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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取保候審期間假死被抓 圖為手銬和法槌
“從多次酒駕到制造死亡假象,司某以為蒙上被單、躺進棺材就能逃避法律追究,殊不知,以假死對抗司法不僅徒勞,而且罪加一等。”近日,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檢察院檢察官向記者介紹一起特殊的危險駕駛案件。經該院提起公訴,5月12日,法院以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司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6月11日,司某的母親及奶奶因涉嫌窩藏罪、包庇罪被刑事立案。
2025年1月21日晚,司某因酒后駕車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8.98mg/100ml,達到醉酒狀態。經查,司某曾有兩次無證酒駕違法記錄,被處以罰款和行政拘留。同年1月27日,司某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2025年6月18日下午,在內黃縣石盤屯鄉,司某的母親及奶奶“發現”司某在家中“死亡”。據司某母親陳述,司某被發現時,頭上蒙著床單,因司某系“喝藥死亡”,且“面目猙獰”,家屬在當天天黑之前將其匆匆“下葬”。
接到司某“死亡”消息后,安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和轄區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到現場,但此時司某已被入棺下葬,辦案人員無法查驗尸體。“既然喝了藥,為什么不送醫院搶救?”“棺材為什么是提前備好的?”面對民警的追問,司某的母親和奶奶閃爍其詞。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突然“死亡”,案件一時陷入僵局。檢察機關收到公安機關通報后,依法介入,調閱全案卷宗、梳理案件線索。經審查,檢察機關發現多處重大疑點:司某在取保候審期間行蹤正常,無任何情緒異常或輕生征兆,卻在案件即將移送審查起訴前突然“自殺”,逃避刑事處罰的主觀意圖極為明顯;司某此前兩次因無證酒駕被行政處罰,屬于多次違法人員,具有較強的逃避法律制裁的現實動機;家屬始終無法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殯儀館火化證明及戶籍注銷證明等任何法定材料;除司某的奶奶、母親外,其他在場親屬、村民均稱司某“被床單蒙著頭”,無人親眼見過其死亡后的真實面貌。
針對上述疑點,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點核查司某“死亡”的真實性、家屬陳述的矛盾點以及司某的可能去向,同時引導公安機關圍繞制造死亡假象、逃避訴訟等方向固定證據。通過走訪排查、視頻追蹤、調取銀行卡及通話記錄等,公安機關初步判定司某并未死亡,于2025年7月18日依法對其上網追逃。
今年4月27日,公安機關獲得司某行蹤線索,將其抓獲歸案。“我之前有酒駕違法記錄,這回又因醉駕被查,肯定要被判刑,還得被罰。我本來就欠一屁股債,再背上案底,算徹底翻不了身了,所以想出‘假死’這一招。”面對訊問,司某坦白交代。
經查,司某提前購置了棺材,在家中擺放空藥瓶,并通過閉氣、使用制冷設備降低體表溫度等方式,偽造出服藥自殺的假象,在家人配合下完成“下葬”后,連夜潛逃至云南打工。
4月28日,該案被移送至龍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定,司某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制造死亡假象、拒不到案、潛逃外省,嚴重妨害刑事訴訟正常進行,主觀惡性深,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延伸閱讀
5月21日,江西省贛州市應急管理局公布《贛州瑞金濟廣高速“10·2”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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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官網截圖
報告顯示,2025年10月2日4時許,在江西贛州瑞金市境內濟廣高速公路1408km+721m處,一輛小型轎車撞上一輛重型貨車,造成一起死亡3人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25年10月11日,贛州市人民政府成立濟廣高速寧都段“2025·10·2”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開展全面調查。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贛州瑞金濟廣高速“10·2”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粵SDH6395號小型轎車駕駛員分心駕駛,撞上因故障停于行車道內的蘇K9224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浙AX236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所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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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車輛接觸照片
據調查報告,2025年9月30日,紜毅運輸(重慶)有限公司調度紜毅紜慶(揚州)運輸有限公司所屬車牌號碼為蘇K9224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浙AX236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由廣州車隊駕駛人譚*兵和曹*金駕駛該車前往江蘇省南通市裝載貨物運往廣東省中山市。
10月2日3時41分,駕駛人譚*兵駕駛蘇K9224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浙AX236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行駛至濟廣高速1408Km事發地點路段時,在左側行車道行駛計劃超越右側行車道行駛的一輛貨車,在超車過程中車速逐漸下降并熄火停車,停放于左側行車道內。譚*兵多次嘗試重新啟動車輛未果,電話聯系廣州車隊尋求解決辦法,并下車拾取路邊錐筒在來車后方擺放了四個錐筒進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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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涉事重型貨車
9月30日22時45分,張*、張*華、姚*鳳駕駛粵SDH6395號小型轎車從濟廣高速贛粵牛埃石省界進入江西省前往三清山景區旅游。
10月1日20時10分,粵SDH6395號小型轎車駛離望仙谷景區停車場,經杭長高速、濟廣高速往廣東方向行駛。
10月2日3時8分,駕駛人張*駕駛粵SDH6395號小型轎車駛入濟廣高速公路寧都東服務區,對車輛充電。
10月2日3時54分,駕駛人張*駕駛粵SDH6395號小型轎車駛出濟廣高速公路寧都東服務區,3時59分34秒,張*主動激活智能駕駛輔助模式,并雙手脫離方向盤。
4時許,駕駛人張*駕駛粵SDH6395號小型轎車由北往南行駛至濟廣高速公路1408km+721m處時,車輛撞上因故障停于左側行車道內,由駕駛人譚*兵駕駛的蘇K9224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浙AX236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造成粵SDH6395號小型轎車車上3人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報告提到,蘇K9224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浙AX236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駕駛人譚*兵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車輛發生故障后停于高速公路行車道內,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并及時報警,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粵SDH6395號小型轎車駕駛人張*夜間使用“智能駕駛輔助”系統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未能及時發現前方路況并采取有效避讓措施,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張*,粵SDH6395號車駕駛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在此事故中死亡,免予相關處罰。
譚*兵,蘇K9224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浙AX236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駕駛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司法機關已對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邵*,男,群眾,紜毅紜慶(揚州)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到位,對事故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由贛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此外,對涉及事故有關公職人員3人,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建議移交相關機關進行追責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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