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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勇律師:朋友喊去幫忙轉了幾筆賬,怎么就成詐騙共犯了
做刑事辯護這些年,接待過太多這類當事人和家屬,坐下來第一句話往往就是 "他真的什么都不知道,是被朋友騙過去的""他就是幫忙打了幾個電話、轉了幾筆賬,根本沒意識到這是詐騙"。
很多人下意識覺得,只要自己主觀上沒想著騙人,哪怕參與了詐騙流程,也不該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司法實踐遠沒有這么簡單,"不知情" 三個字從來不是免責的萬能擋箭牌。司法機關認定你有沒有犯罪故意,從來不是只聽你自己怎么說,而是靠全案的客觀證據綜合判斷。
今天張智勇律師就結合辦案中接觸的大量同類案件,講清楚被人忽悠參與詐騙,到底什么情況可能不追究責任,什么情況只能爭取從輕處理,也把大家最容易踩的認知誤區說透。
主觀明知不靠嘴說,這些行為會被推定知情
首先得把最基礎的規則講明白:詐騙罪是純正的故意犯罪,過失是不可能構成詐騙的。要追究一個人的刑事責任,必須認定他主觀上知道自己在做違法的事,仍然參與其中。
但法律上的 "明知",不止是當事人親口承認 "我知道" 這一種。實務里大量的案件,行為人都會說自己不知情,這時候就要靠客觀證據推定明知—— 結合你的年齡、認知能力、崗位職責、獲利方式、行為反常程度,放到一個正常人的視角里,都能判斷出這事不對勁,那司法機關就可以推定你實際是知情的,不會因為你拒不承認就不予認定。
舉個最常見的例子:朋友叫你幫忙用自己的銀行卡收幾筆錢,轉一次給你 5% 的提成,不用你干別的,只需要收錢、轉走。很多人覺得我不說我知道這是詐騙款,就沒事。但正常人都能想明白,正規生意不會放著對公賬戶不用,找私人銀行卡走賬,還給出這么高的抽水。
這里也要區分清楚,不是所有幫忙轉賬的都按詐騙罪共犯算。如果只是臨時被叫去搭把手、提供銀行卡,事前沒和詐騙團伙通謀,也沒接觸過騙人的具體環節,一般更可能認定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只有事前就商量好、深度參與詐騙流程、按詐騙金額分成的,才會按詐騙罪的共犯處理,兩者量刑差距不小。
反過來,也確實存在完全被蒙騙的情形。比如通過正規招聘網站入職一家公司,有固定辦公場地、完整的工商資質,你只負責最基礎的行政、后勤、人事工作,從來沒接觸過業務話術、資金流向,入職時間又很短,完全不可能知曉公司核心業務是詐騙。這種情形下,確實因缺乏主觀犯罪故意,存在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空間。
這幾類情況,再強調自己不知情也很難被采信
實務里絕大多數喊著 "不知情" 的當事人,最終都沒能脫罪,大多是踩了下面這幾種情形。只要查實對應行為,基本都會被推定具有主觀認知。
第一,獲取的報酬明顯偏離正常市場水平。干著簡單的話務員、轉賬、跑腿工作,月薪卻遠超同行業同崗位的正常工資,或者直接按詐騙金額拿高額提成。高額利益本身就是最直觀的反常信號,也是推定主觀明知的重要依據。
第二,工作模式、操作方式明顯違背常理。比如要求使用專門的加密聊天軟件、頻繁更換手機號和社交賬號、不允許打聽公司業務細節、遇到客戶投訴一律拉黑處理、上班不許帶個人手機不許拍照。這些刻意規避監管、掩蓋真實業務的操作,都能側面印證行為人知曉業務不合法。
第三,參與時間長、接觸環節多,明顯能察覺到異常還繼續干。很多當事人一開始確實被蒙騙,但做了一兩個月,接觸到話術漏洞、客戶維權、資金異常流轉,心里已經清楚不對勁,卻抱著僥幸心理繼續做。這種 "起初不知情、知情后仍參與" 的情況,知情后的行為依然要計入犯罪事實,不會因為一開始被騙就全部免責。
第四,有同類違法經歷、被明確提醒過風險后仍繼續參與。之前就因為類似行為被公安機關調查、訓誡過,或者身邊人明確提醒過這是詐騙,依舊繼續參與,會直接被認定為明知故犯,再辯解不知情也沒有意義。
當然也要說一句,上面這些都只是推定的參考因素,不是絕對的定罪標準。如果你有合理的解釋、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確實被蒙騙,是可以推翻明知推定的。尤其是那種有正規資質、正常經營的公司里,只拿固定底薪、不參與業務分成的基層行政、后勤人員,司法機關對主觀明知的認定標準會更高,追責也會更審慎。
真的是被蒙騙入局,能爭取到什么結果
先客觀說一句:完全無罪、直接撤案不起訴的情形,在實務里占比很低。只有那些參與時間極短、完全處于外圍、沒有接觸核心業務、也沒有獲取任何非法利益,且有完整證據證明確實被蒙騙的當事人,才有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
