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智勇律師:收了錢,事沒辦成被告上法庭,二審卻改判無罪——"收了錢"與"詐騙"中間隔著一個關鍵要件
做刑事辯護這些年,接待過最多的一類咨詢,都繞不開同一句話:"我錢給了他,事沒辦成,這算不算詐騙?"很多人腦子里的邏輯特別直白:收了錢沒兌現承諾,人還躲著不見,那肯定是騙錢。可司法實踐里,民事違約和刑事詐騙的邊界,從來不是"事有沒有辦成"這么簡單。很多案子一審按詐騙定罪,到了二審又改判無罪,差的就是對"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今天張智勇律師講的這個安徽亳州的二審改判案例,就特別有代表性。案子案號是(2013)亳刑終字第 00076 號,案件此前還經歷過一次發回重審,重審后的一審仍以詐騙罪判了當事人四年有期徒刑,二審法院推翻原判,直接改判無罪。整個案子的核心爭議,說白了就是:收錢幫人辦公交上線,最后線路沒批下來,到底是商業違約,還是刑事詐騙?
案子的來龍去脈:車買了,線沒批,人被抓了
案子的當事人劉某,早些年是渦陽縣一家公交公司的常務副總經理,公司從設立到公交線路審批、車輛上線,基本都是他牽頭跑下來的,手里也一直保管著公司的印章。后來公司內部出了變動,通過公告、電視字幕的方式解除了他的常務副總經理職務,但交接做得并不徹底,公司印章還留在劉某手里,行業里的資源和對接渠道也都在他手上。關于這枚印章的真偽,后續也成了案件的爭議點之一,劉某始終主張印章是經公司同意刻制的,并非私刻。
2010 年的時候,有幾個車主想入行跑公交運營,打聽了一圈找到劉某。劉某還是以公交公司負責人的身份和他們簽了協議,約定每輛車收 16.5 萬,負責搞定購車、入戶、線路審批全套手續,保證車輛能正常上線運營。前后一共 6 個車主,湊了 99 萬元交給了劉某。
收錢之后,劉某沒把錢揣起來就完事。他帶著車主代表專門跑到客車生產廠家,實打實訂了 6 輛公交車,車款直接從收的費用里支出;車提回來之后,又用手里保管的公司公章,把 6 輛車全部登記到了公交公司名下。前面的流程走得都很順,偏偏卡到了最后一步 —— 新線路的審批始終沒批下來,車最終沒能正式上線運營。
錢花了,車買了,卻跑不了運營,車主們接受不了,認為劉某從一開始就是設局騙錢,直接報了案。
一審定罪:隱瞞身份 + 事沒辦成 = 詐騙?
這個案子其實走了兩輪一審程序。第一次一審判決后,因事實不清被中院發回重審;重審之后,一審法院仍然認定劉某構成詐騙罪。一審的定罪邏輯其實特別符合大眾的樸素認知:你明明已經被公司免職了,還瞞著身份以公司負責人的名義簽合同收錢;明明線路還沒審批下來,就打包票能上線運營,還在中間賺差價,這不就是虛構事實、騙取他人信任嗎?最終一審法院認定劉某騙取的是其中 6 萬余元的差價款項,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七萬元。本質上就是典型的結果倒推:事沒辦成,你又隱瞞了真實身份,那你就是詐騙
拿到判決劉某不服,再次提起了上訴。不少人當時都覺得,事實清楚、錢款也實際交付了,事又沒辦成,上訴大概率還是維持原判。可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時候,沒有順著"沒辦成 = 詐騙"的慣性往下走,而是把整個簽約、履約的過程拆碎了逐節看,最后得出了完全不一樣的結論。
二審改判無罪:不能用結果倒推主觀故意
二審改判無罪的核心理由,總結下來就是:現有證據達不到刑事詐騙的定罪標準。不是說劉某的行為完全沒有瑕疵,而是刑事定罪要講證據、講構成要件,不能單靠一個失敗的結果就定性
有真實的履約動作,就不是空手套白狼
很多典型的詐騙案,都是收了錢就失聯,錢款要么拿去揮霍還債,要么直接轉移,半分實事都不干。但這個案子里,劉某收了 99 萬之后,核心的履約動作基本都落地了:訂車、付款、上牌入戶,每一步都有實據,6 輛車實實在在落在了公交公司名下,不是憑空畫餅。法院也特意提到,劉某一直在為車輛上線協調推進,不是收了錢就躺平不管。哪怕最后線路沒批成,也不能否認他實際投入資金、推進履約的事實。有真實的履約投入,和那種純靠話術騙錢的行為,本質上就不是一回事。
不能用事后的失敗,倒推事前就明知辦不成
一審認定詐騙的一個重要依據,是劉某已經被免職,沒資格再辦線路審批,所以他從一開始就是騙人。但二審法院沒認這個邏輯。法院認為,劉某此前就是公司的核心負責人,公交公司的設立、之前的多條線路上線都是他一手經辦的,業務熟、資源也有,手里還握著公司公章,客觀上確實有繼續推進業務的條件。結合他后面真金白銀買車、辦手續的一系列行為,足以說明他主觀上是想把這件事辦成的。
