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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央視曝光的一起“3歲女童被喂到70斤做吃播”事件,讓“啃小”一詞再度成為公眾焦點。據央視社會與法頻道《法治深壹度》欄目報道,該女童的父母為打造兒童吃播賬號,長期強行投喂年僅3歲的女兒,將其體重催至正常標準的2.5倍,還揚言要“喂到100斤”。孩子的雙腿已因過度肥胖出現變形,并因過于肥胖不敢出門。
與此同時,央視還曝光了大量親子賬號刻意擺拍姐妹互毆、兄妹反目,靠激化親情矛盾收割點擊的亂象。更有MCN機構包裝低齡兒童模特配對“情侶人設”,模仿成人曖昧劇情引流帶貨。這些行為被網友譴責為“賽博啃小”——將未成年人的人身權、肖像權乃至身心健康權,作為工具乃至商品進行牟利。
《人民銳評》指出,從“曬娃”變成“啃娃”,一字之差,差的是底線。網紅兒童亂象本質是對未成年人的工具化、物化,把孩子身心健康兌換流量收益,早已突破倫理與法律雙重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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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孩子當作牟利工具的父母,難道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答案是肯定的。
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核心職責是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其合法權益,絕對不能將孩子當作牟利工具。將3歲女童刻意喂到70斤做吃播,家長明知長期暴飲暴食、重度肥胖會給低齡兒童帶來致命健康隱患,非但不控制飲食,反而主動大量投喂、拍攝暴食視頻發布引流。這屬于典型未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濫用監護權的行為。
▌那么,法律如何干預?
首先,《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為司法干預提供了直接依據。 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有關個人或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上述案例中父母刻意投喂致3歲女童重度肥胖,長期持續損害孩子身體機能,完全契合“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撤銷情形。
其次,行政監管手段同樣嚴厲。 網信部門可對相關賬號采取清理粉絲、取消營利權限、關閉等處置措施。利用未成年女兒博取同情并牟利的行為,不僅面臨封禁直播間、沒收打賞、罰款等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及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再者,家庭教育指導令正在成為“柔性干預”的重要工具。 法院可對失職家長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2025年全國共發出2.3萬余份家庭教育指導令,司法保護正從“被動裁判”向“主動守護”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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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啃小”不是“愛小”,而是“坑小”。法律的紅線已經劃出——從刑法的虐待罪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監護職責,從廣告法的代言禁令到民法典的侵權賠償,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工具箱不可謂不豐富。問題的關鍵在于:執法和司法機關是否敢于“亮劍”?當親生父母成為侵害者時,司法能否果斷介入?這不僅關乎個案的正義,更關乎全社會對“兒童不是商品”這一底線的集體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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