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夜騎吹風、露營、徒步......一到周末,朋友圈里的“組隊帖”就熱鬧起來,大家約著一起玩,圖的就是開心。不過一句“自甘風險”,真的能擋住所有責任嗎?
近日,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審結一起“騎友夜間連環撞”案件。呼朋引伴、奔赴山海固然美好,但前提是把安全牢牢攥在自己手里。快樂出行,自己才是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愿每一程風景都有歸途,每一次出發都平安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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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東湖磨山北門發車帶隊,有意者沖!”
2024年6月,騎行愛好者劉先生在“某騎行俱樂部群”里看到了這條消息。作為一名資深騎友,他跨上心愛公路車,赴約這場夏夜騎行。
夜色下的東湖綠道,晚風習習。七名騎友組成一列縱隊,沿郊野道由南向北騎行。劉先生排在第三位,緊隨其后的第四位是趙先生,第五位是孫女士。這是一場標準的“休閑騎”——速度不過二三十碼,大家有說有笑。
然而,當車隊行至郊野道某路燈桿附近時,意外發生了:對向一輛觀光車為避讓共享單車,突然偏入騎行車道!
剎那間,排頭的兩名騎友緊急剎車避讓。劉先生緊隨其后急剎,但他身后的趙先生剎車不及,前輪擦過劉先生的右腳。緊接著,排在第五位的孫女士尖叫著撞了上來——她連人帶車壓在了劉先生身上。
幾分鐘后,當眾人回過神來:劉先生價值不菲的自行車車架斷裂,騎行服、手機屏幕均受損;趙先生右臂受傷;孫女士的車胎爆裂。
因交警部門僅出具《交通事故證明》,三方協商不成,2024年12月,劉先生將趙先生、孫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賠付4萬元的損失。
庭審中,三方各執一詞,爭議焦點直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原則。
孫女士抗辯稱:三人系同一騎行群成員,當晚活動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依照“自甘風險”原則,在無證據證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劉先生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趙先生也連連喊冤:他雖擦碰到劉先生右腳,但隨即被孫女士撞入草叢,真正將劉先生連人帶車撞倒的是孫女士。“我不僅沒撞他,還給他當了‘緩沖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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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不適用“自甘風險”原則。
判決指出,該原則適用有其嚴格邊界,它豁免的是文體活動“固有風險”帶來的損害,而非參與者的“過錯行為”。
本次事故發生在東湖綠道這一允許觀光車、共享單車及行人混行的公共通行空間,證據顯示,事發直接原因并非騎行運動本身固有的對抗性或技術性風險,排在第一、第二位的騎友成功避讓,排在第六、第七位的騎友也因保持了安全距離而安然無恙。這充分證明,只要盡到保持安全車距、合理剎車避讓的基本注意義務,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三位當事人未能盡到此項義務,其行為已超出“固有風險”范疇,進入了“過錯”領域。因此,本案應回歸侵權責任的一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
在此基礎上,法院結合交通大隊詢問筆錄、當事人陳述等證據,精準還原了事故發生的因果鏈條:
劉先生
作為前車,雖因避讓急剎,但未能通過合理預判與操作,為后車留出更充足的避險空間,其急剎行為是事故發生的誘因之一。
趙先生
作為后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導致在劉先生剎車時避讓不及,發生首次擦碰,是事故升級的直接原因之一。
孫女士
同樣未保持安全距離,在趙先生已發生狀況時未能有效避讓,直接撞向前方,是導致劉先生車輛嚴重受損、人員被壓的最終作用力。
三人的行為環環相扣,共同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法院最終認定,劉先生、趙先生、孫女士對事故的發生均存在過錯,并根據各自行為對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力大小,酌定責任比例為:劉先生30%,趙先生35% ,孫女士35%。據此判決趙、孫二人各賠償劉先生1.5萬余元,劉先生自行承擔1.3萬余元。
三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適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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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塵埃落定,但其引發的法律思考遠未結束。在“騎行熱”席卷城市的當下,眾多騎行愛好者仍需注意以下事項:
一、“自甘風險”的注意義務不能被豁免
《民法典》引入“自甘風險”原則,旨在鼓勵文體活動的開展,免除參與者因活動固有風險造成損害的后顧之憂。但決不能認為參與者可以降低或免除對自身及他人安全的基本注意義務。“自甘風險”豁免的是風險,而不是過錯。
一旦參與者的行為違反了交通規則、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如未保持安全距離、超速、逆行等),其行為就轉化為過錯侵權行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綠道騎行安全需要多方責任共擔
本案同時反映出綠道內觀光車行駛路線、共享單車停放秩序與高速騎行之間的潛在沖突。綠道管理方的設施配置、警示標識、動態調度是否完備,直接影響騎行風險的高低。
綠道騎行安全,既依賴于每一位騎行者對規則的敬畏與自律,也依賴于管理方對公共空間安全保障義務的切實履行。
騎行活動本身充滿活力,但安全抵達才是每一段路程的真正終點。
無論騎行者還是管理方,都應在各自的責任邊界內盡職守則,共同維護綠道這一城市公共空間的秩序與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來源: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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