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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近代化視角下的錯案糾正: 中華民國大理院非常上告判決例研究》
作者:李超 著
ISBN:978-7-5764-2439-3
定價:88.00 元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6年3月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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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華盛頓法學院LL.M,華盛頓法學院訪問學者。長期從事中國法律史、比較法的研究。學術專著有《清末民初的審判獨立研究》(獨著,法律出版社)、主持翻譯《近代中國的契約與產權》(浙江大學出版社),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19YJA82002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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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聚焦民國北京政府大理院非常上告制度,深入探究法律近代化轉型時期錯案糾正機制與實踐功效。本書先介紹源自法國的非常上訴制度,涵蓋法、德基本構成,日本近代形成,清末引入規范及民國援用調整,分析其制度價值與學理爭論。接著闡述民國初期該制度程序機制與司法實踐,包括援用法律、司法調適及發起機制。還探討其對傳統刑事“情禮”案件的調整,在親屬犯罪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通過以年份為單位分析大理院實務判決,呈現非常上訴司法實務特點。最后通過中日制度實踐比較,評判非常上訴制度價值,剖析其在近代中國制度借鑒中的“變形”及法律文化原因,為理解法律近代化轉型下的錯案糾正與制度發展提供獨特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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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緒論| 001
第一章 中國傳統的刑事錯案糾正與統一法律適用| 012
第一節 “有錯必糾”:傳統刑事司法的冤案救濟| 012
第二節 古代中國法律的統一適用機制與特征| 021
第二章 非常上告制度的歐陸緣起與日本的改造| 032
第一節 法國的非常上告制度| 033
第二節 德國的非常上告制度| 036
第三節 日本對非常上告制度的改造及其演變| 040
第三章 清末非常上告制度的借鑒與實踐| 051
第一節 近代刑事司法體制的建立| 052
第二節 清末非常上告制度的確立| 068
第三節 清末非常上告的司法實踐| 082
第四章 民國北京政府時期非常上告制度的生成與演變| 093
第一節 “為被告人利益”原則的確立| 094
第二節 “統一法律適用”功能的確立| 105
第三節 非常上告的提出主體:從司法總長到大理院總檢察廳| 111
第五章 大理院非常上告判決例:類型分析與法律適用| 124
第一節 民國北京政府大理院的刑事判決例、解釋例與非常上告| 124
第二節 非常上告判決例的類型分析與法律調適| 139
第三節 民初大理院非常上告判決的年度分析| 155
第六章 非常上告制度與《懲治盜匪法》的適用| 197
第一節 貫穿傳統與近代的盜匪犯罪| 198
第二節 《懲治盜匪法》對“盜匪”罪的規范| 204
第三節 非常上告判決例對“盜匪”罪的法律調適| 215
第七章 非常上告與奸非、和誘、略誘罪的法律調適| 233
第一節 奸非、誘賣婦女犯罪的傳統刑事規范| 233
第二節 奸非、誘賣罪的近代變革| 242
第三節 非常上告判決中的奸非、略誘、和誘案| 254
結論| 282
