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8月23日,新中國第一部《商標法》通過。它做了一個選擇,誰先申請,誰就在注冊取得上占據優(yōu)先順位。
這個選擇在當時完全合理。商標申請量不過數十萬件量級,市場主體對品牌的理解剛剛起步。先申請原則簡單、清晰、執(zhí)行成本低。沒人能預見它后來會催生出一個規(guī)模龐大的灰色商標搶注產業(yè)。
44年后,中國成為全球商標申請量最大的國家——2024年年申請量697.1萬件,是2010年的近7倍;截至2025年底有效注冊商標已經累計4987.7萬件。與申請量同步膨脹的,是惡意注冊。僅2023年,中國駁回的惡意商標申請均超過37萬件。數據顯示,2023年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已駁回127.3萬件易誤導消費者的“心機商標”申請。
這不是一個法律逐步完善的故事。這是一個制度制造了問題、然后花了44年消除問題的故事。
如果你是一位創(chuàng)業(yè)者或者企業(yè)經營者,看到這里可能會覺得:這些數字跟我有什么關系?
關系也許藏在這里。你辛辛苦苦做了三年品牌,突然收到一封律師函:"你侵犯了我們的注冊商標,請停止使用并賠償損失。"你一查,發(fā)現(xiàn)那家公司在去年注冊了和你品牌名稱相同的商標。它是先申請的,你是后使用的。在法律上,你理虧。
這就是先申請原則的背面。它保護了最早提交申請的人,但不一定是品牌真正的創(chuàng)建者。
第一步:建立規(guī)則(1982—1993年)
1982年到1993年,惡意搶注還不是一個值得立法回應的問題。為什么?不是立法者不在乎,而是商標申請量還沒有大到能支撐一個套利市場。
如果你在1993年發(fā)現(xiàn)有人在搶注你的品牌,你能做什么?幾乎什么也做不了。全文只有第27條提到"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可以撤銷。但什么算不正當手段?條文沒寫。
先申請原則在這個階段不是問題,因為還沒有足夠多的人發(fā)現(xiàn)它可以被用作武器。
第二步:問題開始顯現(xiàn)(2001年)
推動2001年修法的直接誘因之一,是跨境品牌進入中國市場后頻繁遭遇代理人背信注冊。擁有跨境品牌資產的企業(yè),往往更早感受到先申請原則的風險。
這次修改加入了兩個關鍵條款。第15條: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禁止。第31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這是中國商標法第一次承認,先申請,不意味著絕對正當。
但對普通經營者來說,這兩條的門檻并不低。第15條只管代理人和代表人——如果你跟搶注你的人雖然有業(yè)務對接、有磋商談判,但就是沒有形成合同關系,這條規(guī)定就使不上勁。第31條要求你在先使用"有一定影響"——什么叫有一定影響?賣出多少件?覆蓋多少省份?條文沒說,你只能靠自己悟。
第三步:惡意開始變得可以證明(2013年)
2013年的修改做了一件重要的事,它把可以推定惡意的關系范圍擴大了。
原第15條只管代理人和代表人。修改后,法條的范圍擴展到了"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后來的審查指南把"其他關系"進一步細化:親屬關系、勞動關系、投資關系、合作關系、談判關系、同業(yè)競爭關系、地理位置臨近——只要你能證明對方應當知道你的商標存在,"明知"就可以推定。
這是一個關鍵轉變。在此之前,你得證明他故意搶你。在此之后,你可以通過你們之間的關系推定他應當知道。惡意不再需要被抓現(xiàn)行——它可以通過關系網被推斷出來。
但對經營者來說,這仍然不夠。因為所有這些,都是事后救濟——商標已經注冊了,你再去打無效。打無效需要時間、錢、證據。而搶注你的人只需要花幾百塊錢提交一份申請。
第四步:把攔截線推到申請端(2019年)
2019年的修改只有一句話,但它改變了制度邏輯。
"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這句話的意思不是在授權之后讓你去無效它——是在審查階段就攔下來。它的背景不是某個利益集團的立法游說,而是行政審查系統(tǒng)自身的治理壓力:在數百萬件年申請量之下,惡意申請不僅是權利人的敵人,也是審查秩序的敵人。
先申請原則第一次被裝上了一個前置過濾器。
但這同時也暴露了一個更深的問題:注冊制度本身并不要求你提交使用證據。只要你按格式填寫申請、交幾百塊錢、等九個月審查,你就能拿到一個注冊商標——即使你從來沒打算用它。惡意注冊者利用的正是這一點。
第五步:體系化修補(2026年)
2026年修訂是44年來規(guī)模最大的一次。它不是增加了一兩個條款,而是把零散發(fā)展了數十年的規(guī)則重新編織成了一個三層結構。
第一層是申請端攔截。第19條將"不以使用為目的"和"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作為不予注冊的法定理由,把2019年確立的審查端攔截從政策層面提升到了法律層面——以后不是國知局想攔就攔,而是法條要求它必須攔。同條還規(guī)定不得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注冊。
