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濱律師
![]()
【案件基本信息】
裁判書字號:(2023)渝03民終2141號民事判決書案由:勞務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張某系某職業學院在校學生,2023年5月,張某與某傳媒公司聯系主播事宜,意在做暑假工獲取報酬和實習證明。張某接受公司7天的培訓后,開始在某傳媒公司做主播工作,并簽訂了《主播獨家合作經濟協議書》,合同約定由某傳媒公司擔任張某的演藝經紀公司,并充分利用其資源對張某進行形象設計、包裝及宣傳推廣和協調平臺關系,以提升張某的人氣、粉絲量、流量變現的能力,負責安排張某全部直播工作及直播之外的商業活動,全權代理張某所涉直播、出版、演出、錄音、錄像等商業活動,可在征得張某授權后簽訂有關合同,某傳媒公司根據張某的演藝風格、才藝情況,與張某洽談,安排適合張某的商務經濟活動。每個自然月,張某在某傳媒公司指定的互聯網直播演藝平臺直播有效天數不少于15 6小時,不少于26天(每6個小時為一個有效天數),某傳媒公司每月結算張某工資。雙方并對張某在平臺直播獲得的收益分成進行了約定。2023年7月,某傳媒公司以張某違約為由停止其工作。后張某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補發工資、提成、違約賠償金,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后,張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張某與某傳媒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由某傳媒公司補發張某工資及提成3097元,賠償張某3000元。
![]()
【案件焦點】
在校學生利用假期實習擔任“網絡主播”,其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
![]()
【法院裁判要旨】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利用暑期打工以獲取勞動報酬和實習證明為目的,到某傳媒公司工作,某傳媒公司也知曉張某為在校學生,到公司工作是為了打暑假工,雙方無主播合作經紀之意向。雖雙方簽訂《主播獨家合作經紀協議書》約定某傳媒公司為張某提供演藝經紀事宜,但根據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張某按約定履行了直播等勞務,張某自主決定直播的內容、形式、場所、時間點,某傳媒公司對張某的管理和控制明顯較弱,雙方未在人格上和經濟上形成從屬性的勞動關系特征,雙方屬于勞務合同關系。張某向某傳媒公司提供勞務,應當獲得相應報酬。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某傳媒公司支付張某勞務報酬2413.38元。某傳媒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評述】
與傳統演藝相比,網絡主播行業凸顯出靈活性、互動性、可及性等特征,相應地,網絡直播行業就業形態和利益分配方式也日趨多樣化,網絡主播和所在的公司企業雙方之間是勞動關系抑或其他關系,應根據個案情況加以認定,不能一概而論。一 、傳統用工模式下勞動關系的認定與“網絡主播”用工關系的類型分析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可見,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除存在勞動關系即經濟關系外,還存在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用人單位的安排,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作為一種新型就業形態,目前網絡主播主要涉及的用工模式有以下三種。一是網絡主播利用商家或自己的賬號直播賣貨,此種類型涉及主播與賣貨商家之間關系的認定;二是網絡主播以簽約或者獲得授權的方式在直播平臺進行直播,此種類型涉及主播與直播平臺關系的認定;三是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簽訂經紀協議,經紀公司對主播提供服務和管理,此種類型涉及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關系的認定,本案即屬于此種類型。對于上述三種主要的網絡主播用工模式,因其用工模式、特點均有較大差異,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應根據個案情況具體分析。二 、在校學生擔任“網絡主播”用工形態中勞動關系的認定要點由于現行法律并未將在校學生排除在勞動法適用主體之外,在校學生的身份不能成為其作為勞動主體資格的限制。因此,對于在校學生擔任網絡主播類人員用工關系的認定,應當運用“穿透式”審判思維,重點考慮當事人合意、隸屬關系、用工單位對主播的管理程度等因素,結合互聯網用工特性,正確厘定由學生擔任的網絡主播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第一,從用工合意角度來看,用工合意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及條件、內容達成合意。本案中,雖張某與某傳媒公司簽訂了《主播獨家合作經濟協議書》,但該協議的實質系為規范雙方在合作過程中的具體權利義務,根據案件查明,張某與該傳媒公司合作的本意系為獲取實習證明,附帶獲取一定的勞動報酬,這也符合在校學生假期工作實習的特征。第二,從隸屬關系來看,隸屬性是勞動關系的本質屬性,包括人身隸屬性、經濟隸屬性及組織隸屬性,即包含勞動者是否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并完全服從其安排,用人單位是否要對勞動者支付相應報酬及勞動者是否為用人單位內部穩定的成員三個維度。本案中,張某尚未畢業,仍受學校的教育管理,其與某傳媒公司并未形成新的人身隸屬關系,其亦非該傳媒公司內部穩定的成員。第三,從用工單位對主播的管理程度來看,本案中,張某自主決定直播的內容、形式、場所、時間點,某傳媒公司對張某的管理和控制明顯較弱,雙方未在人格上和經濟上形成從屬性的勞動關系特征。而根據張某與某傳媒公司平等協商后,簽訂協議書,約定由張某提供勞務,某傳媒公司向其支付報酬的合作模式來看,雙方之間應為勞務合同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甘海濱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