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聽說過嗎,明明不是法醫,卻敢出具所謂的法醫鑒定,明明是重傷卻竟偽造成輕傷,不僅隱瞞傷情,而且還不敢在鑒定書上簽名,以及依法應明確的鑒定資質說明,如果不相信就請看看虛假的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04)高醫鑒字第604號法醫學鑒定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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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不得委托或指派無資質人員鑒定,可在該份沒有鑒定人簽名和資質介紹的違法鑒定書中,卻蓋有著“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鑒定專用章”,顯然這是代表由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具,可令人不解的是,既然是天津市的最高審判機關,難道連不是法醫出具的鑒定違法都不懂?難道連沒有鑒定人簽名和資質介紹的鑒定無效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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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該份鑒定書的兩位鑒定人李宏捷和陳光明連被鑒定人張復生的面都沒見到,又是怎么進行的鑒定?為什么說僅是“根據目前情況應評定為輕傷”?這是一份合格、有效且實事求是的法醫鑒定嗎?既然記載了“張口受限”,而《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15條明確規定,張口度小于1.5厘米構成重傷,而該份鑒定為何故意不寫受限尺寸?這顯然不是協助被告偽造證據,而是鑒定人自己偽造證據。而更令人瞠目的是,在這份偽造證據上竟然還加蓋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技術鑒定專用章”,如果這枚公章不是私刻的,顯然對于這份偽造鑒定引發的一切后果應該由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而到底又該怎樣負責,負什么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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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對本案作一簡敘,2004年6月24日21時許,我兒子張復生在寶坻區政府大門東側,被公然聚眾涉惡毆打討薪者的天津雙佳科技公司的員工持鐵棍擊傷頭部,經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診斷,下頜骨多處粉碎性骨折,9顆牙齒折斷脫落、張口度小于1.5厘米、面部變形、腦外傷綜合癥,符合《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十五條中的一、二、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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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經出版過90余部法醫鑒定類書籍,并曾任最高檢和最高法主任法醫師莊洪勝及另外六名國內著名法醫專家張繼森、翟建安、胡志強、潘建章、李永志、寇慧珠等共同鑒定,構成重傷,六級殘、八級殘和兩個十級殘。但卻被天津高法沒有鑒定資質介紹及鑒定人簽名的(2004)高醫鑒字第604號法醫鑒定書認定為輕傷,并被天津寶坻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刑事判決未經質證的采信,及天津第一中級法院(2005)一中刑終字第161號刑事裁定未經開庭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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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鑒定人在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最高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6條規定:鑒定書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附鑒定人的相應資格說明。《最高法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8條第7項規定:“鑒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可見,沒有鑒定人簽名的司法鑒定無效,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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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條規定:“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然而該案當年依據這份虛假的輕傷鑒定,竟將持鐵棍故意擊人頭部致重傷重殘嚴重后果的涉惡犯僅輕判一年,且受害人未得到應有賠償,造成一起長達22年的冤假錯案。
綜上可見,天津高法的這份所謂法醫鑒定,不僅是隱瞞傷情,也不僅是沒有鑒定人的資質和簽名,而是鑒定人根本就不是法醫。連什么是輕傷和重傷都不懂,也根本就不是由法醫出具的法醫鑒定。
而未經質證就據此定案的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判決和未經開庭就維持原判的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終字第161號刑附民裁定又該否重審?雖然已過去長達22年,但人生能有幾個22年,張復生當年受害時還年輕未婚,可多種殘疾和變形的面容卻給他留下了終生的苦痛。為了維權,我將繼續依法對涉惡保護傘控告,并堅定不移的投入到2026年天津的掃黑除惡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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