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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從2003年開始寫經濟時評,那時候年輕,太認真,習慣性認為寫評論的人至少得有一點邏輯。今天看到很多高大上的評論,都不知道誰寫的,通常情緒飽滿,立場鮮明,但缺乏基本邏輯和常識,不由唏噓。
昨晚和大學同學簡單討論某媒體對LV和茉莉奶白商標官司的評論文章,其核心觀點是:LV的“老花”源于中國傳統紋樣,企業轉化為注冊商標還起訴中國品牌侵權,引發“老祖宗留下的東西我們自己反倒不能用了嗎”的樸素討論。落腳點是,這種轉化不能對公共文化資源先占獨享。
忍不住笑了,這種評論怎么出街的?現在媒體地位這么糟糕,一些媒體人素質滑落,功不可沒。
評論把文化溯源問題(商標圖案最早出現在哪里)和商標侵權問題(標識如今從商標法角度歸屬于哪一方)混為一談。法學上有一個概念叫“商標第二含義”,一個圖案,經過上百年持續、穩定、大規模商業使用,在大眾認知里唯一綁定某個品牌。LV的老花圖案定型于1896年,這一百多年里,它在全球范圍內建立了LV品牌和“四葉花”的認知關聯。《商標法》保護的不是“四葉花/寶相花”紋樣本身,是這份用上百年時間建立起來的市場識別權益。
評論說“企業(把文化符號轉化注冊商標)不能對公共文化資源先占獨享”,這個原則本身沒錯。但品牌方做的不是“先占獨享”紋樣,而是通過持續經營獲得了特定圖形作為商標的專用權。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事實。
評論援引《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稱含有通用元素的商標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雖然我不是法律人,也知道這是典型的“用對法條、用錯場景”。
第五十九條是侵權訴訟中的抗辯事由。被告方可以用它來為自己辯護,說“我這是正當使用,不構成侵權”。但“正當使用”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必須是描述性使用(比如用圖案來說明商品的某種特性),而不能是商標性使用(用圖案來標識商品來源)。諸位有眼看,茉莉奶白把四葉花卉圖形作為品牌核心Logo,大規模用于門店門頭、產品包裝、線上宣傳。這不是在“描述”什么,就是在“標識”自家。何況,茉莉奶白在2024年3月申請相關商標時,就因與LV商標近似被駁回——明知有風險,仍持續大規模使用。這種情況下主張“正當使用”,法律上幾乎沒有空間。只談“公共資源不可獨占”的道德,不談“商業使用不得混淆”的法律底線,一定會導致結論與事實脫節。
評論引用歐盟、美國、日本的判例,證明“企業不得獨占公共圖案”。也不知道作者是否知道自己在含糊邊界,這些判例針對的是缺乏顯著性或僅為裝飾性使用的情形,而非已成為馳名商標的圖案。
用“通用圖案不可獨占”的判例,來論證“馳名商標應限縮保護”,相當于用感冒藥的治療方案去處理胃痛,藥不對癥。
評論呼吁建立傳統紋樣數據庫,防止搶注。這個建議本身有價值,但無法用來否定司法判決。“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基本原則。即便未來建立了完善的數據庫,也無法撼動LV等已注冊馳名商標的既得權利。媒體評論不能用一個尚未落地的制度去否定一個已經作出的判決,那就成了情緒宣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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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茉莉奶白該怎么辦?
坦率地說,二審全面翻盤的希望渺茫。上訴策略最務實的著力點,是爭取降低賠償金額。
一審認定茉莉奶白2025年營收約40億元,使用侵權標識的產品占比約35%,據此估算侵權獲利約1000萬元。茉莉奶白可以嘗試論證品牌成功更多源于產品、運營和營銷,而非這一個圖形標識的貢獻;或者舉證實際利潤率低于法院估算。賠償額從1030萬降至數百萬,比推翻侵權定性要現實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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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根據時間線制作
LV在1985年2月18日就在中國申請并依法注冊了包含四葉草在內的圖形商標,注冊號為241012號。此外,LV構建了幾乎”全類覆蓋“+”元素解構“的雙重商標壁壘,不僅覆蓋數十個商標大類,注冊完整的Monogram組合圖案,還會將其拆解,對四葉花卉、四角星、LV字母組合等單個元素分別提交商標注冊申請。這一套系統性的“全球注冊+防御矩陣+監控閉環”體系,現在還有人不知道嗎?今天爭論“這個紋樣老祖宗用過”,在法律上,確實沒有任何意義。
那文化遺產保護該怎么辦?