第二層是確權端清理——也就是商標已經注冊之后,怎么把它爭回來。它把異議、無效、賠償返還、行政處罰這些此前散落在不同章節(jié)和法規(guī)里的規(guī)則整合進商標法正文,讓"授權之后發(fā)現(xiàn)問題怎么辦"有了一條完整的處理鏈條。
第三層是行權端反制。第9條把"不得濫用權利"寫入總則,第81條進一步規(guī)定:對惡意串通、捏造基本事實提起商標訴訟的,法院可以依法處罰,造成損失的要承擔民事責任。
這三層結構的共同特征是什么?它們都沒有改變一個基本事實:注冊取得并不要求你提交使用證據,依然是在先申請原則。2026年修訂強化了退出機制——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可以被撤銷——但撤銷的前提仍然是"注冊商標已經存在"。法律管的是拿到權利之后要不要用,而不是拿到權利之前要不要證明你會用。
門還是先申請的大門,只是門口多了三道檢查崗。
四個案例,對應四個制度節(jié)點。
批量搶注。為什么需要申請端攔截?有人不足九個月提交了500多件商標申請,涵蓋30多個類別,大量與他人知名商標近似。國知局依據2019年第4條批量駁回。這是制度從事后被動處理轉向事前批量攔截的轉折點。
喬丹案。惡意能不能被事后投入洗白?喬丹體育公司自2000年前后開始申請多件含"喬丹"的商標。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認定邁克爾·喬丹的姓名在中國具有極高知名度,喬丹體育明知而注冊,具有明顯主觀惡意。核心判斷:惡意搶注的判斷時點是申請日——事后的使用、投入和市場規(guī)模,不能當然洗白申請時的惡意。
先申請原則的邊界在哪里?創(chuàng)博亞太在騰訊微信服務推出前申請了"微信"商標。這個案子不是典型的惡意搶注,但它暴露了先申請原則在互聯(lián)網時代的極端困境:當公眾對一個品牌名稱的認知形成速度遠超商標審查周期時,機械適用先申請原則可能產生明顯不合理的結果。該案最終的裁判邏輯涉及顯著性、相關公眾認知和公共利益的多重考量——它提示,先申請從來不是唯一的游戲規(guī)則。
慶豐包子案。普通經營者如何自保?某公司在餐飲服務上申請與"慶豐包子"近似的商標,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構成惡意搶注。這個案例說明:即使你沒有提前把所有商業(yè)標識都注冊成商標,只要你能夠證明在先使用、一定影響以及對方的攀附惡意,先申請原則仍然存在突破路徑。不是所有的經營者都有法務團隊——但經營者并非毫無防御手段。
知產力判斷
44年前,立法者做了一個在當時完全合理的選擇。
這個選擇制造了一個套利空間。然后法律花了44年,五次修改、大量新增條款來管理這個空間。它沒有替換那個最初的選擇,它只是在它周圍建了越來越多的護欄。
你可以把這看作制度的缺陷——先申請原則制造了一個它自己永遠無法根除的不適用搶注的問題。但你也可以把這看作制度的誠實——它沒有假裝有一個完美的替代方案,而是選擇了一條更難但更可行的路,承認代價,然后持續(xù)管理和消除代價。
這不是一個制度的失敗。這是一個制度誠實的代價。
對創(chuàng)業(yè)者來說,這篇文章的意義不在條文里,在于一個認知框架的轉變,這就是44年商標法演變史對你真正有用的部分——不是法條本身,而是法條背后的制度邏輯,以及你在其中所處的位置。
本文為《商標法四十年演變趨勢》系列第一篇。下一篇討論:商標侵權以后,到底應該賠多少錢。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26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93年修正)》
國家知識產權局:《2024年知識產權統(tǒng)計簡報》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25年知識產權工作進展情況新聞發(fā)布會》(2026年1月23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二〇二四年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
新華社:《新修訂的商標法看點聚焦》
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24
最高人民法院"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相關裁判/通報
北京高院"微信"商標行政訴訟案相關裁判材料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規(guī)制商標惡意注冊典型案例材料
杜穎:《商標法》第3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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