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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改善空氣質量,優化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我縣城區小攤點經營、禁止露天燒烤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燒烤的區域范圍為:東至東環、西至西環、南至南環、北至北環以內的閉合區域。
二、禁止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廣場、公園、綠地、小區等公共場所擅自從事露天燒烤、煎炒、烹炸等經營活動。小攤點經營活動應當在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小攤點經營場所、區域或指定經營地點,以及確定的經營時段內從事經營。
三、燒烤類餐飲經營單位及個人應當將燒烤爐具等設備固定于室內,并依法規范經營,確保無油煙、噪音擾民現象發生。
四、從事燒烤、煎炒、烹炸等易產生油煙的食品制作行為必須安裝與經營規模、油煙排放量相匹配的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并確保正常運行,定期清洗、維護并建立臺賬記錄。
五、小攤點備案管理。從事小攤點經營活動,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擬從事的項目說明,向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小攤點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張貼備案卡、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六、小攤點食品安全及環境衛生要求。小攤點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義務:
1.采購食品時,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確保其具備合法經營資格;
2.向供貨方索取有其簽名蓋章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以及有供貨方簽字的進貨票據;
3.進貨相關票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確保食材來源可追溯;
4.建立進貨臺賬,如實記錄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信息;
5.在規定經營時間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保持環境衛生。
七、違反本通告規定,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對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封丘縣城市綜合執法局 封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
來源:封丘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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