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周扒皮還狠毒!貴州貴陽,男子在單位做電工26年,僅早年簽過兩次合同但原件已遺失,離職時才發現單位從未繳過社保,勞務公司給9.2萬稱一次性了結,男子簽字領款但不知含社保折現,現要求補繳遭拒,企業稱檔案無名、已簽放棄協議兩清。法律上該如何認定?
(案例來源:貴州日報,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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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師傅是貴陽清鎮人,今年五十好幾了,1990年前后,他經人介紹進了七冶(現貴州省建設投資集團基礎設施建設有限公司)承接的工地上干電工,技術活,考過特種作業證,一干就是二十六年。
剛去頭幾年,1991年、1996年單位還跟他簽過兩回正式用工合同,但年代太久遠,搬了好幾次家,紙質合同早不知塞哪兒去了。
可這人不偷懶,每天背著工具包巡線路、修配電箱、跟項目走,白云區、觀山湖區好幾個工地都留下過他的腳印。公司里老項目經理、老工長、材料員,大多認得這個總是穿藍工裝、話不多的老電工。
周師傅想法特樸素:苦點累點沒事,把活干好,等項目結束、年紀到了,順順當當辦退休,拿份養老金,再不濟有醫保兜底,這輩子對得起自己。他印象里每月工資都扣了社保個人部分,從沒想過單位壓根沒往社保局交,也沒給他開過戶。
2025年,周師傅因身體原因不想再跑工地,跟勞務派遣公司(貴州鴻業勞務有限責任公司,系七冶合作單位)協商離職。
勞務公司說給算筆賬:工齡補償加工資結算一共9.2萬元,讓他填《勞動合同解除申請》,在《收據》上簽字,收據印有格式化條款——上述費用已涵蓋派遣公司基于法定義務應向其支付的一切費用及補償,系對其全部權益的最終補償,永久放棄就雙方之間法律關系而享有的所有權利主張。
周師傅文化不高,想著反正在編名單上找不到自己名字、這些年也沒見過社保本,勞務公司說這就算結清了,他簽了字,9.2萬打入卡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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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回家后跟老工友一聊,人家說你干這么久咋可能沒社保,你去查查,周師傅跑去社保大廳一查后徹底傻眼,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個險種全線空白,一天都沒繳過!
他立馬找勞務公司、找七冶基建公司問,得到的答復是:經核查在編人員檔案無此人信息,無法認可存在勞動關系;已簽解除協議領款放棄一切后續權利,雙方兩清,不再承擔責任。
公司甚至補了一句:給的9.2萬里已經包含了所有補償,你要補繳社保那是你自己的事。周師傅當場回:我當時以為是工資加遣散費,從來沒人跟我說這錢頂替二十六年的社保!我寧可不要這九萬二,也要把社保補上!
這事鬧到媒體介入,企業仍堅持無在編記錄、已簽最終了結協議,周師傅滿腹委屈找勞動部門咨詢。
此事該如何認定?
1.放棄社保補繳的離職協議條款依法無效。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均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國家強制義務,不因雙方約定或勞動者承諾而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承諾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該約定或承諾無效。
因此,即便周師傅在《收據》上簽了放棄一切權利主張、費用涵蓋全部法定義務,該條款因免除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條款,不產生阻卻周師傅要求補繳社保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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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沒在編、沒合同就不認勞動關系不成立,事實勞動關系可憑多類證據認定。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主體合格+接受單位管理+從事單位業務組成部分+有報酬4個特征的,勞動關系成立;認定時可參照工牌工服、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其他勞動者的證言、派工單、項目簽到表等。
周師傅雖早年合同丟失,但多名項目經理、工友可出庭作證其長期在項目受班組長指派從事電工工作、按月領工資(如有銀行流水更佳),已形成證據鏈,可申請勞動仲裁確認1990年至離職期間與勞務派遣公司或實際用工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一旦仲裁或法院確認勞動關系,社保征繳機構可責令用人單位補繳。
關于那9.2萬元,若最終認定屬普通經濟補償金+未結工資,不涉及社保折現,周師傅補繳時單位應承擔單位應繳部分及滯納金;若查實用人單位故意以打包買斷規避社保繳費義務,該行為本身違法,不影響補繳決定作出,已付9.2萬可視情況主張抵扣單位應付的其他補償項目,但不抵扣法定社保費本身。
給普通工友三點提醒:第一,入職后主動查社保賬戶,每年打印繳費明細,發現斷繳當月問HR,別等離職再查。
第二,離職時凡遇一次性買斷、放棄一切權利的格式條款,問清是否含社保折現,最好要求單列社保補償數額或注明不含社保補繳請求權,盲目簽字極易吃虧。
第三,沒簽合同的老員工平時注意留存工牌、派工單、工友聯系方式、工資轉賬截圖,關鍵時刻這些能救你確認二十幾年的事實勞動關系。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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