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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勇律師:開了三次會集體分錢,為什么最后還是被判了貪污
辦職務犯罪這些年,家屬問得最多的問題里,肯定有這一個:單位小金庫的錢,大伙分了,到底算貪污還是私分國有資產?今天張智勇律師就來講講這個問題。
別小看這一個罪名的差別,量刑上差得不是一點半點。同樣是一百萬的數額,定貪污屬于數額巨大,法定刑就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內;定私分國有資產還在數額較大的區間,大多在三年以下量刑,輕重差了好幾個檔次。也難怪家屬最關心定性,這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要面對多少年的刑罰。
很多人有個誤區:覺得只要是集體決定分錢,就都是私分。沒這么簡單。實務里這個邊界比法條寫的要模糊得多,不少案子檢辯雙方爭到二審,核心爭的就是這一個定性。
先講一個很典型的爭議
前幾年一個國企下屬分公司的案子,很能說明問題。單位負責人跟財務幾個人合計,把一部分邊角營收沒進公賬,找了張私人卡單獨存著,就是常說的 “小金庫”。前前后后攢了一百二十多萬。后來班子開了個會,說大家平時加班多,正經工資待遇又卡得死,決定從小金庫里拿錢發績效補貼,按職級高低定標準,從總經理到門衛三十多號人都有份。就這么發了兩年,總共發出去八十多萬。
剛立案調查的時候,監察機關一開始是按涉嫌共同貪污定性的,說幾個人合謀截留公款、私自侵吞。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辯護律師提出了定性異議,認為全員發放的這部分應當定私分國有資產 —— 畢竟是班子集體研究的,覆蓋全體員工,單位內部人人都知道,不是少數人偷偷往自己兜里揣。
最后檢察院采納了這個意見,把全員發放的八十多萬改成了私分國有資產,但另外一筆只有班子五個人私下分的三十多萬,還是按貪污認了。
同一個小金庫里的錢,就因為分法不同,定了兩個不一樣的罪名。
首先要看:是單位的意思,還是幾個人的私心
很多人覺得兩罪的區別就是分的人多人少,這是表象,根子上是意志主體完全不同。
私分國有資產本質上是單位犯罪,錢是以單位的名義分下去的。可能是班子集體開會拍的板,也可能是主要負責人按單位老慣例定的 —— 但有個前提,得是負責人在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決定,出發點是給單位全體成員謀福利。要是打著單位的旗號,實際只為少數人撈好處,那再怎么包裝,也還是個人意志,算不得單位行為。
貪污就不一樣了,它是自然人犯罪,是個人利用手里的職權把公款揣進自己腰包。哪怕兩三個人搭伙干,那也是共同貪污,體現的是這幾個人的私利,不是單位的意思。
實務里判斷這個,不能光看有沒有會議記錄。有的案子雖然走了個開會的過場,參會的就那兩三個分錢的人,其他員工全蒙在鼓里,那本質還是少數人自己決定自己拿錢,算不得單位意志。
反過來,有些單位沒什么正式的會議紀要,但多少年都是這么操作的,年底從小金庫拿錢發福利,財務有造表、人人簽字領錢,全單位都心知肚明,這種反而更符合單位行為的特征。所以看卷的時候,我們不會死摳形式,得往深了挖:決策是怎么出來的?多少人知情?分配是對著所有人的,還是只圍著決策層轉的?
還有一個直觀標準:敞亮的,還是藏著掖著的
這是實踐里非常好用的一個判斷維度。
私分國有資產這件事,對外肯定是違規的,違反財經紀律,但在單位內部往往是半公開甚至公開的。發錢有統一標準,有造冊,有簽字,財務那里哪怕是賬外賬,也有一筆明白賬。大家都知道這筆錢是干嘛的,領得明明白白。
貪污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一定是藏著掖著的。行為人會想盡辦法把賬做平,虛開發票、虛列支出、收入不入賬,怎么能掩蓋資金去向怎么來。除了參與的那幾個人,旁人根本不知道有這筆錢存在。
這里特別說一種容易混淆的情況:有些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套出錢來只在班子內部私分,下面員工一概不知。這種情況別看有 “集體研究” 的殼子,本質還是少數人利用職權共同侵吞公款。今年 5月新施行的貪污賄賂犯罪司法解釋就明確了,這種情況直接按貪污罪處理,定不了私分。
說白了,私分是 “大家拿”,貪污是 “少數人偷偷拿”。這個 “大家” 不是說必須一個不差,但至少得覆蓋單位的多數或者絕大多數成員。就領導幾個人分,哪怕開了十次會,也是貪污。
實務里幾個經常扯不清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小金庫本身違法,是不是就直接按貪污算?