絕大多數被忽悠參與的人,雖然達不到完全無罪的標準,但確實存在很大的從輕處理空間,關鍵看怎么爭取。
最核心的抓手是爭取認定從犯。被他人邀約、蒙騙參與,在整個詐騙團伙里只起輔助、次要作用,比如只負責打電話邀約、幫忙轉賬、提供銀行卡,沒有參與策劃、主導分贓,也不是團伙骨干,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認定為從犯。一旦被認定為從犯,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特別輕微的甚至可以免除處罰。
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可以酌情從輕的情節。比如屬于初次犯罪、之前沒有任何前科劣跡、參與時間很短、個人獲利金額很小,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情況,主動退繳個人違法所得,這些都是法庭裁量時會納入考量的從輕情節。如果涉案金額不算特別巨大,又具備這些情節,結合認罪認罰制度,存在爭取不起訴或者適用緩刑的可能。
很多人會問,我中途發現不對勁就自己走了,算不算犯罪中止?這里要糾正一個常見誤區:共同犯罪里的中止,標準比單獨犯罪嚴得多。光自己悄悄退出不干了,算不上法律意義上的犯罪中止,因為你之前提供的幫助還在發揮作用,同伙還在繼續實施犯罪,你沒有有效阻止犯罪結果發生,也沒有徹底消除自己行為的影響。這種情況只能算主動停止參與,是一個酌定從輕的情節,不能直接降檔減罰。
如果不僅自己退出,還主動勸阻同伙、甚至向公安機關報案,有效阻止了詐騙結果發生,那才有可能往犯罪中止或者自首的方向去爭取。這里也要說明,自首不是只要去派出所就行,得同時滿足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和所知同案犯的全部罪行,缺一樣都很難認定。
給當事人和家屬的幾點實在提醒
第一,不要盲目硬扛 "完全不知情",先捋清自身實際情況。很多當事人覺得只要咬死不知道就沒事,反而會因為拒不認罪、態度不好,錯失從輕的機會。先客觀梳理自己參與了哪些環節、知不知道業務有問題、拿了多少報酬,再對應判斷辯護方向,比一味否認更有用。
第二,抓緊時間固定能證明自己被蒙騙的證據。比如招聘時的聊天記錄、入職通知、崗位說明、和邀約人的完整對話、工資流水、工作群聊天記錄。這些材料能證明你是基于合理信賴參與,并非主動加入詐騙團伙,是用來推翻明知推定的關鍵反證。
第三,發現不對勁立刻止損,別抱有僥幸心理。很多人一開始確實被騙入局,但察覺異常后舍不得那點工資,想著 "再干幾天就走",結果越陷越深。越早主動退出、配合調查,后續處理結果越有利;拖著不處理,只會讓參與金額越積越多,量刑也隨之加重。
第四,主動退繳個人獲利,配合辦案機關調查。被蒙騙參與不等于可以完全免責,但主動退清自己的違法所得、如實陳述、配合查清案件事實,能充分體現悔罪態度。也不用有額外壓力,退贓一般只需要退自己拿到的那部分違法所得,不用強行承擔全案的詐騙損失。
詐騙案件里,"被忽悠參與" 是非常常見的情況,但法律不會因為你是被拉進來的,就直接免除所有責任。最終如何處理,核心還是看你主觀上對詐騙事實有沒有認知、客觀上在案件里起到了多大作用、有沒有及時止損悔過。
完全不知情的純工具人,自然不該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心知肚明卻裝糊涂、抱著僥幸參與的,也逃不過法律的評價。遇到這類情況,與其糾結 "我明明不知情為什么抓我",不如盡早梳理清楚事實和證據,依法爭取最有利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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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伙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并在律所內部十余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余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網關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通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于打破復雜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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