒的無畏。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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