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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勇律師:公章被質疑有假、錢卻照收不誤——檢察院抗訴后主動撤回,這個"詐騙犯"憑什么無罪?
做刑辯這么多年,見過太多當事人的固化思維:只要對方拿的材料有瑕疵、蓋章不對勁,自己又實實在在掏了錢,就一口咬定這是詐騙,非要走刑事報案不可。仿佛 "材料有問題 + 錢款到賬" 兩個條件湊齊,詐騙罪就板上釘釘了。
可司法實踐遠沒有這么簡單。民事往來里的夸大、隱瞞,甚至操作上的不規范,和刑事詐騙之間,隔著清晰的法定邊界。今天張智勇律師拆解一組江西九江的真實生效判決 ——九江市柴桑區人民法院(2019)贛 0421 刑初 156 號刑事判決書、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贛 04 刑終 230 號刑事裁定書:一審法院直接宣告被告人無罪,檢察院提起抗訴后又主動申請撤回,最終無罪結論塵埃落定。案子標的不大,但里面的裁判邏輯,不管是做實體經營的,還是遇到經濟糾紛拿不準性質的,都值得讀透。
看似扎實的指控:文書有瑕疵、收了錢,不是詐騙是什么?
案子發生在一家頁巖磚廠的承包經營過程中。湯某是磚廠的實際控制人,劉某、戴某兩人承包了磚廠的生產業務。經營期間,湯某拿出一份環保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兩人磚廠因環保問題被罰款 5 萬元,要求承包方分攤部分費用。后續承包方支付了部分現金,除此之外還單獨借給湯某 10 萬元 —— 這里要先說明白,這筆 10 萬元屬于普通民間借貸,并未納入詐騙罪的指控范圍。
最終這筆罰款分攤的爭議,演變成了刑事指控。檢察機關起訴湯某構成詐騙罪,指控邏輯很符合大眾的樸素認知:這份環保處罰決定書存在偽造、變造痕跡,真實性存疑;湯某拿著這份有問題的文書,讓承包人誤以為磚廠真的遭受了行政處罰,才愿意掏錢分攤。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一同被起訴的還有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檢察機關認為,湯某將磚廠整體交給他人承包經營,本質是變相轉讓土地使用權,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
乍一聽確實很像那么回事。文書有疑點,錢也實際拿到了,事實清楚、邏輯通順,不是詐騙還能是什么?這也是絕大多數同類經濟糾紛報案時,報案人最篤定的理由。甚至不少基層辦案人員,也容易順著這個思路倒推定罪
可一審法院的審理結果,完全打破了這套慣性邏輯。
一審逐項擊破:兩項指控均不成立,依法判決無罪
九江市柴桑區人民法院審理后,對兩項罪名逐一作出評判,最終認定指控證據不足,判決湯某無罪。法院的說理沒有停留在表面事實,而是精準戳中了指控邏輯里的兩處核心漏洞。
文書有疑點,不等于就是被告人偽造的
刑事定罪靠的是完整證據鏈,從來不是合理懷疑。法院首先明確了一個前提:在案證據只能證明這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存在瑕疵、真實性存疑,但無法證實這份文書就是湯某本人偽造或變造的。文書從何而來、由誰制作、有沒有經過修改、修改的主體是誰、湯某拿到文書時是否知曉其中問題,整個過程沒有形成閉環的證據鏈條,關鍵環節全部處于存疑狀態。
很多人會想當然:文書是他拿出來的,不是他造的還能是誰?但刑事訴訟遵循 "排除合理懷疑" 的證明標準,不能靠推定和猜測定案。"文書有問題" 是一回事,"問題文書是被告人偽造的" 是另一回事,兩者之間不能直接畫等號。只要這個核心環節證據不足,詐騙的基礎事實就站不住腳。
承包人付款,根本不是因為"被騙"
這是本案最核心的無罪理由,也戳破了很多人對詐騙罪的認知誤區。詐騙罪的法定構成里,有一個繞不開的核心環節:被害人必須是因為行為人的虛假陳述,陷入了錯誤認識,進而基于這個錯誤認識主動處分財物。換句話說,如果被害人根本沒被蒙騙,甚至早就知道事情有蹊蹺,那哪怕最終掏了錢,也不能算被騙。
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剛好印證了這一點:承包人劉某、戴某在付款之前,就已經發現這份處罰決定書多處不合常理,對文書的真實性產生過明確懷疑。他們最終愿意支付費用,并不是因為相信了這份處罰決定書,而是當時磚廠正處在生產銷售的旺季,擔心環保問題真的被追責、耽誤生產經營造成更大損失,索性通過協商支付一筆費用,把事情平息下來。
說白了,這筆錢不是被騙走的,是雙方權衡利弊、談出來的結果。背后有經營壓力的考量,有費用分攤的爭議,還有合作關系的博弈,唯獨缺少 "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 這個詐騙成立的必備要件。既然付款是承包人在知情存疑的前提下,自主作出的商業選擇,自然不能按刑事詐騙來定性。
至于另一項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指控,法院也劃清了清晰的邊界:涉案磚廠的土地使用權,本身就是通過租賃方式取得的;湯某將磚廠對外承包,轉移的是企業的生產經營權,并非土地使用權本身。在租賃主體未變更、土地用途未改變的正常經營承包場景下,不能將承包經營等同于土地使用權轉讓,這項指控同樣不能成立。
抗訴之后的反轉:檢方主動撤訴,無罪判決最終生效