參考文獻|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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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01
完整歷史脈絡視角以時間為軸串聯起中國傳統刑事錯案救濟、歐陸非常上告制度溯源、清末民初本土實踐的全周期演進,各章節層層遞進,為讀者搭建起近代非常上告制度研究的全景式知識體系。
02
跨域研究融合深度挖掘中國古代“有錯必糾”的傳統司法智慧,系統梳理法德日域外制度的借鑒邏輯,結合法律史與司法制度學的雙維研究視角,凸顯該領域獨有的學術原創性與研究深度。
03
史料實證導向突出緊密依托民國大理院海量原始判決例與司法檔案,細致拆解非常上告在盜匪懲治、奸非類案件等不同場景下的法律調適路徑,還原制度運行的真實細節與本土適配規律,兼具歷史研究的嚴謹性與對當代錯案救濟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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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錯案糾正,是中國刑事司法傳統中最具有連續性的制度命題之一。無論是古代司法中的錄囚、覆核、秋審、京控,還是近代以再審、非常上告為代表的特別救濟程序,都共同指向一個基本問題:當已經發生效力的裁判被發現存在錯誤時,國家應當以何種程序、何種權力結構、何種價值標準予以糾正。本書以民國北京政府大理院所作非常上告判決為中心,結合該制度在清末、民初的生成過程與司法實踐,考察近代中國刑事司法轉型背景下,作為最高審判機構的大理院如何在糾正生效判決法律適用錯誤、統一法律適用的同時,為利益受損的刑事被告提供個案救濟。它既承接了中國固有的“有錯必糾”司法意識與重案覆核傳統,又在制度實踐中逐步發展出兼具個案救濟與法律統一適用雙重功能的復合型體系,成為二十世紀中國刑事訴訟制度中獨具特色的歷史存在。
一
為什么要研究非常上告制度?或者非常上告制度有哪些研究價值?對于我國大陸法學界而言,這是在引介這一陌生制度概念前必須要回答的問題。1949年以后,我國大陸刑事司法體制的發展路徑發生轉向,產生于清末、發展于民國時期的非常上告制度徹底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以再審為中心的審判監督機制。因此,與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對非常上訴(告)所作的現行法研究不同,已不再具有現實應用價值的非常上告制度是一個非常好的法律史研究對象。
在筆者看來,非常上告制度的研究主要來自以下三個方向的吸引力:
其一,就學術史脈絡而言,學界對民初大理院在民事法律整合方面的努力已有相當深入的發掘與論述,相關成果頗為豐碩。而就刑事法律領域觀之,大理院對于刑事法律適用錯誤的糾正與統一,尚未被系統地納入研究視野,而這一功能恰是由非常上告制度所承擔。由此,對非常上告制度的產生、發展及其實踐展開研究,有助于重新認識民初大理院在刑事法律適用統一化、刑事裁判規范化以及近代刑事司法秩序重構中的作用。
其二,作為外來制度如何實現本土轉化,非常上告制度展現了近代中國刑事訴訟制度中的獨特面向。該制度經由日本移入中國。日本在吸收這一源自法國的制度時,曾賦予其特別救濟的功能,使之承擔全面糾正刑事判決錯誤的制度任務。但日本后來在刑事訴訟法修訂中,又回歸到該制度原初以統一法律解釋和法律適用為核心的制度宗旨。然而,日本的這一轉變并未直接影響近代中國對這一制度的理解。清末引入該制度時,立法者結合中國自身的司法結構,對其功能進行了再解釋:一方面將糾正錯誤與統一法律適用的功能同時置于該制度之下,另一方面在具體適用原則上又更強調實質性糾錯,尤其關注無罪判有罪、輕罪判重罪等嚴重損害被告人權益的情形,使其具有明顯的刑事特別救濟色彩。進入民國時期后,如何在“統一法律適用”與“糾正裁判錯誤”之間確定非常上告制度的功能邊界,始終構成制度運行中的核心張力。其制度定位在不同階段之間左右搖擺,由此形成了一種既不同于法國法以維護法律統一為中心的模式,也有別于日本法中救濟功能與統一法意功能交織演進的獨特路徑。這種搖擺本身,正體現了近代中國刑事訴訟制度在構建過程中,對法律統一、裁判糾錯與司法公正之間關系的持續調適。