這確實是一個結構性問題:傳統文化符號,如果被境外品牌率先完成商業確權,確實會讓我們被動。
而且眼下確實不存在一個單一的機構可以壟斷性地為所有傳統紋樣進行“文化確權”。 這項工作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政府、社會和商業機構共同參與。
真正有意義的動作是,建立國家級的傳統紋樣數據庫,對公共文化資源進行數字化登記和確權;推動在商標審查中明確“傳統文化元素合理使用”的邊界;鼓勵本土設計師在傳統紋樣基礎上進行創新性轉化并申請知識產權保護。
從政府與官方機構的角度,需要奠定制度與法律基礎。文化和旅游部及地方文旅部門負責非遺的認定、記錄和名錄建立;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地方中心則提供版權登記、專利、商標等確權服務;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具有歷史價值的“文物”認定。部分地方還可以成立專門機構,比如景德鎮陶瓷文化遺產和知識產權檢察保護中心。
從社會與商業力量的角度,可以探索數據化與資產化路徑。當傳統紋樣被轉化為數據資產后,便可進行登記確權。對紋樣感興趣的朋友可以看山東美術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導的“紋明——中國圖案數字資源平臺”。如該網站所言:3萬余條高清矢量資源均標引精確、可溯源,具備生成式設計應用的基礎,不僅是一個可對接國家級數字服務平臺的中國圖案語料庫,更是精專的學術研究基地、一個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數字藏品、數字資產開發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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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截屏自【紋明】網頁
看下來美不勝收,對眼睛非常友好。
這些老祖宗的東西,到最后還是要給我們的社會生活和商業環境提供美感,給后人用的。那么個人與集體對傳統紋樣進行創新性演繹所形成的新作品(如設計師的二次創作),其著作權歸創作者所有。此外,符合條件的產品或技藝可申請地理標志或集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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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公版書來做比喻,因為不存在一個機構能像發專利一樣,把“唐代寶相花”確權給某個特定主體。寶相花像“公版內容”,如同《紅樓夢》的文字,一旦進入公共領域,就不能被任何人“申請”為私有財產。所謂“確權”,在法律上不是指“擁有它”,而是“登記備案”。那么政府的角色就是“建檔”而非“授權”。文化和旅游部門的非遺名錄、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在探索的傳統紋樣數據庫,本質是建立“公共權利清單”,其作用是一旦發生糾紛時,品牌方或使用者可以拿出官方的“出處記錄”作為證據,證明“這個元素早在某品牌注冊前就已存在”,從而在抗辯中主張“缺乏顯著性”或“公共資源合理使用”,但無法阻止他人使用該原始圖案。
真正能被“申請”的,是“創新演繹”。如果一個設計師或機構對老祖宗紋樣進行了具有獨創性的改編(比如重新構圖、配色、賦予新形態),那么創作該作品的企業或個人就是權利人,可以去申請著作權登記或商標注冊。
就像出版社給《紅樓夢》做獨家注解、插畫或精校排版,形成的新版本擁有獨立的著作權。在商標領域,如果企業利用傳統紋樣元素,重新設計出了具有顯著差異的新圖形(不管是簡化線條、改變結構還是組合新元素),且公眾不會將其誤認為某品牌的商標,那就屬于受保護的“演繹作品”。
但如果某企業直接把公版書的原文排版復印出來,換個封面就當自己的賣,那就是盜版。可以想想為什么茉莉奶白的商標申請被駁回。商標法不保護“原創性”,只保護“識別性”。更懂設計的朋友有發言權——LV Monogram是一個由四葉花卉、四角星、菱形內包四角星以及“LV”字母四個元素組成的固定組合圖案,這種將特定幾何化花卉與品牌字母組合并形成固定排列的方式,本身就是一種具有獨創性的設計。即便LV商標的靈感100%源自我們唐代寶相花,只要它通過長期使用獲得了“第二含義”,法律就保護它作為商標的識別功能。
文化悲情可以喚起關注,但解決不了問題。法律不保護情緒。
對中年婦女來說,就是很討厭揣著明白裝糊涂啊。
是銀子總會花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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