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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李軍律師代理的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迎來一審全面勝訴判決。面對開發商逾期交房、項目被列為保交樓、法院當庭釋明解除合同可能面臨不利后果等多重不利因素,李軍律師憑借深厚的民商事法律功底和精準的訴訟策略調整,成功推動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判令開發商返還購房人已付全部款項及已償還的銀行貸款本息,并由開發商向銀行返還剩余貸款本息。這一判決結果,全面實現了購房人的核心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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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人陷入“房款兩空”困境
2023年,購房人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其開發的某樓盤房屋一套,總價款數十萬元。購房人支付首付款后,又與開發商及某銀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剩余房款。合同明確約定開發商應于2024年7月30日前交付房屋,逾期超過60日的,購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然而,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后,開發商始終未能交付房屋。更令人擔憂的是,該樓盤因開發商拖欠工程款被法院查封,購房人所購房屋恰在查封范圍之內。購房人一邊背負著每月的銀行貸款還款壓力,一邊卻遲遲等不到房屋交付,合同目的完全落空。無奈之下,購房人委托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李軍律師提起本案訴訟。
律師介入
專業研判,精準鎖定訴訟方向
接受委托后,李軍律師對案件材料進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案件的核心爭議在于:在開發商逾期交房且項目已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購房人能否同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開發商應當承擔怎樣的返還責任?
李軍律師團隊迅速明確了訴訟策略——不僅要解除購房合同、要求開發商返還首付款及已償還貸款本息,更要一并解除按揭貸款合同,并要求開發商直接向銀行返還剩余貸款本息,從根本上將購房人從“房錢兩失”的困境中解脫出來。這一訴訟方案的確立,為后續的全面勝訴奠定了堅實基礎。
精準破局
調整辦案思路,找到關鍵法律突破口
案件推進過程中,一個重大挑戰擺在面前:案涉樓盤已被列為“保交樓”項目。在庭審中,法院曾向購房人釋明,項目被列為保交樓意味著購房目的并非絕對不能實現,解除合同可能帶來不利后果。面對這一看似不利的局面,李軍律師并未退縮,而是迅速調整辦案思路,找到了新的法律突破口。
李軍律師精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指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同時,依據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擔保貸款合同均被解除后,開發商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銀行和購房人。
這一法律適用思路的調整,將案件從“是否應當解除合同”的爭議,提升到“解除合同后各方責任如何分配”的法律適用層面,為購房人爭取到了更為有利的訴訟地位。
庭審交鋒
以法為據,逐一擊破潛在抗辯
庭審中,開發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但李軍律師并未因此放松論證標準。他圍繞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從三個層面構建了嚴密的論證體系:
第一,合同解除權已經成就。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九條約定,開發商逾期交房超過60日,購房人即享有解除權。自2024年7月30日交房期限屆滿至今,開發商始終未能交付房屋,解除權行使條件早已成就。
第二,貸款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 購房人貸款購房的核心目的系獲得房屋居住使用權益,在購房合同因開發商違約被解除的情況下,貸款合同的存在已失去意義,依法應當一并解除。
第三,開發商應承擔全部返還責任。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及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解除后,開發商應當恢復原狀——將收取的首付款返還購房人,將購房貸款返還銀行,并向購房人支付已償還的貸款本息及違約金。
李軍律師還特別指出,購房人持續還貸而無法收房,合法權益已受到持續損害,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這一論述有力回應了法院關于保交樓項目的關切,為法院最終支持原告訴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勝訴落地
全面支持原告訴請,彰顯專業力量
經過李軍律師團隊的縝密論證與精準施策,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判令開發商返還購房人首付款及利息;判令開發商返還購房人已清償的貸款本息;判令開發商向銀行返還剩余貸款本息;判令開發商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判決書明確指出,“無論是從維護購房人的居住權角度考慮,還是從維護守約方的合法合同權益角度出發,均應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這一論述,正是李軍律師在庭審中反復強調的核心觀點,最終獲得了法庭的充分采納。
從接受委托到一審全面勝訴,李軍律師以專業的法律素養、敏銳的案件洞察力和靈活的訴訟策略調整能力,在看似不利的案件局面中找到了關鍵突破口,成功為購房人贏得了合同解除、款項返還的全面勝利。本案的成功代理,彰顯了李軍律師在合同糾紛領域“精準定位、靈活調整、扎實論證”的辦案風格。無論是面對保交樓項目的政策背景,還是面對法院的釋明提醒,李軍律師始終以當事人利益為核心,以法律為準繩,最終實現了訴訟結果的全面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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