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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chinatimes.net.cn)記者盧夢雪 北京報道
2026年7月1日,國家數據局發布《數據產權登記工作指引(試行)》,全國統一的數據產權登記制度框架初步確立。更早之前,國家數據局已發文鼓勵探索數據集質押融資、資產證券化等多元資產化創新模式。
政策的鼓勵信號清晰明確。資本市場的反應同樣迅猛——相關數據顯示,2026年上半年滬深交易所數據資產ABS累計申報超80單、規模突破1800億元;與此同時,大量地方國企涌向數據資產質押融資,試圖以此拓寬融資渠道、優化財務報表。
然而,在熱度升溫之際,監管端對數據資產ABS項目作出窗口指導,申報及備案發行環節有所放緩;質押融資一側,入表成本、估值標準、權屬界定等實操難題也引起業界廣泛討論。
市場反應熱烈與監管收緊并存,質押與ABS齊熱,折射出數據資產金融化正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那么,這一輪嘗試究竟卡在了哪里?在第七屆中國知識產權政策與管理發展論壇數據產業與知識產權分論壇上,多位業內人士認為,當前無論哪條路徑都高度依賴主體信用,距離真正的“數據信用”仍有距離。
質押融資:主體信用至上,數據只是“錦上添花”
6月初,國家數據局在《關于推進行業高質量數據集建設行動的實施方案》中明確提出,鼓勵探索數據集質押融資、作價入股、資產證券化等多元資產化創新模式,拓寬數據價值轉化渠道。
從實踐來看,質押融資是當前企業最容易上手的路徑——只要通過確權和登記,即便不入表,也可以拿去融資。
但這并不意味著入表沒有意義。自2023年財政部推出數據資源入表相關政策后,大量地方國企和城投公司對這一領域表現出濃厚興趣。對它們而言,入表的核心價值不僅在于為融資鋪路,更在于優化財務報表:在地方化債壓力不減的背景下,數據資產一旦入表,資產端擴張、負債端不變,資產負債率便可直接下降。
據參會人士表示,絕大多數產品的操作模式是基礎資產現金流來源于數據資產融資所形成的債權,將數據資產作為主債權的質押物,再疊加擔保公司或銀行強信用增信,解決企業融資和資產盤活需求。他將此定義為“1.0階段”——高度依賴主體信用,以央國企為主。
為什么民企很難復制這一模式?北京中企華大數據科技有限公司李銳鋒在討論中給出了更具體的解釋:銀行必然先考察企業的主體信用等級,數據只是“錦上添花”。質押融資額度一般為評估值的50%以下,利率約4%至6%,適合短期資金補充,難以支撐大規模融資需求。他同時提到,不同數據交易所的認定規則存在差異,這種規則的不統一給企業帶來不小的困擾。
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問題是入表本身也有成本。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秦世愷提醒,入表是“雙刃劍”——資產入了表就要按國有資產管理,后續減值、攤銷都會影響利潤。對于大量城投公司而言,若資產后續發生減值,還可能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的問責風險。他進一步指出,數據資產入表在財務領域并非新概念,“與2006年以來的無形資產資本化本質上沒有任何差異”。
即便解決了銀行授信和入表問題,法理層面的隱憂同樣不容忽視。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錢子瑜在圓桌討論中指出,數據財產范圍是動態變化的——今天1000萬條,明天3000萬條,設定質押時指向的到底是哪一批?如果合同未能明確是“固定擔保”還是“浮動擔保”,一旦企業無法還債,質押標的范圍的認定就可能成為糾紛源頭。此外,數據可“一數多賣”的特性,使得傳統拍賣變賣難以實現其全部財產價值——這對于依賴處置資產收回貸款的金融機構而言,是繞不開的現實顧慮。
ABS:名為“資產支持”,底色仍是“主體增信”
如果說質押融資解決的是短期資金周轉,那么ABS承載的則是數據資產“脫離主體信用單獨融資”的更大想象——通過SPV架構實現資產出表、隔離主體破產風險。
但在實操中,這一理想遠未實現。
秦世愷認為,真正拿數據資源本身作為基礎資產去發行ABS的案例不多。重要原因在于數據資源往往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體現——出行平臺的出行數據、消費平臺的消費數據,一旦脫離平臺,價值就大打折扣;而讓這些企業將數據資產真正“出表”轉讓,無異于讓渡核心命脈。況且,會計準則中的“出表”意味著資產必須能夠脫離原主體獨立運營和變現,而多數數據資產恰恰不具備這一條件。
