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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風潤心,婚戀明德——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聚焦家庭溫情與婚戀底線,兩則精選案例,為愛與責任劃清法治紅線。
案例一
父母為規避支付撫養費而放棄繼承的,被撫養人有權請求確認放棄繼承無效——梁某宸訴蔣某婚姻家庭糾紛案
基本案情
蔣某為梁某宸父親。2017年,蔣某與梁某宸母親通過訴訟離婚,法院判決其從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梁某宸年滿十八周歲止。蔣某未履行支付撫養費義務,經兩次強制執行,均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蔣某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屋,蔣某父親已于2016年11月離世,后該房以210萬元售出。按理蔣某父親名下50%的產權份額應由蔣某及其母親、姐姐共同繼承。梁某宸母親申請調查令后得知,蔣某與母親早在2018年1月已公證放棄繼承,上述房屋50%產權份額由蔣某姐姐一人繼承。梁某宸起訴請求確認蔣某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支付子女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應當盡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長。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應當及時足額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蔣某放棄繼承的行為致使其不能履行撫養義務,損害了未成年子女梁某宸的利益,存在明顯惡意。故判決:蔣某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
典型意義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養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基本義務,不因離婚而免除。本案中,審理法院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對惡意放棄繼承、逃避撫養義務的行為說不,維護傳統家庭倫理道德,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助于引導父母自覺履行撫養教育職責,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氛圍。
案例二
隱瞞已婚事實從戀人處獲得大額轉款的,應依法返還——肖某訴周某不當得利糾紛案
基本案情
周某與案外人王某于1992年11月17日登記結婚,婚姻有效。2012年5月,肖某與周某通過某婚戀網相識戀愛。周某的注冊信息顯示其婚姻狀態為離異,有小孩由其撫養。2014年至2019年,肖某與周某互相轉賬。2019年,雙方分手,共同確認在扣除500元以下和明顯帶有贈與性質的轉賬后,肖某向周某多轉賬24萬元。肖某與周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肖某表示如果知道周某已婚就不會與其交往,認為自己受騙,要求周某還錢。周某主張肖某基于戀愛關系向其贈與案涉款項,不應返還。肖某起訴請求周某還款24萬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周某隱瞞自身已婚的事實通過婚戀網站與肖某交友、戀愛,存在過錯。某婚戀網系為單身人士提供婚戀交友服務的知名網站,肖某作為一名離異女性,通過該網站進行交友,可以認定其系以尋找戀愛、結婚對象為目的與周某交往。周某隱瞞自己的婚姻關系,與肖某戀愛并取得案涉款項的行為,不僅欺騙肖某感情,損害肖某利益,還違背公序良俗。本案無證據證明肖某明知周某與他人存在婚姻關系仍愿意繼續同周某交往,相反,肖某舉示的聊天記錄顯示其知曉周某處于已婚狀態后未再同周某保持戀愛關系并要求周某返還款項。故判決:周某返還肖某24萬元及利息。
典型意義
正確的婚戀觀是家庭和諧、社會安定的基礎。隱瞞已婚事實通過婚戀網站與他人戀愛、收取他人大額轉款,有違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本案中,審理法院通過調查雙方聊天記錄、查明雙方轉款差額、扣除小額和贈與款項后,判決周某返還肖某24萬元及利息,既依法保護了受騙方的合法權益,又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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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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