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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釋〔2026〕12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二)》6月30日剛落地。很多造價師還沒反應過來:這份文件真正沖擊的,不是"又多了一條規矩",而是結算審計的底層邏輯被重寫了。四條,條條戳在結算痛點上。
一、固定總價:原則"包死",例外才可調
先潑一盆冷水:別聽"固定總價放開了"的說法。解釋第九條寫得很死——約定固定價格結算,當事人以人工費、主材價格重大變化為由請求調價,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合同另有約定,或構成情勢變更。
換句話說,“包死"仍是原則,可調只是極窄的例外。對造價的真正沖擊是:價格風險必須在投標報價和合同談判階段算死,不能指望結算時以"漲了"為由找補。過程資料(市場價波動證據、情勢變更抗辯材料)要留足。結算邏輯從"事后扯皮調價"變成了"事前風險定價”。
二、實際施工人:直訴發包人路徑關閉,改走代位權
過去實際施工人常"穿透"直訴發包人。新解釋把這條路堵了:借用資質、轉包、違法分包的接受方,不能直接向沒有合同關系的發包人要錢,只能依據民法典代位權規定,在出借方、轉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時,向發包人行使代位權。
對結算審計的影響是:工程款追索鏈條變長、變清晰。造價人員做進度款、竣工結算時,要把"合同相對性"吃透——結算對象是誰,證據鏈就指向誰。跨層級的價款主張,沒有代位權證據(債權到期、怠于行使)支撐,審計和法院都不會認。
三、掛靠合同:直接認定無效,但質量合格可折價補償
解釋第三條一錘定音:出借資質、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約定的資質借用費、使用費,法院不支持。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借用方參照約定請求折價補償,法院支持。
這對造價的啟示很直接:合同效力不影響"干了好活就能拿到錢"的實質。掛靠項目一旦質量合格,結算審計照樣要算折價補償款——只是計價依據從"合同價款"轉為"參照約定的折價補償"。造價人員別一看到掛靠就拒算,質量合格是關鍵前提,過程質量資料就是結算的命根子。
四、結算協議:效力獨立,主合同無效也不受影響
這是最該劃重點的一條。解釋第十二條明確: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與承包人就折價補償款達成的結算協議,一方主張按協議確定權利義務的,法院支持。
這意味著結算協議從施工合同中"解耦"了。哪怕主合同因未招標、掛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只要質量合格、雙方簽了結算協議,這份協議就獨立有效。對結算審計而言是重大利好:審計和司法都尊重"算清楚了"的書面合意。但也反過來要求——結算協議本身要規范、無脅迫、對價清晰,否則"獨立效力"也會翻車。
給造價師的三條落地建議
- 重審在手合同:固定價項目查調價條款是否寫清;政府項目查審計期限約定(解釋另條規定,審計久拖不決或明顯不公,承包人可申請司法鑒定)。
- 過程留痕常態化:質量合格證明、工程量確認、結算協議簽署,一樣不能少——無效合同也能結算,靠的就是這些。
- 區分"合同價"與"結算價":掛靠、轉包項目,結算依據常為折價補償協議而非原合同,計價口徑要隨時切換。
解釋已生效,項目還在干。規則變了,還用老經驗做結算審計,吃虧的是自己。
本文基于最高法法釋〔2026〕12號及官方答記者問整理,供造價、監理、審計同行實務參考。具體適用以司法機關裁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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