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只狗沖出來把孩子咬倒撕扯,狗主人沒拴繩!上海青浦,49歲男子馬某飼養的兩只犬從家中竄出闖入小區,將一名男童腿部瘋狂撕咬致傷,孩子大人拼命營救才脫身,目前馬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涉案犬只收容,案件正在偵辦——養犬疏忽可能不只是賠錢,更要坐牢!
(案例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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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在2026年7月7日早晨8點50分,地點是上海市青浦區徐涇鎮育才路附近的一個老式居民小區。這天周五,暑假剛開始,小區里早起遛娃的老人和孩子比平時多些。
據小區住戶后來跟媒體講的,當天早上這名男童,也就七八歲模樣——由外公或奶奶帶著在小區內部道路邊玩滑板車,本來好好的,突然兩只狗從小區側門方向沖進來,一大一小還是同一品種,沒人牽繩、也沒見戴嘴套,直奔孩子而去。
孩子嚇傻了想跑,被其中一只撲倒,兩只狗圍著腿部、小腿部位又咬又扯,孩子慘叫哭喊,老人沖上去用身體擋、拿隨身買的菜籃子拍打驅趕狗,邊上晨練鄰居聽見動靜也跑過來幫忙吆喝攆狗。
混亂中,49歲的狗主人馬某,才氣喘吁吁跑過來,好不容易把兩只狗按住套上繩控制住。
孩子左小腿有明顯齒痕和撕裂傷,褲腿被血洇透,鄰居幫忙打120并報警。經送醫救治,男童暫無生命危險,但腿部縫合數針,是否遺留疤痕畸形或功能影響需后續復查。
事發后小區業主群炸了鍋,有住戶說這兩只狗疑似從馬某家院門或一樓未關嚴處跑出,他沒抓住才竄進小區,也有人反映馬某平時遛狗偶爾不拴繩。居委會工作人員表示警方已介入調查。
記者7月8日向徐涇鎮政府、徐涇鎮綜合行政執法隊了解,工作人員均答復公安部門在主責處理。當晚,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通過官方微博發布警情通報:
7月7日8時50分,育才路一居民小區內發生一起犬只傷人案件。經查,馬某(男,49歲)飼養的兩犬只從家中竄出后,進入上址小區咬傷一名男童腿部。受傷男童經送醫治療無生命危險。目前,馬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涉案犬只已被收容,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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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刑事強制措施,通常指刑事拘留、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意味著警方初步認定該犬只傷人事件可能觸犯刑法,已按刑事案件立案偵查,而非簡單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拘留了事。
這起案件目前尚未看到檢察院起訴書或法院判決書,但結合通報和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典相關規定,法律走向已很清晰:
若男童傷情經鑒定達重傷程度,馬某可能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即便未達重傷,如查實用禁養犬種、明知犬只有攻擊史仍不拴繩不戴嘴套導致傷人,也可能被追究過失犯罪或以其他罪名評價;同時無論如何都要承擔完整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不少養犬人有個誤區:我家狗不咬人,不拴繩沒事,真咬了最多賠點醫藥費,這起上海案就是最直白的警示,犬只管理不當致嚴重傷人,輕則高額民事賠償加重行政處罰,重則身陷囹圄留下刑事案底,影響本人及子女政審。
狗咬人,主人到底要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第一,民事責任上適用無過錯責任,違規養犬通常全賠。
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除非能證明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如主動挑逗、翻墻進院招惹)。若能證明已盡到管理義務可減輕責任,但實踐中未拴繩、未戴嘴套基本推定有過錯不能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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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民法典第1247條明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如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要求外出束牽引帶、大型犬戴嘴套),或飼養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且不因被侵權人有無過錯而減免。
也就是說,在上海不拴繩遛狗致狗咬人,民事上基本就是百分之百賠償責任,含后續整形、心理疏導、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二,造成嚴重后果可能觸犯刑法,面臨刑事強制措施甚至判刑。
很多人不知道,狗咬傷人不是永遠只算治安案件。刑法第235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司法實踐中,若犬主長期不拴繩、飼養禁養烈性犬、明知犬只有咬人前科仍放任外出不采取安全措施,致他人被咬傷達重傷標準(如深達肌層大面積撕裂、重要神經血管損傷、兒童嚴重創傷等),完全可按過失致人重傷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警方對馬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說明初步判斷傷情或情節較重,正按刑案偵辦。即便最終傷情未達重傷,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75條也可處拘留并罰款,情節特別惡劣的可頂格15日拘留。
第三,合規養犬是最基本的免責和預防底線。
各地養犬條例雖有差異,但核心要求趨同:依法登記辦證、按期免疫、外出束犬鏈(肩帶不超過1.5—2米)、大型犬或烈性犬戴嘴套、避開人群密集場所、清理糞便、不養禁養犬種。家中庭院養犬須確保門院鎖閉防逃逸。
一旦發生犬只脫管傷人,第一時間送醫、墊付費用、留存監控與證人,積極和解爭取諒解,可在刑事階段作為從輕量刑情節考慮。
養犬是權利更是責任,一根狗繩拴住的不只是狗,是一家人的平安。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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