一審無罪判決作出后,檢察機關不服,依法提起了抗訴。不少人當時都捏了把汗,畢竟檢察機關抗訴,往往意味著檢方認為一審判決存在明顯錯誤,二審的改判壓力并不小。可案件的走向再次超出了很多人的預期: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抗訴機關認為抗訴不當,主動向法院申請撤回抗訴
最終九江中院作出(2020)贛 04 刑終 230 號刑事裁定,準許檢察院撤回抗訴,一審法院的無罪判決正式發生法律效力。這個結果其實并不意外 —— 當指控邏輯的核心漏洞被一一擊穿,連抗訴機關自己也意識到,有罪認定的證據和法律依據都站不住腳。主動撤回抗訴,反而是尊重事實和法律的選擇。
這份判決真正的價值:劃清經濟糾紛和刑事犯罪的邊界
一個不算重大的案子,為什么值得拿出來仔細講?因為它精準回應了實務中最常見的定罪誤區,給所有市場經營者劃清了幾條清晰的紅線,同時也有幾個容易被忽略的風險點必須點明。
第一,不是有欺騙行為就等于詐騙,核心看被害人有沒有真正陷入錯誤認識
很多人總覺得,只要對方說了假話、材料有水分,就是詐騙。但民事交往和刑事犯罪的邊界,恰恰就在這里。商業往來中難免存在夸大宣傳、隱瞞瑕疵,甚至一定程度的不規范,大多屬于民事欺詐或者違約范疇,承擔民事責任就足夠了。只有當行為人虛構核心事實,徹底蒙蔽了對方,讓對方在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交付財物,才可能觸及刑事詐騙的紅線。這里也要補充一句邊界:不是只要被害人有一絲懷疑,就不算詐騙。如果只是略有疑慮,但整體仍是基于虛假文書作出付款決定,依然有可能認定詐騙。只有像本案這樣,付款的核心動因是自身經營考量,而非相信虛假事實,才排除詐騙認定。
第二,刑事定罪靠證據鏈閉環,不能靠結果倒推
實務中太多同類案件,都是順著 "結果不好→對方肯定是故意騙我" 的邏輯倒推。可刑法不搞 "有罪推定",從虛假材料的制作,到詐騙故意的產生,再到被害人被騙處分財物,每一個環節都要有證據支撐。僅憑 "材料有問題、錢到了對方手里" 兩個結果,就直接推定詐騙成立,本質上是對刑事證明標準的漠視。
這里還要提醒兩個容易被忽略的法律風險:
其一,刑事無罪不等于完全無責。即便不構成詐騙罪,如果民事上能夠證實文書存在問題、費用分攤沒有依據,承包人依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要求返還款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是刑事上不定罪,這筆錢就拿得理所當然。其二,偽造文書本身就是獨立的刑事風險。本案是因為無法證明文書是湯某偽造,才不構成詐騙;如果后續查實文書確系行為人偽造,即便最終不認定詐騙罪,也可能單獨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千萬不要覺得 "沒騙到錢就沒事",造假行為本身就可能觸犯刑法。
第三,正常承包經營不等于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但邊界不能隨意突破
很多實體經營者會關心這個問題:租地建廠再承包出去,會不會踩土地犯罪的紅線?本案的裁判邏輯很明確:租賃土地后對外發包企業經營權,只要租賃主體不變、土地用途不改,一般不會認定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但如果是以承包為名,行非法倒賣土地之實,或是擅自改變農用地性質用于非農建設,依然有刑事風險,不能一概而論。
回到文章開頭的問題:公章存疑、錢也收了,就一定是詐騙嗎?這份(2019)贛 0421 刑初 156 號判決給出了最務實也最符合法律邏輯的答案:不一定。要查清問題文書是誰制作的,要判斷付錢的人到底有沒有被蒙蔽,要區分這筆錢是被騙走的,還是雙方博弈協商的結果。
對普通經營者來說,別輕易用 "詐騙" 的標簽去定義所有經濟糾紛,很多爭議本質上都是商業風險,優先通過民事途徑解決更高效;對身處類似案件的當事人來說,也別被 "材料有瑕疵就必然定罪" 的說法嚇住,回到證據本身、回到犯罪構成要件,很多看似不利的局面,都有合法的抗辯空間。守住罪與非罪的邊界,既是對市場交易秩序的保護,也是對刑法底線的堅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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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伙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并在律所內部十余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余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網關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通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于打破復雜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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