當然不是。設立小金庫是違反財經紀律的事,但違紀不等于犯罪,更不等于天然就是貪污。小金庫里的錢,性質上還是公款、國有資產,關鍵看你拿它干嘛了。用于單位公務招待、日常開支的,可能就是個違紀問題;集體分給多數員工的,才可能觸碰到私分國有資產;只有少數人偷偷據為己有的,才是貪污。
很多家屬一聽見 “小金庫” 三個字就腿軟,覺得天塌了,其實沒必要。真正出刑事問題的,不是設小金庫這個行為本身,是后面分錢的方式出了格。
第二個問題:按職級分錢,領導拿得多,會不會就變成貪污?
不一定。私分國有資產不要求所有人拿得一模一樣,現實里也不可能這樣。大多單位都是按職務、工齡、貢獻來定標準,領導多拿一點,普通員工少拿一點,很正常。只要分配規則是公開的、對著所有人的,就不能因為領導拿得多就直接往貪污上靠。
真正有問題的,是領導在公開的分配方案之外,私下又多拿了一筆沒別人知道的錢。這種情況就得分開算:公開發放的部分按私分,私下多占的部分按貪污,分別定罪量刑。
第三個問題:只是一個部門內部分錢,算不算私分國有資產?
這個問題爭議最大。比如單位下面的一個業務部,十幾二十個人,部門負責人把部門截留的錢分給所有人。這種算不算單位意志?
實務里沒有一刀切的答案,得結合三個點看:一是部門對這筆資金有沒有實際的管理支配權,二是分配是不是以部門名義、在部門內部公開進行,三是有沒有覆蓋部門絕大多數成員。如果只是負責人一個人拍板,沒經過部門集體商議,哪怕人人都分到了,也未必能認定私分;但如果是部門集體研究、規則公開、全員覆蓋,不少案件也會按私分國有資產處理。這個邊界非常細,沒有統一答案,只能逐案摳證據。
辯護爭定性,最終靠的是證據
碰到這類案子,辯護的重頭戲往往就在定性上。把貪污辯成私分,對當事人的量刑影響是實實在在的。但這不是靠嘴硬就能成的,得拿證據說話。
比如要找會議記錄、班子成員的證言,證明決策是集體形成的,不是某個人獨斷專行;要找發放表、簽字冊、銀行流水,證明分配覆蓋了多少人,有沒有普遍性;要找普通員工的證言,證明大家都知情,不是秘密操作。反過來,控方要定貪污,也得拿出證據證明行為是隱蔽的、只有少數人知情、少數人受益。
當然也不是所有案子都能往私分上靠。那種就兩三個人私下把小金庫的錢分了,其他人毫不知情的,本來就是貪污,硬辯沒有意義。辯護得站在事實和證據上,不能為了辯而辯。
也提醒家屬一句,別覺得定了私分就沒事了。私分國有資產也是刑事犯罪,按現在的標準,20 萬就達到刑事追責的數額標準,數額到 200 萬以上就算數額巨大,最高能判七年。只是和貪污比起來,整體量刑輕一個檔次。而且這個罪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普通領了錢的員工一般不會按犯罪處理,配合退繳款項通常不會有刑事風險。
小金庫這種事,很多都是歷史遺留問題。早些年財經制度沒那么嚴,不少單位為了發獎金、搞招待、處理些不好走賬的開支,設個賬外賬幾乎是心照不宣的事。
但時代不一樣了,監管越來越嚴,以前可能算違紀的事,現在說不定就要追究刑事責任。當然,追責也要實事求是,是什么性質就定什么罪,不能一碰到小金庫分錢就都按最重的貪污來算。
違紀違規不當然等于犯罪,集體私分也不當然等于貪污。這個邊界既需要司法機關準確把握,也需要辯護把事實和法律講透。
對還在崗位上的人來說,最穩妥的辦法從來不是琢磨怎么分錢不被發現,而是從一開始就不碰小金庫、不搞賬外賬。合規這兩個字,聽著老生常談,真等出事了才知道,是最管用的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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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伙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并在律所內部十余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余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網關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通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于打破復雜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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