其三,非常上告制度在中國近代刑事司法中的展開,還與傳統中國慎重死刑、重視刑事案件覆核以及追求“有錯必糾”的司法觀念之間存在內在關聯。自該制度進入近代中國刑事訴訟體系之日起,其適用對象與適用范圍就與死刑及重罪案件的覆判機制聯系到一起,被視為刑事覆核的一種特別手段。在民初的大量司法實踐中,非常上告制度也確實主動承續并改造了傳統司法對重大刑案審慎處理、對刑罰適用錯誤加以糾正的制度意識,從而呈現出刑事個案救濟的色彩遠濃于法律統一調適的實踐面貌。由此,對非常上告制度的研究,不僅可以揭示近代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建立、調適與本土化的復雜過程,也有助于從刑事法律統一適用、裁判錯誤糾正以及司法公正理念變遷三個層面,重新理解清末民初以來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現代化的內在邏輯。
二
本書的寫作旨趣并不僅止于說明近代中國曾經存在過一種名為“非常上告”的制度,還在于追問這一制度何以被引入中國、如何被中國司法機關理解和使用以及它在實踐中究竟解決了哪些問題、又暴露出哪些矛盾。
非常上告制度在近代中國的命運,深刻地體現了傳統與近代刑事司法正義理念的交織與碰撞。近代西方刑事訴訟制度以程序正義為核心,強調“一事不再理”(ne bis in idem)與“再審不加刑”原則,注重程序正當性、終局裁判的權威性以及法的穩定性;而傳統中國刑事司法則以實質正義為導向,追求案件事實真相的發現與刑事懲罰在報應上的公平,貫徹“有錯必糾”的原則。美國學者惠特曼(James Q.Whitman)指出,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在看待“正確判決”上有重大區別:前者著眼于“恰當的判決”(correct answer),而后者不僅要恰當,且必須是絕對唯一的(definitive)。在對絕對唯一判決的追求上,中國傳統刑事司法甚至比大陸法系走得更遠。本書所聚焦的非常上告制度,正是在這一傳統與近代理念交匯的張力之中生成并運作的——它既承接了傳統中國“有錯必糾”的司法文化,使本應僅為“兼具”功能的特別救濟得以擴張;同時,作為近代歐陸刑事訴訟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又試圖在程序運作中維護裁判的終局性。
清末非常上告制度的引入,首先發生在近代審判體制重建的大背景之中。隨著大理院、各級審判廳及檢察廳的設置,傳統州縣官兼理行政與司法的舊有格局,開始被新的審判機關體系取代。刑事訴訟機制也由舊式審斷逐漸轉向以審判廳為中心、以法定程序為框架的新型審判。本書第三章特別指出,《死罪施行詳細辦法》《宗室覺羅訴訟章程》以及《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均可被視為非常上告制度進入中國法制語境的重要節點。其中,《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在“再理”編中同時設置再審、再訴與非常上告三種特別救濟程序,既體現了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接受,也承認在維護公益、糾正確定裁判錯誤之際,確有設置例外程序的必要。值得注意的是,本書認為,這一制度設計在某些方面甚至比當時1890年《日本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更接近1922年《日本刑事訴訟法》所形成的結構,足見清末修訂刑事訴訟法并非簡單照搬,而是在比較法知識、學理判斷和制度理想共同作用下形成的較為前沿的程序設計。
民國北京政府時期,是非常上告制度真正展開并形成實踐規模的階段。1912年民國建立后,刑事實體法上暫時援用清末《欽定大清刑律》并改稱《暫行新刑律》,隨后又頒行《懲治盜匪法》等特別法。程序法上則在新舊交錯中逐步形成新的刑事審判秩序。法律文本更替頻繁、特別法與普通法競合、地方審判機關專業能力參差、訴訟程序尚未穩定,凡此種種,均使最高審判機關不得不承擔起糾正法律適用錯誤、統一裁判標準的任務。北京大理院作為民國北京政府時期的最高審判機關,一方面通過判決例、解釋例行使統一解釋法令的職能,另一方面又通過非常上告程序對已經發生效力的刑事判決進行審查。本書第四章將這一時期的制度演變概括為三個關鍵問題:其一,“為被告人利益”原則的確立;其二,“統一法律適用”功能的確立;其三,非常上告提出主體由司法總長向大理院總檢察廳的轉移。由此,非常上告在民國初年逐漸擺脫清末制度初創時的模糊狀態,形成以最高檢察機關提出、最高審判機關審理為基本結構的運行機制。