對此,有相關業內人士分析,未來市場將更關注“基礎資產的現金流是否直接來源于數據資產的轉讓或授權使用”,而非僅僅作為質押品。這意味著,市場正在推動數據ABS向以數據自身現金流為基礎的階段邁進。
聯合資信博士后辦公室主任陳詣輝從信用評級角度點出了另一個關鍵障礙——“數據資產的處置權”缺失。他在發言中提出,數據資產ABS之所以讓投資者有顧慮,核心問題之一是“如果出了風險,數據資產押在銀行,銀行怎么處置它?”為了評估數據資產的信用風險,他嘗試引入“數據資產的標準債務”概念,主張信用評級應基于數據資產自身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能力,并通過案例展示了數據資產信用評級模型,這套評估方法從現金流波動風險、數據安全風險、法律合規風險、數據質量風險四個維度全面識別數據資產的信用風險。
有銀行從業人士曾私下表示,銀行目前尚不具備評估數據直接價值的能力。即便交易所或第三方機構能進行評估,其結果能否被銀行及市場廣泛認可,仍是亟待解決的難題。
“過三關”:從主體信用到數據信用還有多遠?
無論是質押融資還是ABS,它們共同的卡點指向同一個方向:數據要成為金融市場上“說了算”的資產,僅靠政策的鼓勵和金融機構的熱情遠遠不夠。
綜合會上多位業內人士的討論,數據資產要從“主體信用依賴”走向“數據獨立信用”,至少需要跨越三道門檻。
確權是第一關。 當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雖能作為“初步證據”引發舉證責任轉移,但仍無法達到專利、商標那樣的排他性確權效果。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數據資產創新部總經理盛晶指出,數據資產作為新型資產進行金融化仍面臨權屬確認難、價值評估難、可信可控難、金融化成本高四大核心痛點。沒有清晰的權屬,金融機構的顧慮就難以消除。
確權之困不僅存在于制度設計層面,更體現在企業日常經營中最基礎的環節。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AI與數字經濟事業部主任李永卓向《華夏時報》記者等與會人士分享了一個實務現象:不少企業戰略層面高度重視數據資產化,但在上下游廠商的合作協議中普遍缺少對數據持有權、加工使用權、收益處置權的明確約定。一份可金融化的合規數據資產,需明確四個問題:數據來源、載體管控、多方協作時的權利邊界、后續流轉與收益分配規則。任一環節留白,都會造成產權溯源斷裂,即便完成權屬登記,也只能作為初步憑證,難以達到知識產權的強排他效力。
當前,國家數據局、市場監管總局已聯合發布數據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涵蓋數據提供、委托處理、融合開發、中介服務四類場景,為數據三權分置的約定提供參照。李永卓認為,只有先以商事合同夯實數據的原始權利根基,再銜接登記公示固化,才能逐步打破數據資產對主體信用的路徑依賴,將價值評價的重點重新拉回數據產權本身。
估值是第二關。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2023年已發布《數據資產評估指導意見》,國家標準《信息技術 大數據 數據資產價值評估》(GB/T 46353-2025)也于2026年5月1日正式實施。但在業內人士看來,標準從出臺到落地仍有距離——數據價值高度依賴應用場景,波動性大,市場缺乏可比較的交易案例和統一的披露規范。沒有公允的價值標尺,質押率和授信額度就缺乏科學依據。
處置是第三關,也是最棘手的一關。 數據可無限復制、一數多賣的特性,使得傳統的拍賣變賣難以實現其全部財產價值。對此,錢子瑜在會上建議,或許需要由中立機構(如各地數據交易所)對數據資產進行“代為持有與評估價值”,通過持續的運營管理來產生收益,而非簡單的一賣了之。
那么,從1.0到2.0需要多久?有業內人士認為,只有確權與護權暢通、市場高效流通,民營企業未來才能像用商業不動產融資一樣,用數據資產獲得金融支持。李銳鋒的建議更為審慎——企業應先走完數據資產全過程管理,再選擇一兩個代表性數據集做融資嘗試,有了穩定的現金流培育基礎后,再考慮證券化推進。
責任編輯:馮櫻子 主編:張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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