不能因為最后線路沒批下來,就反過來說他從簽合同那天起,就知道肯定辦不成。商業合作里,很多事本身就有辦成辦不成兩種可能,有沒有能力、有沒有意愿辦成,和最后有沒有辦成,是兩碼事。把客觀上的履約失敗,直接等同于主觀上的詐騙故意,是典型的結果倒推,不符合刑事定罪的邏輯。
賺差價是正常商業行為,不等于非法占有
一審判決里,把劉某賺取差價也當成了詐騙的佐證,最終認定的詐騙金額也正是這 6 萬余元的差價。但二審法院說得很明白:民商事交易里,賺差價、拿利潤,是再正常不過的事。幾乎所有中介、代辦類的合作,本質都是靠提供服務賺取利潤,不能因為對方賺了錢,就說這是非法占有。更何況整個業務尚未最終結算,購車、入戶、協調審批都有實際成本支出,沒對賬清算就直接把差價認定為詐騙金額,于法無據。正常的商業利潤,和刑法里的非法占有,完全是兩個概念。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也是法院考量的重點:履約出問題之后,劉某提出過回購車輛的方案,也實際回購了部分車主的車輛。也就是說,他不是想把損失全甩給車主,而是愿意承擔責任、兜底風險。有這樣的兜底行為,更難認定他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必須劃清的邊界:刑事無罪,不等于民事無責
說到這兒必須把邊界講透:二審改判無罪,不等于劉某的行為完全合法、一點問題都沒有。他在已經被公司免職的情況下,還以公司負責人的身份對外簽協議,隱瞞了身份變動的事實,這在民事上屬于不誠信,甚至可能構成民事欺詐。車主們完全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剩余款項、賠償損失,該承擔的民事責任一點都跑不了。
刑事無罪和民事有責,從來都不沖突。刑法是社會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線,定罪的標準更高,必須要證明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抱著非法占有的目的,純靠虛構事實騙錢。如果只是隱瞞了部分情況、有真實的履約意愿和動作,最后因為政策、審批這些客觀原因沒辦成,那該走民事走民事,不該動用刑法來兜底。
實務里很多人容易走兩個極端:要么覺得事沒辦成就是詐騙,死磕著非要刑事立案不可;要么覺得只要我做了點事,就絕對不算詐騙。這兩種想法都不對。區分的關鍵,從來不是最終結果,而是整個過程:你是真的在全力辦事,還是從一開始就沒打算辦?錢是真的投到項目里了,還是揣進自己腰包揮霍了?出問題之后是想辦法補救承擔責任,還是跑路失聯甩鍋?就像這個案子,如果劉某收了 99 萬,根本沒去訂車,全拿去自己花了,那哪怕他說破天想辦事,也難逃詐騙的認定。反過來,他把大部分錢都投進了約定的事項里,也一直在推進,只是最后一步沒成,那就不該按犯罪來算。
回到最開始的問題:收了錢、事沒辦成,就一定是詐騙嗎?這份判決給出的答案很明確:不一定。
對出錢辦事的人來說,遇到履約失敗先別急著扣詐騙的帽子,先搞清楚錢花在哪了、對方有沒有真的辦事,選對維權路徑比死磕刑事更高效;對被質疑的一方來說,也別覺得只要有過履約動作就高枕無憂,隱瞞真相、出問題不補救,一樣可能踩到刑事紅線。
商業交易本來就有贏有虧,法律會保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也不會把正常的商業風險,隨便變成刑事犯罪。守住罪與非罪的邊界,既是對市場交易秩序的尊重,也是對每個當事人的公平。
![]()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伙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并在律所內部十余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余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網關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通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于打破復雜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