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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商品房預售引發的合同糾紛持續高發,認購書定性、定金罰則適用、虛假宣傳及逾期交房等問題尤為突出,嚴重沖擊交易安全與誠信秩序。為厘清其中的法律關系,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張星律師以《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為依據,提煉實務中必須掌握的法律要點,為購房者提供精準的決策參考。
認購書性質與定金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五條明確,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若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主要內容,且出賣人已按約收受購房款的,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預約即轉化為本約,買受人若拒絕繼續履行,將面臨違約責任。定金處理方面,《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合同擔保的,因一方原因未能訂約的,適用定金罰則;因不可歸責于雙方事由未能訂約的,出賣人應將定金返還。同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明確,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的,應當雙倍返還。張星律師強調,認購書性質需綜合協議內容及履行事實判斷,買受人支付款項時宜注明“認購定金”并留存書面憑證,以鎖定法律定性,防止權益落空。
虛假宣傳與逾期交房救濟
針對開發商不實宣傳,《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規定,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且對合同訂立及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即使未載入合同,亦構成合同內容,違反該允諾須承擔違約責任。若虛假宣傳構成欺詐,買受人還可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主張撤銷合同,并自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權利。關于逾期交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十一條明確,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買受人書面催告后在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解除權人可請求解除合同;未催告的,解除權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開發商常以不可抗力為由抗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不可抗力須同時具備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性,且應及時通知對方,否則不免除責任。張星律師提示,買受人務必采用書面形式催告并保留郵寄憑證,防止除斥期間經過而失權,同時可依據合同主張逾期違約金。
張星律師認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的實質是信息不對稱下的誠信博弈。購房者應事前核查“五證”,將沙盤、樓書等宣傳資料作為合同附件固定;履約過程中發現違約端倪,應立即書面催告并形成完整證據鏈。開發商須遵循《民法典》第七條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不當免責。唯有將法律規則嵌入交易全程,善用解除權與索賠權,才能有效定分止爭,讓預售制度在法治軌道上穩健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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