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三十多年,
在征收利益面前,
情分竟如此脆弱。
還因為沒領結婚證,
到頭來可能老無所依。
上海黃先生的故事,
給很多情況相似的老年人
敲響了警鐘。
一句承諾
換來可能被掃地出門
黃先生與老伴風雨同舟三十多年。因老伴的兒子反對,兩人始終未領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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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早年與前妻離婚時,協議約定原公房若征收,他可分得一套。十多年前,這套公房果然被征收,黃先生分得松江一套產權房,產證上只有他一人名字。之后,他和老伴及其兒子一同搬入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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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老伴嫌松江偏遠,勸說黃先生賣掉這套房子,搬到她在市區的一套使用權房(租賃公房) 里居住,并口頭承諾:以后這套房征收,分兩套房,一套給兒子,一套老兩口自住。
黃先生賣掉自己松江的房后,200多萬元房款大部分用于二人日常開銷,還拿出10萬元給老伴的兒子買車,20萬元給老伴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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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黃先生提出將戶口遷入老伴那套市區使用權房時,卻被對方以“兒子不同意”為由拒絕。
如今,這套市區房子真要征收了,老伴卻變了臉,找各種理由想把黃先生趕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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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不在
沒領證
征收能分錢嗎?
這是黃先生最關心的問題。律師分析如下:
1. 關于“事實婚姻”的認定
黃先生與老伴若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在法律上可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這意味著,黃先生雖然不是法律上的“丈夫”,但享有與登記配偶同等的財產權利。
2. 關于“同住人”資格的認定
結論:黃先生不能直接分得“人頭費”。
戶籍不在冊:戶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內,是硬傷。
他處有房:黃先生此前已享受過動遷安置(松江的房子),這屬于“他處有房”,不符合“同住人”資格。
因此,黃先生雖然居住多年,卻無法以“同住人”身份要求分得征收補償款。
3. 補償款怎么分?
這套使用權房戶籍在冊有4人:老伴和兒子一家三口。兒子一家不符合同住人條件,因此“三塊磚”補償(即房屋價值補償款)原則上歸承租人老伴所有。
這部分屬于老伴的婚前財產,黃先生很難主張分割。但“三塊磚”以外的獎勵補貼等,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黃先生有權主張分割。
給兒子買車的錢
給老伴炒股的錢
還有這些年花銷的100多萬元
能要回來嗎?
1.給兒子的10萬元買車錢
這筆錢屬于贈與。贈與一旦完成,且無法定撤銷事由(如嚴重侵害贈與人權益等),很難再要回來。
2. 給老伴的20萬元炒股錢
現有股票,以及炒股產生的收益,黃先生都可以主張分割。
3.花銷的100多萬元
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很難再追回。
給所有重組家庭忠告
感情是感性的,但財產是理性的。不要用金錢去考驗人性,也不要用口頭承諾去替代法律文件。對于重大財產安排,尤其是房產、征收等事宜,提前寫好書面協議,留好遺囑,才是對雙方晚年生活最踏實的保障。
子女們也請記住: 父母的幸福是他們自己的,多一些尊重,少一些干涉。法律能分割財產,但分割不了人心。
新民晚報(xmwb1929)綜合案件聚焦、江南都市報、新聞晨報
編輯:倪彥弘
編審:魏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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