“為被告人利益”原則,是民初非常上告實踐區別于法國原型制度的重要特點。按照非常上告制度的原初邏輯,其主要目的在于糾正確定判決中的法律適用錯誤,并以此維護法令解釋與適用的統一,而不是為個案當事人重新打開救濟之門。但民國北京政府時期的大理院非常上告判決,往往在原判不利于被告人時直接撤銷或改判,使制度的實際重心向被告人特別救濟傾斜。這種實踐有其現實合理性:民國初年,基層審判粗疏、法官素養不齊、程序違法頻發,若嚴格拘泥于裁判終局性,容易使錯誤判決長期存續;但它也帶來制度邊界上的緊張,即非常上告與刑事再審之間的區分被削弱,法律適用錯誤與事實認定錯誤之間的界線被拉扯,統一法律適用與個案糾錯的功能出現重疊。
三
民國大理院藉非常上告推動法律統一適用的努力,亦是本書寫作的中心之一。民國北京政府時期,大理院的非常上告判決在相當程度上承擔了類似清代中央司法機關“以例斷獄”“釋例解律”的統一法律適用職能。所不同者,其依憑的不再是律例典章和通例,而是《暫行新刑律》《懲治盜匪法》等近代法律規范。自清末以來,大理院即被賦予一定的統一解釋法令之權。進入民國北京政府時期,判例、解釋例成為最高審判機關穩定法秩序的重要工具。本書指出,《大理院編輯規則》規定由大理院院長指定人員編輯判例、解釋文件匯覽,顯示判決例并非普通個案裁判的簡單匯編,而是經篩選后具有規范指導價值的裁判要旨。在立法機關長期不能穩定運作、刑事法規范新舊雜糅的背景下,大理院判決例在事實上承擔了補充成文法、統一裁判尺度、指導下級法院的多重功能。
民國初年的法律圖景具有強烈的過渡性:一方面,作為新型職業法律人的法官、檢察官陸續登上歷史舞臺;另一方面,地方司法仍多由縣知事行政兼理。一方面,“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有利于被告人利益”等近代刑事法律原則被莊嚴宣告;另一方面,傳統的“服制論罪”“夫為妻綱”等觀念仍在基層審判中根深蒂固。正是在這樣一種“新舊兩歧”的特殊歷史語境中,大理院的非常上告判決發揮著難以替代的“法律調適”功能——它不斷糾正基層法院在新舊法律適用上的混淆,申明近親屬的范圍須遵從法律界定,否定“叔母為尊親屬”“夫為妻尊親屬”等傳統觀念,逐步推進刑事司法的近代化進程。
本書無意將非常上告制度奉為完美的法律標本,亦不否認其在民國時期實踐中所存在的種種偏差與誤讀:它在認知與實踐上均留有“誤用”的痕跡,與刑事再審的邊界亦曾長期曖昧不清,部分判決甚至呈現出對傳統死刑案件、重案覆核色彩的回歸。但毫無疑問,作為近代中國刑事訴訟“特別救濟程序”的核心機制之一,它見證了一個法律文明從傳統邁向現代的艱難歷程,亦為今日重思錯案糾正、司法監督與法律統一適用之間的關系,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歷史樣本。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持續推進的當下,重新審視這一制度的歷史得失,對于完善刑事再審制度、健全錯案糾正機制、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依然具有不容忽視的借鑒價值。
本書所論之主題雖屬法律史范疇,然其所牽涉之議題——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平衡、個案救濟與法律統一之協調、傳統資源與借鑒規范之互動,皆為當下中國法治建設中仍待求解的根本性問題。筆者深知,以一編之力難以窮盡如此宏闊之論域;本書之撰,亦僅為引玉之磚。期望讀者諸君于此能尋得些許啟發,以共促中國法律史學與刑事訴訟法學之相互浸潤、交融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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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第七編輯部
設計排版:信息中心
校對審核:第七編輯部
審批簽發:社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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